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华-
(一)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就有文章提出和论证了价值是劳动与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价值应在劳动和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共同分配,按照该文的说法是,由“价值共创”必须“价值共分”。当时,我国在政策上还未明确宣布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事实上已经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到中央正式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以后,从价值的创造来解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论者更多了。在当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研究中,类似的论述也时有所见。由于劳动价值论问题和按生产要素问题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一番讨论。
人类社会的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三大类,即土地(广义的土地包括地面、水面上下的一切自然资源)、资本(包括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和劳动。土地、资本、劳动三种要素也可归纳为两大类,即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既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商品价值创造的源泉。它参与分配的问题暂放在后面去讲。那么,应如何理解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必须参与分配获取报酬呢?
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因首先在于它们的有限性。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对它们排他性地占有的必要性,即或者由少数个人、或者由一部分人的集体和由全社会成员来排他性地占有它们,因而,出现了各种不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如果这些生产要素被少数个人占有了,甚至包括被集体占有了,也就是说,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甚至包括存在着一些部分人集体占有的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对于这些生产要素的占用或让渡就不可能是无偿的,因为如果那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对这些生产要素的排他性的占有,否定了这些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生产活动。当然,如果像马克思、恩格斯原来设想的那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即在单一的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就将不再会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而付费。由此可见,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有限性是一个前提,如果它们是无限的,人们决不会因对它的占用而付费。但是,这种有限性仅仅是一个前提条件,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人们为什么要为占用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而付费。因为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条件下,一切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为全社会所有,那时,尽管生产要素有限性依然存在,但人们不会为对它们的占用而付费。因此,从根本上说,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的决定性条件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排他性占有,即存在着私有制等多种所有制结构。
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它们两者的关系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前者表现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后者则是它的实现形式。所以,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多种所有制决定了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中须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也就是说,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也是市场经济客观的必然要求。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它实现的经济形式。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也就成为了必然。至于在同样的条件下劳动作为人们所有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取得报酬,从同样的道理中更是可以得到说明。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毫无关系的。不仅土地、资本等参与分配获取报酬与价值的创造无关,而且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价值的创造也无关,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报酬,也是由它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马克思分析的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它可换取的报酬亦不是它创造的全部价值,而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人总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联系在一起呢?这首先是因为他们要把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创造联系起来,以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找一个合情合理的理论根据,即所谓价值是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此,按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在共同创造价值中的各自贡献来对价值进行分配自然是合情合理的了。对于这种理论有的是直言不讳的,直截了当地把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说成是具有价值的创造力;有的则把资本等非生产要素说成是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凝结,从社会劳动的角度看是活劳动的同一范畴,它们同样具有价值的创造力,因此,它们参与价值的分配自然是合情合理的。
这种理论观点不仅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同了起来(对于这一点我在后面再细加分析),而且把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根本不同的范畴混同了起来。
马克思从来不否认物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和财富的创造中的作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并肯定了古典经济学的鼻祖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又一次明确地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生产力的分析除了劳动力以外,总是包含了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但这是就社会生产的物质内容而言的。从商品生产来看,它一方面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或者财富的创造(马克思把两者等同),另一方面它还创造了价值,即凝结了人的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创造过程,它与使用价值的生产不同,价值的创造仅仅是人的抽象劳动的凝结,除了这种人的活劳动它不包含任何一点物质资料的成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才是新的价值的唯一的源泉,一切物质生产要素只能把自己本身原有的价值(如果它们是劳动生产物即物化劳动,本身有价值的话)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去,它们不可能再增加任何一点新的价值。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也是它区别于古典经济学价值论的一个分界线。
所谓商品生产,就是这种价值的创造过程与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的统一。不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弄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会用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取代价值的创造过程,进而把除劳动以外的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也包括到价值创造的源泉之中去。
在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情合理”的,其“情”和“理”与它们是否是价值的创造者无关,而是存在于现阶段我们的经济条件,特别是存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而“情”和“理”最终是由社会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劳动价值论与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评
马克思对让·萨伊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三位一体”公式进行了批判,这容易使人把这种批判与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联系起来,进而产生疑问:或者怀疑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怀疑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怀疑劳动价值论。这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着重点是在用劳动价值论批驳让·萨伊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让·萨伊用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代替价值的创造过程,得出价值是劳动、资本、土地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劳动创造的收入是工资、资本创造的收入是利润、土地创造的收入是地租,由此,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地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是因为它模糊了价值的源泉,从而掩盖了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
