-谷书堂 王 璐-
(一)从国民经济总量分析看产品分配
很多学者认为合理的分配应当以价值创造为基础,或者说应当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其实就是劳动创造价值并决定分配的观点。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它混淆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简单地说,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分配的对象物是价值,而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因此,由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决定价值分配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我们都知道,当社会生产的产品通过分配最后进入人们的消费时,这里分配的对象物只能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社会财富,是使用价值和服务,而并不是价值。因为价值是一种与物结合的抽象劳动,它体现人们的一种利益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可能被分配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表面上看,分配采取的是货币形式即价值形式的分配,但货币在这里只是测定分配数量的尺度,而分配的实际内容则是一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量,更确切的说是国民收入,是以不变价格计算的一年新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即可用于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总和。可见,由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命题是不能成立的,是一种误解。
如果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表现的是社会财富的总和而非价值量的总和,它与我国相当流行的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对它的界定是有分歧的。试问,究竟哪一个是正确的呢?例如,包括我们主编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在内的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这样表述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本国常住居民在国内或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的总和”;又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9月版)中,指出社会主义国民收入“从价值形态上看,它表现为资本社会耗费的全部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产品价值和必要产品价值”。也就是说,在这些书中,从来都是将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等总量指标解释为价值总量。如果进一步探讨一下,就会发现这些书中的矛盾所在。在这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政治经济学辞典做出上述界定的同时,又都把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因素概括为劳动量的增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资料的节约等三因素,并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这并不错。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是成反比的,他说:“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是就单个商品而言。对商品总量来说,只要劳动量不变,价值量就不变。按照这样的逻辑,为了表现使用价值交换时的量的比例和作为社会财富加总计量基本单位而存在的“价值”,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相对于使用价值的增长应该相对“缩水”,从而就会形成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变化比例的巨大脱节。试问,又应该如何解释这种矛盾?如果断定这个总量是价值量,那就应该明确它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无关,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否则,则只能断定这个总量不是价值,而是使用价值。现实情况也非常明显地表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确实是这一总量变化的主要因素。例如,谁都知道,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附加值大大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附加值。由此也可断定这个总量只能是使用价值量而不是价值量。因此,可以肯定一般教科书和辞典对这些总量指标的解释有错误。而且这个错误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搅乱了人们对价值的认识,以致直到今天仍存在总量上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混淆。
总之,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等以不变价格表示的总量指标,在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是使用价值总量即社会财富量的变化,而不是价值总量的变化。因此,国民收入的分配实际上是使用价值即社会财富的分配。至于决定使用价值量变化的因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有三个因素,即人的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在这里,马克思曾经严肃地批判了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他指出,不仅劳动,而且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是使用价值即财富创造中不可缺少的因素。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援引并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一词是泛指自然界的。而且,除了劳动和土地之外,那些经过人类劳动生产出来,而后又投入到生产中去的一切物质资料或物质条件即所谓资本,也同样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可见,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创造是由劳动、资金和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了其中任何一项,财富的生产都是不可能的。也正因此,所以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会按照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即贡献)分到应得的份额。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是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物质产品的分配比例。在这里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参与分配的群体其社会地位不同,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别,而这个现象对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从按劳分配到按要素贡献分配
现在可以谈谈现阶段关于分配形式的一些提法了。文件中的提法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形式。按劳分配理论最初是马克思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理论设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是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在这样的条件下,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而他所领回的,则是“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这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样的分配原则,后来被恩格斯称为“按照劳动量分配”,列宁则归纳为“‘按劳动’分配”。也就是说,这里的按劳分配实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它不仅要求劳动是有报酬的,而且要求劳动报酬能体现劳动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上述按劳分配的实现须有两个基本条件作为前提:(1)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只有实行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劳动者能够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消除由于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所造成的劳动者分配上的差别。(2)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这样,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以而且也只能用时间衡量,一般都可以得到社会的承认。
但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即使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分配原则能够付诸实现,然而由于上述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实行起来也必然会有很多问题。首先,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中,还存在着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些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上,显然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且,这还说明除了靠劳动获得收入外,许多人还可以凭借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分配。如果单纯强调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那就不仅会否定各种非公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还会否定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而产生收入差别的合理性,从而必然会挫伤社会上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其次,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正在向市场经济转换。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是以企业生产为单位,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经过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这种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只有当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后,才能在企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同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要经过各种调整后,才能在一个个企业范围内实行。若从全社会统一分配的标准来看,则无法真正的贯彻。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对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所依据的劳动,究竟应该以什么“劳”作为标准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强调由“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一原理,所以在后人的观念中也多以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的量。但是,由于劳动时间并不能够直接反映劳动质的差别,同时实践也证明,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单纯用时间计算并不完全科学,其后果往往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已为过去的经验所证明。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得到完全的贯彻。
