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制定金瓶掣签制度,是清廷管理藏传佛教事务诸多政策措施中,意义最为深远、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成为此后认定达赖、班禅转世灵童不容更改的历史定制。金瓶掣签制的本质是加强中央集权,把决定达赖、班禅继任人选的决定权集中到中央政府,进而更加全面地体现清朝中央对西藏行使主权,也更进一步明确了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从属关系。
【第八节】汉藏经济、文化交流
清朝对西藏和整个藏区的统辖治理是一个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的庞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系。清朝前期实行“以蒙治藏”、“政教分离”,到后期则转向“以藏治藏”、“政教合一”,在经济、文化方面也采取和推行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如一度繁荣的茶马互市政策,茶叶贸易政策和后期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贸易政策,蠲免赋税的休养生息政策,相对优惠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因俗而治”推崇西藏佛教文化政策,发展藏区文化教育、促进汉藏文化交流融合的政策等。这些对促进西藏和整个藏区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促进藏区与内地的交流交往,增进藏族与其他各民族间的友好关系,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清朝对西藏地方的主要经济政策措施
1.蠲免税赋的政策措施。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前,西藏上层贵族可以任意私用乌拉,无偿剥夺平民的劳动,劳动人民负担很重。1751年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以后,清廷颁布了《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将农奴的部分无偿劳役改为有偿劳役,规定第巴所用的役畜每头每日须付雇价银1钱,民夫每日须付雇价银5分;庄园农奴的劳役,须付给一定量的劳酬;边界差役除了缴纳规定的正项钱粮,其他田地产差税一律不准征收。1792年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比之“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律不准私用乌拉,派用乌拉要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统管下层层严格控制,“今后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同时,撤销噶伦、代本、大喇嘛等的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对实有劳资者和确需优待者,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协商后发给免役执照;凡被征参军者,在兵役期一律免除差役,兵员出缺时,须将免役执照收回,从而改变了以往应征服兵役者自备粮秣、武器,一旦用完,即行潜逃的现象。规定应征兵丁每人每年发给粮食2石5斗,代本因有自己的庄园而不发薪饷,如本、甲本、定本分别每年发饷银36两、20两、14两8钱。这些规定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有利于稳定军心民心、守疆卫土。规定逃亡户的差税不得转嫁他人,逃亡期间免除一切差税,自返回之日起,重新派差征税;规定因天灾和战争造成减产的,减免当年租赋;豁免西藏全区百姓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至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所欠粮、牛、羊税等,折合4万余两白银。并拔库银4万两,用以救济因战争而流离乞讨的农牧民。要求用3年时间招抚流离农牧民,免派各项乌拉,恢复西藏经济,维护藏内稳定。这些规定和措施,直接减轻了西藏人民的负担,使西藏在战乱之后,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同时也维护和强化了清廷对西藏的统治。
西藏地方的主要赋税有:(1)田赋。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下籽种1克,交粮10克;中等下籽种1克,交粮7克;下等下籽种1克,交粮5克。(2)庄田租税。达赖、班禅所属庄园,每下籽种1克,年交5克至10克粮食不等,也可折价交银,每3克下籽种交银2两(合藏币13个零5分)。(3)家畜税。每头牛每两年交银钱半个;10只绵羊每两年交银钱1个;20只山羊每两年交银钱1个;养猪20头者,每年交猪1头。(4)商税。南部济咙、聂拉木两地不设关收税;尼泊尔商人在边境运销米者,每一包米抽取米1木碗,每年收税米百余石,具交商上;其他商品货到拉萨后,无论粗细,每包纳银元1个,一律按包计收。(5)柴草税。百姓每种13克籽种之地为1伙,每伙交草料银5钱,柴薪银8钱。(6)租赋。主要缴纳实物,各地不同。
(7)金税。西藏工布江达、阿里产金,每年收取一定量的金税。(8)布施。从川、青、甘、滇等地流入大量布施,这是寺院的主要经济基础之一,最多时达黄金88两、白银12063两。(9)关赋。西藏39族年纳贡马银391两,由驻藏大臣派人征收,不归地方财政。(10)中央王朝给达赖、班禅、其他高僧及政府高级官员的赏赐、俸银不计地方财政内。据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福康安计算,上述收入中,西藏地方财政总收入合银约19.39万两。当然,基本收入多系实物,这个数字只是大概。西藏财政的主要支出有攒招费(大法会费用)、寺院酥油、茶叶、给僧人的赏赐、军费、留学费、铸佛费、医药费等,还要付达赖、班禅所需经费,总共支出约20.91万两白银,收支不能平衡。为此,清廷对西藏实行优惠政策,免除西藏地方每年向朝廷所纳的赋税,西藏地方收入均归达赖、班禅自行支配,并以赏赐、俸禄形式支持补贴西藏。另外每逢达赖、班禅坐床、圆寂以及天灾战祸之时,清廷都进行赏赍抚恤,豁免百姓所欠钱粮。这种政策对西藏地方稳定、经济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
