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
(一)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抽象劳动是价值实体。无疑,从劳动价值论的内容来看,价值与劳动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马克思说:“把价值看作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从这层关系来看,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要以深化对劳动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为前提和基础。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就需要坚持和发展与其相关的劳动的理论。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要谈到。
同时,还应明确,劳动论与劳动价值论又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别研究和论述的理论。
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就需要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永远是人类社会谋生的手段。在理论工作中,存在一种不准确和不科学的表述,即认为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而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就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也就是认为,到了高级阶段,劳动就不再是谋生的手段了。其实,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原话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里讲的是“不仅仅是”,没有讲“不是”。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依然是人类社会生存、生活的必要手段或条件。只不过“不仅仅是”罢了,同时它还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即劳动具有两重作用或性质了。
不应把劳动同劳动价值论完全捆在一起。有的劳动创造价值,有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因此,不应提出这样的理论逻辑:承认是劳动,就得承认它创造价值。如果不创造价值,它就不是劳动。在经济学说史上,无论马克思的经济学,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即使讲生产劳动,也不是都创造价值。
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一种不正确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似乎只有体力劳动才是劳动。科技工作、经营管理、理论工作、学术研究、教学活动,总之,从事脑力工作的,不算是劳动。所谓“下放劳动”、“劳动锻炼”、“劳动改造”、“知识分子劳动化”,都是让你去搞体力劳动。讲劳动人民,就是指工人、农民等体力劳动者,排除了知识分子。这有其历史原因和社会政治原因,以至于在现在的讨论与研究中,还需要提出并强调科技工作与经营管理等也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有人还将这看作是理论上的突破与发展。因为根据他们的误解,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就是指体力劳动,只有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劳动”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并不一定与价值的创造联系在一起。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中说:“劳动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就是说,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就在劳动了。这种劳动与商品和价值无关。人类在进入原始氏族社会后的200多万年中,人们也在不断地劳动着,而且劳动不断发展着。但直至原始社会末期以前,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劳动不形成价值。劳动是与人类共存的永恒范畴,而价值则是商品经济范畴,因而是历史范畴。即使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也不存在商品价值关系。
生产劳动也不一定都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只要生产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原始人类打猎、采集野果等食物,也是生产劳动,获得了使用价值,但不形成价值。反过来可以说,凡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必然是生产劳动。由此可见,生产劳动,可以是既生产使用价值,又生产价值的劳动,也可以是只生产使用价值而不生产价值的劳动。
判断一种劳动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不应只以是否创造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多少为标准。当然,在商品经济中,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多些,因而其地位和作用要超过简单劳动。但也应知道,无论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还是从实际社会经济生活看来,不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甚至非生产劳动,也可以是具有更高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劳动。论据之一:马克思、恩格斯等曾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中,不再存在商品生产,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但在他们看来,这里的劳动,是摆脱了剥削和奴役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劳动,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的劳动,比起资本主义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来,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要更高一层。论据之二:党政干部、军警人员,他们也付出劳动,甚至是更复杂、更艰巨的劳动。但由于他们既不生产商品价值、也不生产财富,所以马克思认为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但是,政府部长、军队将军、法院院长等,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其社会地位不但不会低于而事实上是高于创造价值的一般农民和煤矿工人。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讨论中,也有人认为党政、军警、公检法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笔者认为,还没有人拿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论据,证明这一论点。要知道,第一,这些部门的劳动,尽管是具有重要社会作用和意义的劳动,但它们不需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其社会必要性,从而不需要也不可能计量其并不存在的劳动价值。第二,党政、军警、公检法等部门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吃皇粮的,是靠国家财政支出维持的。如果这些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与国有企业一样,那它们也应上缴国家税利而不应吃财政饭了。
