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断交”后双方如何维持关系成为美台首脑间颇为头痛的问题。卡特在台美“断交”声明与电视讲话中强调没有官方往来的关系,蒋经国则企图以5项原则作为美台关系的基本立场,事实上仍要求保持官方关系。当然,这一点美国人是绝对不会答应的。美国驻台“大使”安克志在12月16日晨已向蒋经国转述了美国关于美台关系的立场。安克志的谈话要点是:
(1)美台“断交”后,还将与台湾保留“实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2)双边关系将以“非官方”的机构来协调;
(3)除“共同防御条约”之外的现有双边条约将继续有效;
(4)美国政府将继续有选择地出售防御性武器给台湾;
(5)美国将派代表团赴台湾洽商双边新关系的框架。
12月23日,美国国务院为安抚台湾当局,作出5项保证:
(1)美国仍认为台湾有“国际人格”身份;
(2)美国没有承认中共对台湾拥有主权;
(3)美国继续在台湾保持“外交”以外的全面关系;
(4)美国与台湾关系的基础,仍是原有的58项“条约”,美国将就此另行立法;
(5)美国将以新的交流形式来取代原有“外交”代表机构。
这5项保证反映出卡特政府打算在新形势下同台湾保持关系的基本构思。
12月30日,卡特总统发表一项备忘录,说明未来美台关系5项原则:
(1)“目前有权同台湾执行或实施计划、交易或其他关系和有权执行或实施同台湾有关的计划、交易或其他关系的部门和机构。”
(2)“美国和台湾之间现有的国际协议和安排将继续有效。”
(3)各部门解释法律、规定和命令中“提到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的条款”时,“应把台湾包括在内”。
(4)“在执行和实施同台湾人民的计划、交易和其他关系时,将由一个法人形式的非官方机构来代表美国人民的利益。”
(5)“上述指令将适用于政府所有部门和机构并由这些部门和机构执行。”⑧
卡特的5项原则充满了二元色彩,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同台湾保持非官方关系,回绝蒋经国提出的“政府关系”,又提出美国与台湾协议继续有效和承认台湾为一政治实体,这是对中美建交协议的一种公然践踏与倒退。
1月8日,美、台在华盛顿就未来关系举行会谈。1月10日,美国政府通知台方,美国未来在台湾的非官方机构为美国在台协会。该协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台湾设立分会。美国同时要求台湾成立与之相对应的机构。尽管台湾当局当时并未同意美国的做法,但美国国务院还是单方行事,在哥伦比亚特区依法注册组建了美国在台协会,其性质是民间的非盈利性组织。
1月26日,美国国务院秉承卡特旨意,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台湾授权法案”,内容主要是涉及中美建交后美国用何种方式处理与台湾的关系。该法案几经美国国会修正,在同年3月29日完成全部立法程序,4月10日卡特总统签署并公布了该法,即“与台湾关系法”。卡特在签署该法案时的声明称:
“我今天签署众议院决议第2479号,即‘与台湾关系法’,使之成为法律。这项立法将帮助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在没有官方的政府代表和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卡特还宣称该法与中美建交时达成的谅解是一致的。“与台湾关系法”共18项条款。透视“与台湾关系法”,它粗暴地干涉中国的内政,对中国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
第一,“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从国际法的观点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所规定的关系是不同的,“国内法规定一个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规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的国内法,其本身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利规范与不属于美国主权范围的台湾的关系。该法不仅在美国立法史上十分罕见,而且其以国内法形式规定与属于别国领土主权的地区之关系,更是世界少有。
“与台湾关系法”宣称:“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稳定,涉及美国的政治、安全与经济利益,且为国际间所关切之事”;“美国与中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之决策,乃是基于一项期望,即是台湾之未来,将以和平手段决定之”;“认定任何以和平以外之手段,决定台湾之未来之努力,包括抵制及禁运在内,均对于西太平洋地区之威胁,且为美国所严重关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固然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但它不能用来剥夺国际法赋予的一个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台湾关系法”的条文显然旨在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其承担放弃用武力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权利与责任,而按照美国的愿望和利益行事。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互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的重要原则。“与台湾关系法”恰恰违反了这一国际原则。
第二,“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建交公报精神。
建交公报声明,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然而“与台湾关系法”第四条(乙)项第一款却规定“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适用于台湾”。法案多处将台湾实际上视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同时对台湾驻美人员赋予“外交豁免与特权”。很显然,“与台湾关系法”在继续坚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立场,这就为台湾问题的解决设置了新的障碍。
建交公报声明,双方都要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然而“与台湾关系法”明确规定“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向台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总统和国会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很显然,美国此举企图使台湾海峡两岸长期维持不战不和不统的局面,事实上起到长期分离两岸的目的。中国政府对美国军售问题曾多次向美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声明这是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中国统一进程的阻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美国这种干涉中国内政、分裂中国的行为,中国政府表示了极大的愤慨。4月19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参议院外事委员会访华团时表示:“中国对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是不满意的。”“与台湾关系法”的最本质的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不承认一个中国”。4月28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向美国驻华使馆提出抗议照会,阐明中方立场。照会称:“‘与台湾关系法’实质上是蓄意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把台湾当局当作‘政府’,它的许多条款都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照会表示,中国政府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如果美国方面在台湾问题上不恪守两国建交协议,而怀有继续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这只会给中美关系造成损害,对中美任何一方都不会带来好处。
蒋经国在谈到“与台湾关系法”时宣称:他非常珍惜“‘与台湾关系法’中所表达的美国友谊”。他仍认为美国为‘自由世界’之领导力量,仍愿意促进台美间“各方面之友好合作”。
1980年11月,里根入主白宫后,台湾当局对他抱有极大的期望,幻想在他任内能使台美关系升级。因为里根是台湾的老朋友,他曾亲自访问过台湾;在总统大选期间,里根曾多次指责卡特抛弃台湾,并保证:一旦他当选总统将提升与台湾的关系。里根任总统初期,在处理美台关系上试图以“与台湾关系法”为依据,最大限度地发展与台湾的非官方关系。特别是在对台军售问题上,里根意欲有所突破。正是由于里根的亲台行为,升高了台湾当局对美国政府的期待。1981年7月15日,蒋经国在国民党中常会上谈到台美关系时,对里根大加赞赏说:
“从里根总统就职以后的言论与行动来观察,他有理想、有原则,也有道德勇气。他在思想上是反共的,认为共产主义与共产势力,乃是人类文明的最大邪恶。”他相信台美间的关系“必将随时间逐步改进”。
9月17与18两日,蒋经国在答外国记者问及台美关系时,再度赞扬里根,并称:鉴于台美关系“奠基于互利之上,双方互信业已逐渐恢复”,他深信未来台美关系“可望逐渐改善”。他还希望里根“能遵守他所说的改进‘两国’关系的话,并履行台湾关系法案的条款”。
蒋经国的上述讲话对里根政府既是期望,又是施压。同时台湾当局通过美国国会向美国政府施压,要求对台提供先进战斗机等军用装备。美台间的秘密交易引起中国政府强烈不满与严正抗议,迫使美国政府于1982年8月17日就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发表联合公报,世称“八一七公报”,对美国售台武器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美国考虑问题历来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他们是绝对不会完全遵守“八一七公报”的规定的,后来对台军售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