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各类社会资源要素会随着志愿者的“聚合”而得以有效地整合在一起,更好地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为社区和社会之“整体运行”助力。社区志愿服务尽管并不直接创造什么经济效益,但其在应对群体困难、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融洽、减少社会代价等方面,却可以产生无可限量的社会效益。成千上万的社区志愿者所积累起来的难以计数的志愿服务时间,对社会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其对于大型活动、社会保障、扶贫救困、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救援抢险以及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4.社区志愿服务有助于引导社会风尚,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素质
即便在现代社会,即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乎人类文明进步趋向的一系列价值理念,都还是社会发展所依赖的积极助推力量。其意义和价值,不单单体现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运行之中,更体现在个人与他人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和互动之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区志愿服务,是引导良好社会风尚、提升社会整体之文明素质的一大现实载体。它将社会成员的奉献热情和道德理性凝聚起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当中,在实践层面激发和调动人们融入社会服务、甘于奉献他人的参与意识和公民意识,以实际行动来进一步促成人们价值理念的彼此认同,将文明社会所应秉承和弘扬的友爱、互助、奉献、正义等现代理念播撒开去,潜移默化地引导整个社会的风尚和潮流。
二、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历史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逐步完善,政治体制、公共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转变,社会生活的整体面貌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形下,动员和发挥社会民间以及各类机构与团体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生活品质和推动文明进步,就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途径。社区志愿服务,由此应运而生,受到广大民众以及政府和社区管理者的广泛欢迎,整体的发展态势极为迅猛。
仅以我国的青年志愿服务的情况为例,就可从一个侧面领略到我国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态势。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是于1993年12月共青团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并开始实施的。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的青年志愿服务,就已经显现出队伍庞大、项目众多、效果明显和影响广泛的特点。有统计显示,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8000万人次的青年为社会提供了40亿小时以上的志愿服务,建立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站2.4万个,“一助一”长期服务对子则达到了250万对。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成立以来,该市的志愿者活动得到迅速发展。各个区县先后成立志愿者协会,各种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者人数都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在志愿义务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既提高了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又为群众提供了切实的帮助,体现了互助友爱新型的人际关系,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1988年,我国社区志愿服务开始启动。同年,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的积极分子(13名)自发组成为民服务小组,主动提供生活服务,他们服务于13名孤寡老人、残疾人及困难户。1989年,我国第一个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在新兴街成立。2009年3月18日,我国第一个社区志愿者组织发祥地纪念雕塑,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新河里落成。雕塑的落成,昭示着我国社区志愿活动已经开展了20周年。
20年来,天津市和平区社区志愿者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进行创新。如今,这个区的12个街道、256个社区相继建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发展团体会员单位574个7.1万人。
另据“新华网”2009年4月23日报道,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表示,我国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已超过1000万人,2008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达3000万人次,目前有100万社区志愿者参加日常志愿者服务活动。我国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数量在近年来也有大幅的增加,目前已达到43万个,其层次和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面对我国社会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形势,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在整体谋划、规范引导以及有效推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9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其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施行了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动的专门法规。
2008年10月6日,中央文明委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一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志愿者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有研究者指出,当前我国社会志愿服务的运作框架中,主要有民政部门发动的社区志愿服务、共青团发动的青年志愿服务、卫生系统发动的医疗志愿服务、慈善系统发动的志愿服务、宗教团体发动的志愿服务等几大块内容。
笔者认为,上文所引用的研究者的这一概述,大致梳理和勾勒出了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框架性脉络及基本特点,对我们了解和分析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起到提纲挈领之功效。
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都还处于较为初始的阶段和水平上,更为丰富和广泛的实际行动还会在未来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进一步充分地展示开来,因此,这一“阶段划分”本身,是具有非常明显的“过渡性”色彩的。其必将在更为纵深的实践探索之后,得以补充和完善,以更加贴近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实际,更加全面、准确和客观地反映蕴藏其中的演变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清晰脉络。
三、我国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未来前景
客观而言,与欧美等市场经济运作体制更为完善、现代化发展程度更高一些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社区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在总体的发展水平及运作推展上,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态度、理性的认知和清醒的判断。
