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首先就要把中国的实际真正搞清楚。中国最大的一个实际就是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改革过去那种束缚人们手脚、压抑人们积极性的僵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很重要一个内容就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包括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这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打开国门,吸收它们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它们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香港和澳门以及台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实现祖国统一后,在这些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是符合我们现实国情的,也是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开幕词中指出:“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人民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这三大任务中,核心是经济建设,它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可见,三大任务有主次之分。所以,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必须以有利于现代化建设为方针,也“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很显然,根据这样的方针和标准,不能用战争方式来解决统一问题,因为它对现代化建设、对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幸福富裕都不利。最可取的方式就是和平谈判。而如果在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时,改变港、澳、台地区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但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被这些地区的人民所接受,而且还会引起这些地区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国两制”正是既能顺利实现祖国统一,又能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长远战略目标的最佳选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为基础的,同时它又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尊重港、澳、台地区的客观现实,在统一后,将之划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保持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变,两种社会制度和平共处。这在社会主义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和全新的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中国特色”之一和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并处理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正确认识到:要想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利用资本主义”。他指出:“当我们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薄弱的时候,怎样才能加快经济的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苏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利用资本主义”进行了实践,如允许私人贸易自由和私人企业家开设小型企业,实行租让制、租赁制、合作制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践的结果是好的,短短几年,苏联的国民经济就得到了恢复并有很大的发展,从而为后来实行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中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也曾采用过一些“利用资本主义”的措施,对恢复和发展国家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进入80年代后,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资本主义”。但是,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利用仅限于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限于引进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少量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而“一国两制”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这同前者的利用相比带有“质”的区别,这对以往社会主义模式和发展建设道路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举,是一种新的、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利用资本主义”。从实践上看,这种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比从前有了质变性的发展;从理论上讲,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在现阶段还是有存在条件和可利用价值的。
还应该看到,“一国两制”不仅在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一个伟大创造,而且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虽然中外历史上曾存在过类似于“一国两制”的现象,但是都不能和我们现在的“一国两制”相提并论。我国古代的辽王朝是封建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南北战争前的美国是资本主义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但是两者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且它们都没有宪法的明文保障,“两制”并存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随时都存在着你吃掉我或我吃掉你的可能性,两制之间的矛盾不可能通过和平与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最后只有兵戎相见,诉诸战争。可见,“一国两制”并不等同于字面上的“两制并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有宪法的明文保障的,可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是能够稳定长期存在的,当“两制”所辖地区间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发生纠纷时,完全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解决。
对于如何理解“一国两制”,有一种说法是:现今的英国是“一国两制”的国家。由于长期的政党政治的作用,使得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这两个主要议会政党都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保守党的力量集中在英格兰中部和南部,控制着这一地区的多数地方政权;而工党的力量多集中在英格兰北部、苏格兰和威尔士,这些地区的地方政权基本都为工党所掌握。这就很像个南北朝。而英国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又较大,保守党和工党的政策又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当中央政权为保守主义的保守党所把持时,北部的工党地方政权却推行一些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特别是苏格兰实行与英格兰不同的法律体系,有自己的议会、货币等。这很像是“一国两制”。然而,这种“两制”也是没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国家政权和地方政权随时都会因政党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在英国仅仅体现为某种政策和价值观,而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因此,那里的“两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种制度。
还有人认为我国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瑞金政府”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同国民党南京政府并存的局面也是“一国两制”。这也是不确切的。尽管上述前两个政府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而且也都实行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两个民主政府还都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政府,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亦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其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还是很局限的,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制度。更为主要的是,这两个民主政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因此,是很不稳定的。这种“两制”和我们所讲的在祖国统一后所实行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中的“两制”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诚然,“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无疑是从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得到了启示,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完成的。就像******所说的,这一伟大构想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是,“一国两制”决不是古已有之,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或翻版。******在阐述“一国两制”问题时曾强调指出:“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又说:“我们提出这个构想时,人们都觉得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中外历史上的一些事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同“一国两制”有相似之处,但其内涵、性质和特征与我们的“一国两制”是根本不同的。历史上的所谓“两制”,不过是一种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并不是人们自觉的行动。而我们的“一国两制”则是一种构想,是人的自觉行动,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时代特征、中国国情正确认识的结果和自觉把握的实践,是全新的理论概念,是“天才的创造”。
(五)“一国两制”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实现国家统一后,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保留在性质上与国家主体部分根本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通过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与自己并存,这无疑在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无前例的,因此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来协调解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全民族的根本利益所系。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就要充分调动国内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积极性和潜力。这个思想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性,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主张尊重实际、互不伤害,发挥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缓和冲突”和“调解矛盾”的作用。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谁,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于一个统一国家之内,把矛盾和斗争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里。这种对现实两种不同制度进行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国两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处理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形式。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分为两种,即复合制和单一制。
复合制国家是由几个国家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形式。联邦制是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形式。其成员国即联邦主体,如共和国、邦、州等,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同时,全联邦还有宪法、法律、法令,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前苏联和南斯拉夫,以及美国、加拿大、联邦德国、澳大利亚都属这类国家。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与联邦的区别,在于邦联不是国家主体,而是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没有全邦联的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商讨有关重大的特定的问题,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这种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有的后来逐渐被联邦制所取代。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国家。一般地说,在单一制国家中,都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现代的中国、日本、法国等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阶级斗争的形式、民族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时它的外部环境。中国在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后,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基础上实行“一国两制”,这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基础,但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新型国家结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特点是:其一,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其二,在司法权的行使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于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其三,在行政管理上,特别行政区可以比一般地区有更大的权力。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在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其四,在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将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总之,在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将是一个带有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