在理论研究和讨论中,还存在一种浅层次的、不应有的误解:如果不承认某种工作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他的价值收入就成为剥削收入了。要区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关系中的几种不同情况:
其一,凡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这是劳动收入。但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有的创造价值,有的不创造价值。无论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收入,都不存在剥削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有些虽不创造价值但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其收入不仅不存在剥削,还可能是被剥削者。例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雇员,除从事保管、装、运输等劳动者外,纯粹为实现商品价值而进行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这些店员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其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价值,相当于工资收入。在剩余劳动时间实现的价值,为商业资本家占有。因此,商业店员的劳动,是受商业资本剥削的雇佣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教师、医生等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他们也要参加价值分配,获得应有的收入。他们收入不存在任何剥削问题。因为他们的劳动是社会所必需的、有重要社会意义的。
其二,要区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中的不同关系。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都是参与价值分配的结果。劳动收入分为两种:一种是,获得自己创造的价值,如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农民一类小商品经济中的劳动收入。另一种是,虽不创造价值但为社会所需要因而要参加价值分配的收入,如政府官员、军警人员、运动员、演员等的劳动收入。不创造价值但参与价值分配的非劳动收入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即单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收入,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地主、资本家等。另一种是,不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如劳动者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救济收入、彩券收入等。
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经理、高级科技人员,是不是生产劳动者?他们获得的高薪是不是剥削?资本家如果亲自管理企业,其管理工作是不是劳动?是否也生产价值?多年来是存在一些理论盲点、疑点或误解的。由于将劳动从狭窄的意义上理解为体力劳动,往往将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经理、高级科技人员推向资产阶级一边。甚至认为他们的高薪收入也是剥削。还有个认识方法问题:即认为,他们作为知识分子,虽然不是资本家,但他们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因而也属于资产阶级范畴。如果按照这种理论认识和方法思考问题,就会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作出不科学的判断。比如,我国在现阶段存在外资和私营等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工作的经理、科技人员也会被看作是非生产劳动者,甚至是参与剥削的高收入群。当然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其实,即使是在资本主义企业或公司中服务的经理层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师等科技人员,也是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的。他们既参与价值的分配,也参与价值的创造。而且,他们的劳动,比起普通职工来是更为复杂和重要的劳动,因而在相同劳动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在许多人共同劳动的社会化生产中,形成一种由分工协作构成的整体劳动。其中每个参与的成员,都是整体劳动者中的一分子。“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在这些整体劳动者中,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经理等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等科技人员。马克思还明确而具体地说明:在资本主义企业的整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马克思讲的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情况。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无论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现代生产中,其他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资本家的管理是否劳动?如果资本家亲自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其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3章阐述“利息与企业主收入”时,对资本家的管理,反复使用了“监督劳动”、“指挥劳动”、“管理劳动”、“指挥和监督劳动”等概念。他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并且指出,这些指挥劳动“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不过,资本家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许多人在协作劳动中,过程的联系和统一,相互协调与配合,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意志和职能上,因而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另一方面,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一种剥削劳动,“剥削的劳动像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关于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马克思在其他著作如《资本论》第一卷第11章《协作》中也论述过。那里还明确说明:资本主义的管理内容之所以具有二重性,是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因而资本主义管理劳动便是生产劳动与剥削劳动的统一。既然资本家管理企业具有生产劳动性质的一面,因而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说:“在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家经营管理企业的条件下,其价值收入并非全部来自剥削。相当于其工资收入的部分,是管理劳动创造的。不过,资本家参与价值生产的部分,远远小于其参与价值分配的部分。大资本获得巨额利润,是资本增殖的结果,不是管理劳动的产物。
(二)财富论与价值论的关系