如果我们从较为理想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运作状态来衡量的话,不难发现,我们现有的社区志愿服务的实践探索和行动推展,尚存在一些不足或者说是有待改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志愿意识”和“民间色彩”还不够浓厚,在很大程度上还未真正走出和摆脱“行政化”的局限和制约。受制于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制度背景和框架性约束,“行政力量”的干预甚至主导,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有所见。前有所论,仅就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兴起和发展而言,我们就不能回避“官方推动”的因素及其影响的存在。无论是党政各级各部门的倡导、动员还是具体组织,都展现出这种介入和干预的色彩。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这种行政介入和干预的力量,对于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显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导向和推进作用,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认可。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样的运作机制和套路,其本身是有局限性和“过渡色彩”的。
随着我国社会民间力量的逐渐发育和日益成熟,行政的力量必当理性地适时加以淡出,以便让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回归到其正常运作的轨道上来。毕竟,这是时势发展的必然趋向。
二是社区志愿服务的覆盖面较小,社区居民的自觉介入亟待引导。时至今日,在现实的社区日常生活中,社会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总量及比例,都还不高。社区志愿服务的各项工作,还远远没有成为人们社会参与的重要途径和日常的行为活动内容。这固然和人们的认知和理念转变不到位有关,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客观的社会现实因素的制约,在于我国“社会发育”的程度还不够,未能真正营造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的氛围。
三是社区志愿服务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不同志愿服务组织间的协同合作,尚需发展。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也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也将经历一个由初期探索尝试,再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的发展演变过程。从我国现有的社区志愿服务实践来看,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不高、协同运作有效性差的情况。依托于民政、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等不同的系统、部门和团体的各类志愿服务行动者群体,往往各自为政,彼此缺乏必要的协调与配合。
四是社区志愿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志愿者的专业化还需提升。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在探索怎样借助于相对规范而成熟的管理体制,尤其是依托于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对社区志愿服务施以有效的社会管理方面所展开的工作和努力,还是很不充分的,体制和机制的建构自然也较为欠缺。社区志愿服务者群体缺少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激励,服务者自身的专门知识和专业化技能,都有所缺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志愿服务的正常开展、规范运作和长久坚持,其服务质量和运作品质也难以实现大幅度的提升。
社区志愿服务,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推动力量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将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赢得更为广阔的成长与发展空间。
第三节 建构老年人生活质量评估体系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还提出“推动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有效体制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构建和谐社会,其中重要环节是人与人的和谐。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老年人,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使自身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无疑是老年人共享和谐社会之发展成果的必然之举。这就需要建构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相关课题展开研究。
一、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视角和概念界定
对生活质量的研究存在三种不同视角:
第一,一些社会科学学者和泛政治主义者根本否定生活质量的测评,他们认为生活质量的测评将不同人分为高低,是对人人平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因而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第二,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生活质量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概念,给生活质量下定义似乎完全取决于主观判断,即使是在生命质量研究领域作出过显著贡献的Aaronson也感叹:“生存质量是个飘忽不定、难以捉摸的客观存在。”
第三,生活质量可以研究和测定。大多数研究者采取这种认识并提出了数以百计的概念。如:Andrews认为,生活质量是良好的感觉;Crib的观点是,生活质量为对现时生活的满意程度;Holmes的表述为,生活质量意味着一种幸福,是在生活中体现真正的自我,摆脱虚伪,泰然处世的状态;Dubos则强调,生活质量是生活对自己每日生活活动有密切的满足感;Levi将生活质量具体化为由个人或群体所感受到躯体、心理和社会各方面的良好生活适应状态的一种综合测量,而测量的结果是用幸福感、满意感或满足感来表示的;Shumaker则又将生活质量用个体对生活和个人良好状态的总体满足感来衡量;Hornquist将生活质量界定为对特定生存需要(外界标准和个体感受)的满意程度;Calman将生活质量进一步细化为某一特定时点个体期望与其现时体验的差别或距离,这种差别可以随时间而改变,并可为个人成长所修正,改进的生活质量包括改进有缺陷的生存方面(如疼痛)以及调整个体期望,使之与客观事实更为接近;WHO生活质量研究组概括说,生活质量是不同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个体对与他们的目标、期望、标准以及所关心的事情有关的生存状况的体验。
因研究侧重和分析视角的不同,研究者们对生活质量概念的界定,可谓多种多样。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将生活质量定义为“对于生活及其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总结”。美国芝加哥大学全国民意调查中心和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的学者们,对生活质量研究进展作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后指出,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反映了比较稳定与长久的态度和意愿,而人们对生活的幸福感则仅仅是反映了个人一时或一瞬间的情绪,具有不确定性。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生活质量是反映人们生活和福利状况的一种标志,它包括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内容。生活质量的自然方面是指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生活服务状况、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等。”对生活质量概念的不同界定,导致生活质量的构成要素不同。具体来说可以分下列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