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的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是指以各类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责任、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有时也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而广义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如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以及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证保险等。我们这里指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学习小贴士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4.特约承保的财产。
(二)不保财产
1.字画等珍贵物品,如金银、珠宝、首饰、玉器、古玩;2.数量或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文件、书籍等;3.财产性质属于其他保险产品承保的财产;
4.非法占用的财产;
5.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责任免除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4.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6.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8.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9.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10.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3.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六)保险期限
家庭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多年期,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七)赔偿处理
室内财产通常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室内财产三个项目各自的限额内分项计算赔付。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过赔偿后,各分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则要补交相应保险费。
(八)附加险
1.盗抢保险;
2.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3.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4.现金首饰盗抢险;
5.第三者责任险;
6.自行车盗窃险;
责任保险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可称为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即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种类: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其主要特点是固定给付,但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市场风险的加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能较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其中主要有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
①传统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指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只对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的长短非常灵活,可长可短。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是时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死亡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在寿险实务中,生存保险一般不作为独立的险种。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满生存给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因而,既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又保障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