现在,换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而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又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那么,作为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分配形式,也就必然要求以其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所起到的作用即实际作出的贡献为客观依据。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存在的工资、利息和租金,实际上也就是根据劳动、资金、土地等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以及这些不同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所作的不同贡献而形成的收入分配形式,亦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给予这些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我们可以简单地称这样一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为“按要素贡献分配”。所以,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融各种分配形式为一体的一种统一的分配原则。其内涵的前提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其所有权以及它对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的形成所作的贡献参与分配,并取得相应份额的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配份额在市场竞争中一般是自发决定的,它是经过了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等商品经济范畴所决定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
其中,就劳动者而言,各个劳动者以其对社会财富创造所作的劳动贡献,在全部劳动要素所得的分配总额中获取自己的报酬份额,这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以劳动的贡献或业绩作为分配的依据,比以劳动时间来确定按劳分配的传统理解具有更现实的可操作性和激励作用。例如,计件工资就比计时工资更富有激励性。对于非个别人所能完成的产品,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定额,并以此考核劳动者的业绩。对于实在难以计件的劳动,尽管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但必须另加奖励,以鼓励成绩突出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
按劳动贡献即按劳动在生产中的绩效分配,还有一个重要优点,即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在生产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比较,而用劳动时间则由于缺乏共同的尺度而难以衡量。这就是在经济学中常见的测算不同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所作贡献的各种指标。例如,以著名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例,其增长率分解式为:
ΔY/Y=αΔL/L+βΔK/K+ΔA/A
其中,Y代表国民收入,L、K分别代表劳动和资本投入量,参数 A代表技术状况,参数α、β分别表示劳动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对重要性。该式表明国民收入增长率是由劳动增长率、资本增长率和技术进步增长率三部分共同促成的。假定 α=0.75,β=0.25,劳动力增加 1.2%,资本增加 3%,技术进步增长率为1.5%,则可以得出经济增长率 ΔY/Y=0.75×1.2%+0.25×3%+1.5%=3.15%。还可以求出,劳动力和资本投入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52.4%,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 47.6%。这样,不同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了可以度量的依据。然而,有人对于把物质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称为“贡献”不以为然,似乎只有劳动这个要素才能够称为“贡献”,而把其他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甚至剥削劳动也称为“贡献”,似乎有些“是非不分”、“立场不稳”的味道。我们要强调说明的是,这里讲的贡献是指对物质财富生产所起的作用,马克思从来不否认、而且非常强调生产诸要素的重要作用。把这种推动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称为对社会的“贡献”,并没有什么不妥。至于今天对这些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的非劳动收入,是否仍等同于当年的剥削者收入,则是一个需要单独探讨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关系的变化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变迁,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虽然民营经济的出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在现阶段,我国的民营经济却都是在党的政策鼓励下成长起来的。它的存在与发展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福利的提高。显然,这与其他国家私人资本主义存在的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而功能与作用也就不同。同时,社会不同群体的构成也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社会上尚未形成一个庞大的中间阶层,V+M的分配当时主要是在工人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分割;建国后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已完全消失,而现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原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在我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而又重要的中间阶层,这个阶层则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这样,不仅 V+M的创造、而且 V+M的分配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化了,中间阶层中一部分高收入的脑力劳动者,其收入甚至超过了民营资产者的平均收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试用马克思当年采用的抽象法,把社会视为只有工人阶级和剥削阶级两大对立集团的观点,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不仅如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社会中工人阶层和民营资产者阶层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已发生了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情况根本不同的变化。在今天的中国,工人阶层已不再是被统治、受剥削的阶级,他们已成为国家主人的组成部分,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虽然在实践中这种变化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全落实,但其性质和发展的方向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民营资产者阶层也不再是高居工人阶层之上的统治阶级,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发展时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产生的,因而也不能任意地盘剥工人,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从事合法的经营和获取正当的收入。因此,工人阶层和民营资产者阶层之间尽管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差别,但已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可以依靠政府的政策和宏观调节,逐步缩小过大的收入悬殊的差别,而不是用一方消灭另一方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否则,既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不利于工人阶层生活状况的改善和提高。至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从事高科技研究的脑力劳动者们根据客观需要以不同方式与资本结合,从而成为科技产业的投资人或经营者的这些人,就更不应该被视为剥削者。他们经营自己的科技产品,并从事企业的管理,具有正像马克思所说的“管理的二重性”。可见,他们既是进行科学研究的脑力劳动者,又是科技企业的管理劳动者,因而完全应该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由上可见,在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已从根本上不同于旧社会的剥削阶级。从整个社会的阶级关系考察,旧的阶级划分已不适应于今天的现实情况。但社会发展总是不平衡的,事物本身就是复杂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如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小矿场和小煤窑等单位,也还存在一些为数不多的中小企业主。他们唯利是图,不关心社会大局,专钻社会主义的空子,不择手段地任意盘剥那些由农民转化而来的工人。例如,恶化劳动条件、拼命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等,在技术装备落后的条件下尽量压榨劳动者的血汗。在这里,工厂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那种利益对抗到很相像。如果说这不是剥削关系,显然是说不通的。因此,从中国社会发展整体来看,占主导的部分应该说已不再具有剥削和对抗的性质;而非主要部分,在逃避法律制约的一些厂家,剥削关系却并没有完全消除。现在,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期实际上也即是由存在局部的剥削关系逐步转变为一种新型社会分工关系的一个发展时期。至于在这个阶段现存关系的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则属于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