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
(一)机构
1950年5月天祝自治区政府设治安组,1952年1月自治区公安局成立,内设政保股、治保股、审讯股、秘书股,配属1个武装公安队,拘留所改为看守所。10月,基层6个区均配备了公安特派员。
1968年1月天祝公检法实行军管;4月公检法合并为县革委会保卫部,1973年3月,恢复公安局名称。
2005年,县公安局下设政治工作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后勤装备办公室、指挥中心、经侦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禁毒大队、督察大队、消防科、交警大队、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华藏寺、打柴沟、乌鞘岭、哈溪、炭山岭、石门、钱宝、古城、松山、夏玛、朵什、祁连、天堂、大红沟、东坪、松山16个派出所。职工总人数为156人,其中,民警131人,干部14人,工人11人,大专以上文化的119人,占76%。共有授衔人员129人,其中一级警督6人,二级警督28人,三级警督63人,一级警司27人,二级警司5人。
1990~2006年,先后受到省部级奖励的单位7个,个人7名(次)。1997年县公安局被评为全省、全国优秀公安局,3名干警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二)社会监改
1956年全国第八次公安工作会议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1962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和1968年、1969年结合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再次补划了剥削阶段成份。
1979年1月11日,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及其子女全部改变了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
1989年至2005年,社会监改的重点移向全县范围内的重点人口、违法青少年和“三放”(劳改释放、劳教释放和少管释放)人员,逐人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成立帮教小组,实行规范管理。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天祝有一贯道、一心堂、黄坛门、无极道、大乘门、瑶池道、嘛呢会、青帮、红帮等9种反动会道门。1951~1956年,自治县打击了反动会道门的破坏活动。1958年取缔一切反动会道门,工作基本结束。先后依法处决反动道首2人,依法捕判124人,管制42人,集训86人,14900名道徒责令退道。
(四)刑事侦察
1950~1988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939起,破获2346起,破案率为79.7%,其中重大案件583起,破获478起,破案率为82%。通过破案,查获作案成员2751人(次),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92.94万元。
1989~2000年,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2126起,破获1700起,破案率78%;其中大案发生752起,破获600起,破案率80%;抓获各类犯罪人员2516人,抓获逃犯102人,捣毁犯罪团伙149个750人。仅1993~2000年,全县共查获走私案272起,其中贩卖毒品153起,贩卖文物3起,缴获文物188件;黄金走私案116起,查获走私人员284名,缴获黄金57798.6克,没收赃款133.72万元;缴获毒品282.74克。
(五)户籍管理
户口管理天祝建县后,户口即由公安部门管理。1958年起,户口管理作为公安部门一项重要任务,每年末都要根据各乡镇提供的人口数字进行人口统计,及时提供全县人口资料。1989年下半年,全县各乡镇农牧民户口全部移交公安局派出所登记管理,办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登记工作。1997年,开展全县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核对户口21.6万余人,发放《常住人口登记表》填写户口本4万余本,装订门牌39161个。1999年,对安远镇回民新村的12户54人落实政策,恢复城镇户籍。2001年,开展全县21万人口信息资料录入工作,到2005年全县14个派出所均建成了统一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小城镇建设,从2003年3月至2005年底共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等1600户、2554人办理了“农转非”户口。
身份证与人口信息管理1989年,全县开始发放居民身份证。至1993年底,共颁发居民身份证107825份。从1990年起,按5大姓(张、王、李、赵、刘)单字名及23个拼音字母顺序进行编排归档。2000年10月,共升位160714人,占总人口的74.4%,其中微机生成15757人,手工生成2034人,纠错679人,常表编码登记160714人,户口本编码59877人。2005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人口信息资料核对工作,对全县的54512户、213727人的机存信息与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对,并及时查漏补缺。
(六)治安管理
建国初期,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处理办法。1957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又依国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治安处罚之法律依据。
属于治安管理的项目有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秩序、松支弹药、“黄赌毒”、消防、交通等。
(七)基层治保组织
1950年起,全县各厂矿陆续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5年起在农村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除“文革”中一度中断外,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至2005年,全县有治保会183个,治保成员1089人;其他群防组织366个,人员2110名。
二、检察
(一)机构
1951年12月成立了天祝自治区人民检察署;1955年7月更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68年1月19日对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检察权由军管会行使。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军管会的业务由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承担。
1978年12月14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79年7月,成立了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1999年,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至2005年,确定内设机构为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预审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驻天祝监狱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检察技术室、政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