在经济学说史上,许多经济学家把财富或使用价值与价值混淆在一起。主张劳动价值论的亚当·斯密,虽然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但他把二者都归入“价值”概念之中,看作是价值的两种含义。他说:“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萨伊在其《政治经济学概念》中更是把财富与价值交混在一起。其中前两篇的标题《财富的生产》、《财富的分配》,包括了价值的生产与价值分配的内容。他说:“没有实际的内在价值的东西的存在,就没有财富的存在。”“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萨伊所说的“财富”,是“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他又说:“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物品的价值又是测量物品效用的尺度”。显然,在萨伊看来,价值与财富(使用价值)是同生共存的东西。一是,价值的存在决定了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存在;二是,物品的用途即使用价值产生了物品的价值。前者是价值决定财富(使用价值)论,后者是效用决定价值论。总之,他把财富(或使用价值、效用)与价值说成是相互决定的东西。既然他把财富和价值混淆在一起,因而他的生产三要素论,即劳动、资本、土地(自然),既是共同生产财富的要素,也是共同生产价值的要素了。美国的克拉克是劳动价值论的积极反对者,是要素价值论的支持者。他同样把价值与财富混淆在一起。例如,他说:“工人阶级的福利情况,取决于他们收入的多寡。但是他们对其他阶级的态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治安问题),要看他们所收入的部分是否等于他们所生产的部分,而不管他们的收入是多还是少。如果他们创造的财富很少,但全部归于他们所有,他们也许就不会想到革命。假使他们觉得他们生产了巨额财富,而所得的仅仅是一部分,那么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就一定会变成革命者。”本来是价值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问题,在克拉克的著作中成为财富的生产与分配问题了。他的书名就是《财富的分配》。财富,当然是由诸生产要素共同生产的。将财富混同于价值,于是价值也是由诸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了。
将财富或使用价值与价值混用,是中外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学者的在逻辑方法上的共同特点。我国的一位已作古的受人尊敬的老经济学家,在解放前出版的经济学论著中,为否定劳动价值论,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中山公园的大柏树,不锯则价值大,锯之则价值小”。意思是说,公园的参天古树,耗费劳动将其锯倒,其价值反而减少,劳动不但不能增加价值,反而损失了价值。其实,中山公园的大柏树,是供人游览、欣赏之物,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也可以说,具有哲学、文化意义上的较高的欣赏价值。在价值论的研究与讨论中,有时会有人将哲学文化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与经济学意义上作为商品经济范畴的价值概念混同起来。比如,我们讲“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其含义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价值的概念不同。当人们说某文物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或收藏价值,某部著作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是指它的艺术或学术水平与地位、社会意义与作用而言的。一部平庸的书籍,其书价和收入可能等于或高于一部高水平学术著作。但它的学术价值则很低甚至没有什么价值。
在我国目前的有关研究与讨论中,也存在将财富或使用价值同价值混淆的情况。这种混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即财富大幅度提高,理解为价值相应地大幅度增长。比如,一位有影响的学者在其发表的题为《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文中,引用小平同志的下述一段话来论证劳动生产率提高价值会大幅度增加,“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小平同志的这段话本来讲的是,由于科技进步,发展了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数量。“产品几十倍几百倍的增加”,是指使用价值即财富的增加,并没有涉及产品价值的同比增加。小平同志这段话是用以论证这样一个道理: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一旦获得重大突破,迟早会给生产和技术带来极其巨大的进步。当代的自然科学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应用于生产,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面貌一新……”这些论述是完全正确的。但不应引用小平同志的这些话来论证科学技术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必然相应地大幅度增加产品价值。这样认识问题,依然是将使用价值即财富与价值绞在一起了。绞在一起,必然要否定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前引作者的论文说:“假设在以前,生产某种产品,全社会每年只能生产出 1000件,后来由于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而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工艺,使得同样工人在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全社会可以生产出3000件同样的产品。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后果是单位产品的价值下降了2/3,而总价值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科技进步没有创造新的价值。应该说,这一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没有说服力。”
马克思关于单位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原理真的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说服力么?请看看历史事实和现实事实。英国产业革命中由于将新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1820年,英国的工业生产量占到世界工业生产总额的一半。结果,产品的价值和价格随之大幅度下降。1786 年,英国每磅棉纱的价格为38先令,1800年降为9.5先令,1830年又降为3先令。这是波特尔于1851年在伦敦出版的《国家与进步》一书中提供的资料,可信度高。另根据严中平发表于《经济研究》1955年第1 期的论文提供的资料,18世纪到 19世纪,英国实现了产业革命,机制棉纱和棉布的价格大幅下跌。例如,每百支机制棉纱每磅的市价,1786年是38先令,1829 年下降为3 先令 2便士,到 1831 年再降为2先令11便士。又如,机制棉布价格的指数,若以1820年为100,1821年降为96.3,1825年为86.3,1830年为51.5.即10年间价格下降了近一半。这种价格的下降,正是反映了单位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运动趋势。