2.货币政策。清王朝建立以后,实行铜本位辅之以银锭的货币政策。由于西藏地方的特殊条件,清朝在西藏没有推行铜本位货币制度,而是以相当数量的银锭维系西藏地方政府的正常开支,以银充当一般商品交换的媒介。16世纪后期开始,由于西藏与邻国的贸易日益增多,西藏只能用等量重的白银进行交易。随着与邻国贸易的发展,尼泊尔银币流入西藏,并逐渐成为主要的交换媒介。尼泊尔银币每枚重1钱5分,铜的比例很高。后来,尼泊尔王又将这种货币大量抛入西藏,损害了西藏的利益,引起物价上涨,市场混乱。对此西藏地方政府要求廓尔喀王用银含量高的银币,收回旧币。尼泊尔王提出新钱一枚,换旧钱两枚,废除同等重量的兑换改为1两白银换6枚新币的苛刻条件,被西藏地方政府理所当然地拒绝。尼泊尔以此为借口,发动了侵藏战争。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成德将军奏请暂许商上铸造银钱,以利为军队筹饷,得到乾隆皇帝允准。同年,噶厦政府铸造出称为“久松西阿”的银币,其面值规格仿尼泊尔银币,枚重约5克,直径26毫米,厚1.1毫米,换银1钱5分。正面铸造有8个圆花纹,四周为珠串,中央方框中是藏文“1345”。背面铸造有宝伞盖、金鱼、宝花瓶、莲花、白螺、吉祥结、法幢和法轮组成的八吉祥图及团花图案。这是清廷在西藏铸造的最早银币。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福康安等人奏报《酌定藏内铸造银钱章程》,经军机处复议修改后报乾隆皇帝批准执行。主要内容是:西藏铜源缺乏,以纹银铸银币,银币正面铸汉文“乾隆宝藏”,背面铸此四字之藏文;每枚钱币重纯银1钱5分,汉银1两换新币6枚,合9钱,余1钱为铸造费。为使用方便,另铸1钱和5分的小额币,兑换办法是1两汉银换1钱的藏币9枚,5分的藏币18枚,余1钱为铸造费;原掺铜的尼泊尔章卡和西藏地方自铸的章卡,每8枚兑换汉银1两,嗣后不得任意铸造掺假章卡;纯银的旧有尼泊尔章卡和西藏自铸章卡仍允许流通,不得随意变动与新币的比价;设西藏铸钱局,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会同派两名孜本、两名孜仲负责。铸钱银两由商上提供;监铸局人员如勤慎出力,由驻藏大臣保奏嘉奖,倘徇私舞弊,掺杂假料,定严惩不贷,并依所铸假币钱数加倍罚款。
乾隆以后,西藏铸钱局先后铸造了“嘉庆宝藏”、“道光宝藏”、“光绪宝藏”等银币。可见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货币的重视和规定要求之严格。西藏地方正规货币制度的建立,从经济上维护了清王朝的中央集权,对维护国家利益,迫使尼泊尔钱币退出西藏,稳定西藏经济,促进西藏与内地、西藏与邻国的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英帝国主义势力不断入侵,卢比逐渐排挤银钱,成了西藏商品流通领域的硬通货。为抵制卢比,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批准了川督锡良的奏请,允许四川省造币场仿照卢比铸造藏元。首批一百万藏元投放藏区市场后,迫使卢比退出了川边藏区流通领域。
同时,张荫棠推行新政时,也曾试图改革西藏地方币制,旨在削弱卢比强势,但因他不久被调离西藏,未能实施其办银行、建铸币厂等计划。1906年,联豫经清廷同意,计划在西藏铸造银钱,也因经费、运输等困难而使计划流产。宣统元年(1909年),西藏噶厦地方政府建成了水动力机器造币厂,并造出了“宣统宝藏”银钱大小两种,奏请清廷批准投放流通。
但此时的清王朝已风雨飘摇,自顾不暇。随着清王朝的覆亡,新币也停止了铸造。
3.贸易政策。清代,西藏地方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农奴制经济。西藏地方的贸易活动虽规模不大,数量较少,但对西藏地方和人民是不可或缺的。
西藏地方与邻近内地及其他地区的贸易,主要以茶叶为主(茶马互市和茶叶贸易在下一个问题中专述),附之以其他生产、生活、宗教等用品。茶叶以外,从内地输入西藏和整个藏区的货物主要有棉纱、布匹、丝缎、米粮、武器、铁器等;从藏区交换到内地的货物主要是牛羊及其皮毛绒、氆氇、藏香、麝香、虫草、鹿茸、动物皮张等。清廷对西藏地方与邻近地区和内地的贸易活动管理很严,不经清廷许可的商人,严禁入藏自由贸易,违者一旦发现,便予严惩。
西藏的日常所需货物,除了茶叶、丝绸等主要来自内地,一部分要来自其南部的尼泊尔和西部的克什米尔地区。历史上西藏与这两个地区的经济交流一直比较多,不少西藏所需的布匹、铜铁、纸张、药材、海螺、珊瑚、珠宝等都来自这两个地区。清朝前期,西藏地方政府在济咙、聂拉木两处设关征税,清廷对此不加限制。
1788年、1791年,尼泊尔两次侵犯西藏,1791年清廷令西藏断绝与尼泊尔的贸易,这给西藏及其民众带来了诸多不便。1793年反击尼泊尔入侵战争结束后,由于西藏地方政府的奏请,清廷批准西藏地方在国家管制前提下的对尼贸易。《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规定,今后邻近各国来西藏的商人,如果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准其照旧经商。但所有来往商人,必须经过登记,造具名册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3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来藏1次。凡入藏外国商人,按其所经路线签发路证,在江孜和定日两处由驻兵验证放行。这项政策实行后,西藏同尼泊尔之间就未再次发生过因贸易而引起的大规模冲突。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维护国家一统、保持西藏稳定、促进西藏经济发展、满足西藏人民生活必需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