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逻辑的演化所作的一个注释
-牛德生-
(一)非人力资本(资财资本)性质的委托代理逻辑
应该承认,用委托代理关系来描述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条件下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是恰当的,其理论逻辑推论也是严密的。但是,如果我们遵循这一逻辑就会发现,它与现实是不吻合的。(1)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其代理成本会越来越高,现代企业会大于古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散的企业大于股权集中的企业。(2)股权越是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就越大,股东控制决策的成本就越高,经理用其他目标来替代利润最大化目标也就越容易。代理成本越来越高,说明股东与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也越来越弱化。为了缓解这一委托代理链条的弱化趋势,可以给予经理一定比例的持股激励,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股权的分散化趋势,而且在经理持股比例达不到控股程度时,这种弱化趋势就是不可避免的。
理论与现实的不一致往往是理论逻辑本身的问题,逻辑本身的问题是来源于理论逻辑所假定的前提。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人物(如詹森和阿尔奇安等)在没有完全回答为何从一开始是资本家而不是经理被授予委托人资格这一难题的情况下,就先验地假定有产者(资本家)就是委托人。张维迎试图弥补这一不足,回答了为什么有产者(资本家)选择经营者是最有效的,断言有个人财产的人比没有个人财产的人更具有经营能力,并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框架里强行证明了股东与经理的分享制可以满足企业效率的最大化。相比之下,他不过是先验地从另一方面假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具备委托人资格,从而得出了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有产者是委托人的结论而已。在其假定的前提下,他们自然不可能去找寻人力资本价格在经理身上的提高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某种联系。当然现实来看,无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有多大,也无论股权有多么分散,要自动解除股东与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都是困难的。股东的“搭便车”行为并没有说明他们已失去委托人的身份或地位,经理的“内部人控制”也绝非证明他们已完全脱离代理人的角色。原因在于,他们还是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这种产权关系把他们约束在一起。虽然“经理革命”不仅使非人力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而且还分离出来了企业家(经理)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关系,也正是因为此,从而为委托代理逻辑的进一步演化提供了一个“生长点”,从而成为非人力资本委托代理逻辑演进中的最有价值的因素。在这个逻辑里面,由于它没有超脱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人力资本价格在经理身上的相对提高,也只是说明他还在非人力资本的影子里扮演着关键角色罢了,换句话说,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企业家还是非人力资本家(股东)的代理人。
(二)人力资本性质的委托代理逻辑
如果说现行的委托代理理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少数股东控股企业中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的话,那么,它却解释不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中的资本所有者(出资者)与经营者及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知识型企业中,知识是知识经济的内生变量,而知识的重要性体现在人的创新能力上,有知识的人比没有知识的人更有可能具有创新能力;知识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创新活动是知识型企业的日常活动,从而使创新者成为企业最重要的人。创新者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他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方向。因此,在知识型企业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弱化和间接化,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强化和直接化。
这里的问题在于,知识型企业不同于现代企业的关键,一开始就不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被授予委托人资格,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被授予委托人资格。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作为委托人,或者他将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或者他自己拥有决策权,最理想的状态是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当然,创新者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家,不可能一开始就是经营者,但人力资本家充当经营者一定是个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当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才不存在代理问题,或者说代理成本是最低的。进一步来说,知识和技术创新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的风险,而这只有当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其风险程度才能控制在最低限度。不过,如果创新者与经营者处于分离的状态,也必然会因利己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知识型企业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创新者作为委托人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或监督机制,以诱导代理人为代表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佳利益去行动,以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而这又取决于,在这种机制下有创新能力的人能够被选为创新者,而既有创新能力又有经营能力的能够被选为经营者(专家型企业家)。
可见,知识型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其本质看是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与经营者产权的分离,而这一分离又是以拥有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者群体从普通劳动者群体中分离出来为条件的,在此条件下创新者成为委托人,专家型企业家作为经营者而成为他的代理人。值得说明的问题是:(1)从自然的生理关系来看,人力资本不能离开其载体而独立存在,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必定是不可分离的。事实上,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过程本身就是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分离过程。(2)在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逻辑里,表面看来似乎没有充分显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合约关系的性质,而事实上这一合约与古典企业合约有些类似,只不过古典企业合约是以非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为主导,掩盖了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在合约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知识型企业合约是以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为主导,掩盖了非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在合约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合约里,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要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签约,更重要的是要与既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又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签约,当然这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特别是创新者又作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实现程度,即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非人力财富的积累程度。
(三)企业是一个委托代理逻辑的长期动态演化合约
综上,如果我们把企业看成是一个长期动态演化过程的合约,那么在其中委托代理的逻辑是这样演进的:首先是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它的特征是实现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此要求经理为这一目标服务;然后是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它的特征是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的利益最大化,为此要求经营者努力为这一目标服务。前者取决于非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同时又是以普通劳动者丧失非人力资本为条件的,分离的结果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进一步分离;后者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这又是以人力资本所有者自身的分离,即是以创新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为条件的,分离的结果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就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这个逻辑的演化过程,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企业作为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长期动态合约中的一个片断。
由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转换到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是企业合约中的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不断重复博弈的过程,也是二者之间的重复的冲突与合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信号显示能力由弱变强,其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不断提高;而非人力资本的信号显示能力由强变弱,其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不断下降。原因是,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期,专业化经济的发展因“资本”的相对稀缺主要是非人力资本的专业化,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具备委托人资格,主导着资源要素的配置;到后工业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不仅是非人力资本的专业化,而且也是人力资本的专业化,专业化经济的发展,因人力资本的相对稀缺已经向其所有者发出了具备委托人资格的信号,特别是在人力资本所有者“专用性资源”的不断累积,就有可能引发一个新的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企业合约不断演化的过程与委托代理逻辑的演进过程是一致的,而且这一过程可以看成是人力资本所有权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在企业组织中不断发现人、完善人、实现人的过程。可以设想,当经济组织追求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不只是追求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就必然是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而就必然趋向帕累托最优。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