再看现实情况。可以既从国际间劳动生产率和价值关系差别进行横向比较;又从一国内劳动生产率和价值关系的变化进行纵向比较。从横向比较来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高,其产品的国内价值与价格必然低于发展中国家。比如,美国的汽车比中国自己生产的汽车科技含量高、质量好,但在美国市场或世界市场上的汽车售价远比中国国产的汽车低。中国被破获的走私集团,疯狂从发达国家大量走私进口各种商品,正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商品价值与价格低于中国,可以从巨额差价中获取暴利。再从纵向比较来看。从整体上说,每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是在不断提高的。价值也应相应下降。但是由于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有多种,更由于在舍本位制崩溃后世界各国都以纸币充当货币的职能,纸币的发行量可以相当于或高于经济增长率,这样,商品价格总量一般会随使用价值总量的增加而增加,就是说,单位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运动趋势,不会直接表现为商品价格随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而相应下跌,甚至会表现为价格上涨。但是,由于不同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快慢不同,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快的部门,其商品的价格会相对或绝对下降。比如,由于北京养鸡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鸡蛋的价格相对便宜,只等于20世纪50年代自由市场鸡蛋价格的 3倍左右;而猪肉价格则等于50年代的7 倍左右;带鱼价格则上涨了10多倍。有些工业产品由于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价格亦在绝对下降。如电脑、彩电、空调等的价格,比20年以前乃至10年以前下降了好多,而其科技含量则大大提高。国产轿车在近10年中价格下降了40%。而科技含量也在增大。从我国和外国的商品价格运动的趋势看,恰恰是科技进步越快的部门,商品价格相对或绝对下降得也越多。断言由于科技发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价值可以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有的说会成千上万倍的增加,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如此说来,科技人员的劳动特别是其科技发明就不会增加价值了?他们作为复杂劳动创造的更多的价值表现在哪里呢?
科技工作特别是高科技工作在生产中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首先,由于科技发明生产出新的性能更高的机器和技术设备,这些新产品的价值或价格一般要比原有的机器设备更高些,其中就包含了科技人员创造的更多的价值。其次,企业中的科技发明,最初是由个别企业实现的。个别企业由于新的科技发明,其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其商品的个别价值论于社会价值,按社会价值出售,可获得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的产生,就归功于科技人员的劳动与发明。再次,由于新的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整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这时,单个商品的价值会降低。但是,在同量的价值中,一般工人的劳动耗费会相对减轻,因而在形成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而科技人员的劳动贡献及其在形成价值中所占比例会相对增加。这是因为,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生产中,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技进步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马克思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相对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同时,“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马克思还强调指出:“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所谓“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是指处于第一线直接加工于劳动对象的生产劳动在财富的生产中的作用减少了,而科技进步从而科技劳动的作用则增大了。科技劳动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增大,在价值生产中所起作用的比重也相应提高。最后,有些科技发明与创新,可以在巨大建设工程中节约大量资金,降低建设成本,也等于他们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另外,科技发明与创新的贡献,更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增加社会财富。
另一种混淆财富与价值的情况,是用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来论证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主张其他生产要素和劳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
应当说明一下,马克思把财富与价值是严格区分开来的。他指出,财富的物质内容总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而使用价值只是交换价值或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偶尔从价值的含义上使用财富一词时,称之为“抽象财富”。这一概念使用得很少。一般讲财富就是指使用价值或产品本身。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批评把劳动说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不少学者由此认为,马、恩主张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构成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是财富的源泉。有的认为,既然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也应是形成价值的要素。
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讲过生产资料或各种生产要素都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评了哥达纲领中的一个论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论述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时,一开始就说:“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第 1章中更具体地讲:“上衣、麻布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础。”正是讲到这里时,他引用了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一词是泛指自然的。为什么马、恩不讲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财富的源泉,或是各种生产要素都是财富的源泉,而特意讲劳动和“自然界”或“自然物质”是财富的源泉呢?因为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条件,同财富的源泉是不同含义的概念。生产资料或各种生产要素都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并不都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源泉是指构成事物的实体或内容的东西。比如,一张木椅,是由木工的劳动借助于生产工具对木材进行加工而制成的。因此,用于生产木椅的各种生产资料,都是必要的条件。但是,构成木椅的实体或内容的,只是木材和劳动。木工用的刨子、锯子、电力、厂房等,并不进入木椅之中。木材最终可以分解为借助于自然成长的树木与劳动,包括伐木、运木、锯木等各种相关劳动。因此,木椅的源泉,是原始木料即自然物质和从伐木劳动到制椅劳动的系列劳动构成的。至于其他生产资料则按其消耗的部分作为物化劳动转移到产品木椅中去。因此,构成使用价值的,归根到底是劳动和自然界。生产资料本身也是由自然界和劳动构成的。机器是由自然物质矿石和系列劳动(采矿、运矿、冶炼、机器制造等劳动)构成的。耕地是由自然界原生土地和开垦等劳动构成的。如此等等。
