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辟并引导大众媒体这一新平台的正常运转,需要从如下几方面来努力:第一,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社会监督、引导舆论、影响民众和收集信息的作用。当今传媒被冠名“无冕之王”、“第四权力”,党和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和引导,借助这个多层次、扁平化的广大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社会监督、引导舆论、影响民众、收集信息方面的作用,为满足社会各个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第二,各地要尽可能多地设立“人民心声”、“焦点网谈”、“网上****”、“领导干部信箱”等栏目,以此引导大众传媒成为汇集民智的新平台、畅通民意的快车道。第三,尽量开拓和充分重视大众传媒在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上的功能,为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上提供合法渠道,使他们在党和国家决策层中也能有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机会。通过完善大众传媒利益表达机制,使弱势群体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在稳定、合法的基础上得以表达,使社会公平正义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总之,要充分发挥各种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使主流媒体既成为执政党的喉舌,又成为广大民众利益和要求表达的窗口。
(三)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功能
社会组织也叫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是承担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可为群众利益的表达与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渠道,有助于提升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与法治意识,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社会组织作为多元公共服务主体之一,它们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促进社会自治和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执政党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有效方式。
中介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质,在实现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表达中具有重要功能。在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中,社会组织发挥着代言的作用,直接代表各个社会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愿望和要求,集中地制度化地向党和政府反馈,既减少了社会成本,又避免了不正当的利益表达,化解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纠纷。当前,我国的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它们分别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具备承接部分党政机关转移职能的能力,在党政机关与社会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沟通作用。但这些社会组织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对于弱势群体或困难群体而言,代表其利益的组织还较少,如农民和下岗工人等群体的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渠道缺乏、相关的社会组织寥寥无几。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正视现实,尊重规律,积极引导,有意识地去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成立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功能,把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转变成中国共产党整合社会、实现领导的有效工具。这是科学的态度和合理的方式。[165]比如,社会组织通过举办网上论坛、投票和民意测验等,收集民众意见要求,影响政府决策;再如,社会组织成员通过进入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代表社会组织意志在党政机关和社会之间进行利益协调,将所代表阶层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纳入到决策的过程之中;又如,社会组织自身通过确立研究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并发表成果等方式影响社会舆论,引起决策层的重视。这些途径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能够推动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弱势阶层和困难群体的社会组织。比如,有必要建立农会并用法律赋予其权威和权力,积极发挥它们的桥梁纽带和沟通作用,使之成为农民利益的可靠维护者和有效保障者,承担起社会利益表达的重要角色。尽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也只能“站在全社会的角度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的具体利益”[166],也不可能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与所有阶层,更不可能将信息沟通功能覆盖到所有权力所到达的地方,而社会组织则依靠其社会性、民间性特征,可深入社会各个利益阶层与边缘性群体,为党和政府收集和提供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息,如向党和政府反映“三农”问题、失学儿童问题、资源环境问题等,能够有效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总之,各种社会组织只有把它们所代表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出来,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才能够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
所谓政治参与,即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与渠道,直接或间接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表达自身利益需求和意愿的政治行为,“是人们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在政治上要求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167]。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畅通、方式透明,可以增强社会成员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同时,也是人们当家作主权利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和纠正过去代民行事、替民作主的做法,我们需要逐步推进和发展党内外民主,并建立一系列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
(一)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
在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被广大民众选举产生的政治代表人物,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是十三亿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代言人,他们权利的保障和落实,便是全体公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反映。对此,要不断扩大并保障他们履职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评议权、提案权和建议权等。为了保证这些代表能够忠实地履行公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断改进和健全选举制度。选举权是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选举权能否得到落实,反映了政治参与的效能,体现出公民对这个体制的认同。当前,要逐步扩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在适当时机引入竞争机制,保证公民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满意的代言人,使广大人民的真实政治意愿能够通过这一途径和方式合法、合理地表达出来;确保选民与人民代表的沟通和联系经常化、固定化,真正保证人民代表的权利。[168]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合作和协商。此外,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结构的多元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广大民众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让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参与进来并占有一定的比例,适当增加农民、工人和其他弱势阶层成员的名额,进而疏通社会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有效渠道。通过这些方式和途径,进一步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
(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党的******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69]。企业职代会、社区、村民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成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保证基层群众能够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完善广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其主人翁精神,增强其政治参与意识,并逐步引导他们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唤醒和激发广大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有所消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镇的居民自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收到了良好成效。例如,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我国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基层民主制度的推进,广大民众可以通过选举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自主管理,农村的村民自治与城市的社区自治和选举都在逐步推进。社区与村民自治不仅在民主选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而且在民主协商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在企业,2009年8月,全国总工会发出了职工裁减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等须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通知,这是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参与权、决策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之,在城镇实行居民自治,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丰富他们的参政经验,同时使各级领导机关的决策能够切实反映民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政治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我国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实现公民合理政治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拓展民众的参政渠道
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各级领导机关决策评判和检验的标准和依据,要让人民群众成为决策的实践主体。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拓展民众的参政渠道,大力加强决策的透明性、公开性与参与性,实行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党委或政府例会列席、旁听制度等。
第一,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凡属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事先与广大党员和群众通气,组织党员和群众讨论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不断扩大社情民意征集范围,开通各种民意征集渠道,使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进行社情民意征集制度化。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研究,研究的成果可以在媒体上刊登,使广大民众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与建议能够及时反映到决策层。此外,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党委和政府要完善各个层次的信息公开制度,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和举行多层次的社会听证会,保证广大民众广泛参与决策过程,保证广大民众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的直接参与和切实落实,以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要将党和政府的决策程序及方案等公开,使重大决策置于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既有利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有利于拓展广大民众的参政渠道。
第二,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完善各类咨询组织。建立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独立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大力提倡“专家型”决策,组织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与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谋求专门人才对决策的支持,保证专家参与决策的全过程;特别是重大决策方案出台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全国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涉及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涉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此外,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中的作用,在解决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共同讨论研究,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通过完善各类咨询、智力支持组织,明确这些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拓展知识分子的参政渠道,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