(二)检察工作
1.经济检察
1952年配合“三反”运动,开展了反贪污活动。1954~1957年经济检察工作主要办理了一批贪污案和破坏森林案。1963~1964年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打击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1982年以后,集中查处了一批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至1988年共立案27件,起诉31人,免诉5人,为国家和集中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
1989年后,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共计45件56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60.8%和64.3%。主要是查处天祝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原经理贪污受贿7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案件;查处天祝县邮电局原局长受贿、贪污5.4万元的重大案件。至1997年,共查办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大要案26件27人,分别占同期同类案件的70.2%和58.7%。1998~2000年,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49件268人,立案74件87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4件52人,免诉7件7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64万余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88万余元。
2001年至2005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共受理职务案件线索32件,立案侦察14件25人。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贪污、受收贿赂和华藏寺镇原南山村委会集体贪污专项资金等。为国家、企业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0.1万元。
2.法纪检察
1952年开始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66年法纪检察未设立专门机构,业务由检察院统一承担,办理了一批强奸、逼死人命、违法乱纪、责任事故、虐待、遗弃和反革命案件。1957年受理法纪案件42件、42人,决定起诉的18件、18人;1958年受理法纪案件49件、49人,决定起诉29件、29人。1984年,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重婚等3种案件。1997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108件146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77件95人。主要是查处1995年5月7日天祝县水利局联办煤矿发生井下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瓦斯燃烧煤尘爆炸,造成9人死亡重大事故;查处1997年原天祝煤矿、炭山岭镇联办一号矿违章生产,造成11人死亡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受理非法拘禁14件26人,徇私舞弊1件1人,刑讯逼供2件4人,玩忽职守3件3人。2002~2005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6件,移送有关机关作政纪处理。
3.控告申诉检察
自治县检察院从建院初就开始了控告申诉检查工作,主要受理和查处信访案件。1952年8月,配合“三反”运动,设置“控告箱”、发展检察通讯员。1979~1981年,信访内容主要是受理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案件的不服申诉和要求落实政策的申诉。1987年上半年,对县检察院1952~1976年办理的46件免予起诉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对16件冤、假、错案作出了撤销原处理决定,给予了平反。1979~198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29件,得到处理的825件,其中给公安、法院提供案源531件,给检察院和业务部门提供案源148件。
1989年,在控告申诉部门设立经济法纪案件举报工作站。1993年,在哈溪、炭山岭2镇和县城农贸市场设置了举报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46件(次),其中,属控告类的255件(次),属申诉类的17件。重点解决集体上访、多处投诉、久诉不决、冤错可能性大的案件。1994~2000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3件(次),查办控申案件23件。
2001~2005年,推行首办责任制,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3件(次),其中控告举报76件,申诉47件,本着“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的工作原则均作了及时处理。
4.监所检察
1952年,自治区检查署对看守所活动进行检察。检察项目有看守活动是否合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打击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等。
自1989年始,县人民检察院派遣常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各项违法违规表现作出口头、书面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5.审查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4月开始承担审查批捕业务。1958年,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提出:“案件必须做到随到随批”、“每人每日平均办案3件”。
在所谓“平息反革命阴谋叛乱”案中,采取“合署办案,三家审查,统一决定,报党委批准,分别作出法律手续”的方法,批准逮捕1095人,定性反革命叛乱、反动会道门、反共救国军、反动地、富等反革命犯926人,造成了天祝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1959年审查批捕工作贯彻“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是年批捕人犯13案、13人。1965年贯彻了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制服”的指示,批捕范围进一步缩小,至1966年,共批准逮捕人犯20人。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审查批捕工作基本停顿,是年批准逮捕1人。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全面承担了审查批捕的任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证据、事实分别发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审查批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6.公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