至于商品价值,马克思认为,其唯一源泉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于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因此,生产使用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不同的问题,同样,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不等于价值的源泉。再者,使用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也需要加以区分,不能混淆。自然界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之一,但不是价值的源泉之一。难道天然土地、矿石原始林木等自然物质能成为商品价值的重要源泉?不管是赞成、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也好,还是质疑、否定和反对也好,都要首先弄清和把握马克思有关理论的原意和本意。不要把马克思讲的使用价值的源泉说成是劳动与生产资料。再将其加之于价值的源泉,变成了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价值。资本、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是否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不管持什么观点,要把马克思的财富论与价值论区别开来;把财富源泉论与价值源泉论区分开来;把生产要素条件论与生产要素价值论区分开来。
(三)面对新情况,探求新认识
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 周年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马克思以后的100多年来,世界社会经济发生了新的演变。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情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劳动者的地位有所提高。首先,马克思100多年前虽论述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肯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创造价值。但他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还是以体力劳动为主,脑力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比重较小。20世纪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有新的发展与突破,实现了第三次产业革命,并且继续进行着更加突飞猛进的新的科技革命。生产劳动逐渐由体力劳动为主向脑力劳动为主转化。工人也趋于知识化、技能化、脑力化和白领化。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地位与作用也更显得重要与突出。其次,马克思所看到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每天劳动12小时以上甚至16、18小时,没有假日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每周劳动 5天,共40小时甚至更少。而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比过去大为改善。例如,美国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劳动者一生的工作时间降低了大约一半,而实际工资则上升了约8倍。再次,劳动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制造业等部门所占劳动的比重逐步减少,而商业服务部门的劳动比重则大幅度增加。马克思所论述的资本主义国家农业落后于工业,因而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等量资本形成的价值大于工业的情况已经改变。美国等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只占社会总劳动力3%左右,生产的农产品除可满足本国需要外,还需大量出口。农业中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马克思所论述的农业中的 3个阶级即大土地所有者、租佃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的阶级关系已发生变化。土地自有自营的家庭农场占了主要地位。适应资本主义新的发展与变化,即使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也需要丰富与发展。
提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与认识,主要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出发的。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的理论,对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与矛盾,阐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特点与规律,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对于研究我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应结合当前的任务与实际,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与说明。笔者认为,应以新的视角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尽管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但他并没有也未曾想要用以研究和分析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关系,劳动不再形成价值,或如恩格斯所说,不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他们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不再是通过价值、价格等来联系和实现,而是通过使用价值来联系与实现。财富论取代了价值论。按劳分配是消费品的实物分配。因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劳动价值论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在社会主义社会将失去其理论和实际意义。然而,社会主义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依然是商品经济,我国还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理论以及与其相关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依然在起着作用。但它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是以此为理论基础、用以揭示社会主义的根本矛盾和本质关系,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处理价值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也有现实指导意义。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本质。马克思的两大发现之一即剩余价值规律,本来是用以剖析资本主义本质的。而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因而离开劳动价值理论,就难以科学地阐明资本主义的本质关系和基本规律。社会主义的本质,按邓小平的论述,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这一本质,也需要借助于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市场机制及其规律,更需要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但关键在于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在这方面,马克思的劳动财富论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今世界,由于纸币完全代替了金属货币。用纸币表现的价格运动往往离开了价值运动的基准线。总价格的运动一般与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总量的增长运动相一致。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均生产总值等概念,事实上不是价值指标,而是反映为纸币价格的使用价值即财富指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使用价值即财富的能力,而不是解放和发展生产价值的能力。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件物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劳动生产力越高,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资本主义国家是通过追求超额利润先提高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然后通过竞争提高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社会主义社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共同富裕是根本目的,都直接要求提高增加财富的劳动生产率。所以从社会主义本质出发,重在财富的增长,而非重在价值的增长。也就是重在投入相等或更少的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而不是重在投入更多的劳动,生产更多的价值。