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分配方式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是由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结构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相应的分配方式。这种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三位一体”公式描述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分配方式,所以,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润、土地得地租这种分配方式本身不是自在之物,而是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是肯定的。不仅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它们作为对象,进行了科学严密的研究,揭示了它们内在的规律性,例如工资规律、利润平均化规律、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土地收益规律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有着巨大的科学理论价值,而且直到今天仍然对社会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由此可见,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是把它们作为历史的客观存在来把握的,肯定了它们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非一概给予排斥。
马克思认为,“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所以,要解决分配的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本身,围绕在分配上打转转。而应着眼于生产,着眼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否则,就会把事情弄颠倒了。
马克思对让·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理论的批评与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的态度是两个不同的事情,而对“三位一体”这种分配方式,马克思则是既肯定它在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性,又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而主张在历史发展的更高阶段上用新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代替它。
当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与马克思批判的“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虽有其相似的一面,但更有其根本不同的一面,其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就在于我国现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无论所有制还是分配方式,占主体地位的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我们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所不能等同的。
(三)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同劳动价值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分两个层次来看。首先,从按劳分配存在的条件看,它与价值的创造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一个是社会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另一个则是商品的价值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两者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解决的是价值创造问题;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分配问题。人类社会采取何种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它们从来不取决于价值是如何创造的。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它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存在于商品经济的人类社会之中,其间人类社会几经演变,经历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式;而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却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曾决定或改变过任何社会制度下的分配方式。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在既定的分配方式下,价值的创造或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特别是与分配量的决定又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从历史上看,熟练的奴隶出卖的价格要贵一些,因为熟练的劳动能给奴隶主创造更多的价值;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下,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熟练劳动力需要较高的培养训练的费用,因而他的劳动力具有较高的价格。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既然分配的尺度是劳动,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劳动应该是能在市场上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提供的这种劳动数量大小相应。正是因为价值的创造与按劳分配有着这样一层关系。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要“深化和研究”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四)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发展
马克思虽然是在解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创立的劳动价值论,但是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是商品经济中价值创造的一般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不是属于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存在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自公社之间商品交换萌芽时期,到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到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直到我国今天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都是适用的。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可以用来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现象进行分析,但它本身却同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无关。
但是,世界经济100多年的发展变化,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也有了相应的发展,从而促使人们对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必须在深度和广度上向前发展。
首先,从深度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分析了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虽然他谈到管理劳动的问题,也谈到与直接生产过程相关的劳动,提出总体劳动者的概念,但由于分析目的所限,都未曾展开。但是,由于今天社会分工的深化,任何一个产品的生产,它的价值的形成到实现都需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链条,包含众多的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些环节不一定属于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它们同产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有着直接或间接、或近或远的联系。例如,企业的研发、营销、运输、保管、储藏……。上述这些环节的劳动对产品的价值形成和实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至关重要。因此,一切与产品(包括劳务)的生产相关的劳动,有些虽不一定是产品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它们也应当包含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之中,这样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相符合。
其次,从广度看,马克思当初着重研究的是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按现代产业的划分仅限于第一、第二产业。他把流通领域的商业劳动、货币信贷的中介劳动排除在价值创造的生产劳动之外,至于现代经济中的其他劳动更未予注意(他虽然也曾讨论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某些非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但他把它们当成特例来看待)。这种情况是由于受到了当时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局限所致。而在现代经济中,基本属于非物质产品生产的第三产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原来包含在第一、第二产业中的一些行业和劳动也独立出来,进入了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成为了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有着更大的发展前景。第三产业中的劳动大多不提供有形的物质产品,更多的是以提供某种服务(或劳动)的形式而存在。但是,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多种需要。所以,第三产业中的这种劳动也应包括在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中去,而且其中的许多种劳动是属于复杂劳动的范畴,具有更大的价值创造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物质生产过程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包括一切或近或远参与物质产品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不仅仅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凡是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不直接提供物质产品的第三产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总而言之,凡是以其产品或服务(劳务)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这里涉及第三产业的问题。如何界定第三产业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另加讨论。例如,军、公、检、法、警以及单纯的国家行政管理、党派团体工作等等,算不算第三产业或者将它们列入“第四产业”,无论怎样划分,这些类别人员的劳动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但我认为它们不应算作生产劳动,它们不能创造价值。再如第三产业中有些中介机构和行业,如证券、律师、审计、公证、保险等等。这些类别和行业人员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值得斟酌。我只认为第三产业中那些直接间接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那一部分类别和行业人员的劳动包括在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之中。当然这是否能成为“标准”以及这个“标准”本身的界定都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