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精神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与当时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重在研究和论述物质生产力和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也提过“精神生产力”这一概念,但没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述。因为精神生产有许多方面属于上层建筑范围,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对于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应当把精神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劳动作为重要课题来研究和探讨。精神生产力,是生产精神产品的能力。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文化、教育、艺术、音乐、舞蹈等,都属于精神生产范畴。我们讲科学是生产力或第一生产力,容易将其归入物质生产力范畴。其实,科学发明和技术创新以及各种设计(建筑设计、新产品设计等),最初是以精神产品的形式出现的。将其应用于生产,才转化为物质生产力,形成物质产品。马克思把科学既看作是“观念财富”即精神财富,又看作是“实际财富”即物质财富。他说:“科学这种既是观念的财富,同时又是实际的财富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可见,科学的发展同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的发展是一致的。
为便于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财富的生产与价值的生产等问题,笔者主张将全社会的劳动可区分为四类: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服务劳动,社会公务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可以是既生产物质财富又生产价值的劳动。如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也可以是只生产物质财富不生产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曾从不同的角度,对生产劳动作了不同的界定。从生产物质产品的角度进行界定,各种具体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原始社会的200多万年中,也进行原始形式的物质生产劳动,但不生产价值。即使将来商品生产消亡了,价值关系没有了,也会继续进行物质生产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为自己盖房、做衣服,也是物质生产劳动,但不存在价值关系。精神生产劳动,生产精神财富。有的既生产精神财富,又生产价值,如出版书籍、绘画、制作影视和音像产品等;有的只生产精神财富,不生产价值,如教师讲课、舞蹈家表演、艺术家演出等。有的精神生产可转化为物质生产,如科技发明、设计等。服务劳动,有的是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如商品运输、包装、保管、餐厅的食品制作等;有的则很难说明也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如舞厅、卡拉 OK等娱乐场所的服务、公厕服务收费、搞卫生等。社会公务劳动,如党政官员、军士人员、警察、公检法干部等的劳动。这种劳动在剥削阶级统治社会中,是为其统治劳动人民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他们的劳动是社会必要的和十分重要的。是发展社会主义保障人民利益所必须的,但它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其中有些劳动虽不创造价值,但生产精神财富,如提出有意义的理论思想、制定法律法规等。有的则是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财富,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但这种非生产劳动,可以是更高层次的、社会十分需要的劳动。以上4类劳动,都是社会所必需的和有益的劳动。既不能以是否创造价值评论劳动的高低、贵贱,也不能以是否生产劳动来判断其社会意义的大小。
第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制和私有企业主的理论认识和政治态度,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广大雇佣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恶化、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的事实,从生产力原则出发,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一切私有制的理论,政治上也把资本家阶级作为敌对的阶级看待。而处于社会初级阶段的新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出发,允许和鼓励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它们的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就批评一种观点:社会主义是幸福,资本主义是祸害。他强调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比较落后,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成分,还有广阔发展的余地。私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作为社会化共同劳动的必要指挥,同样具有增加价值的生产劳动性质的一面。他们如果参与科技工作,则兼有另一种生产劳动的性质。这是马克思讲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时,已经讲清楚的问题。但资本主义企业的巨额利润,是资本增值的结果。不能都归之于管理劳动和科技工作形成的价值。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党和政府对自己扶植起来的私营企业,不是看作敌对力量。对私营企业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不是看作对手,而是看作帮手和助手。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管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有多少是劳动收入,有多少是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理经营的合法收入,就受到保护。因为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联系有一起了。私营企业主与个体经营者的劳动,可以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有益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