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一系列的网络隐私事件中,可以看看形形色色的侵权方式,但从整个网络系统出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则更加多样,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的侵权行为。如上述的事件,是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他人隐私,骚扰他人,或者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电子邮箱进入网上私人领域收集或窃取他人信息资料。第二,政府对公民隐私的侵犯。由于政府部门的特殊性和权威性,使得很多政府部门对待公民个人信息时拥有许多特权。如果政府因为公共事务需要收集、使用这些信息,作为公民则有义务去提供个人信息,这个过程中同样存在隐私权易被侵犯的问题。政府的网上业务、特殊活动可能会公布或向其他非盈利部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同时却难以控制这些部门或者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如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获得的个人信息而造成对不同个人的不平等对待。因此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有合法收集、积极保护的义务。第三,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某些商业组织在网上进行调查、窥探业务,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利用他人隐私,甚至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现在网上随时可见大量网站为广告商滥发垃圾邮件,这些垃圾邮件不仅占用存储,影响正常的邮件服务,同时还侵犯了收件人的隐私权,危及网络安全。第四,企业中对员工隐私的侵犯。工作场所也是个人重要的生活空间,随着电脑操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对员工的网上行为进行监督或者监视,员工的网上聊天、网页浏览、以及收发邮件都有可能被监视,有些公司甚至安装电脑程序对员工的网上信息进行监控,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随着企业上网的普及,这个问题也将更加普遍。第五,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蓄意侵权行为,如在自己产品中设置能识别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序号”。第六,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这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网络内容提供商发现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却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这种行为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第七,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监视及窃听。对于局域网内的网络用户,某些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使用者的活动,如监控使用人的电子邮件,这些行为都严重地侵犯了用户的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最后,黑客的攻击严重威胁隐私安全。
三、网络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
网络隐私问题的出现应该包含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客观上,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首先,我国的政策、法律现状和互联网发展水平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庞大,且呈继续迅速上升的趋势,但同时互联网进入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因此相应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使网络侵权现象成为可能。其次,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来看,互联网的“自由、共享、开放”创造了“地球村”神话的同时,也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现实生活中,家为人们挡住了窥视的目光,但到了开放的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则失去了四壁的保护。网络的“去中心”化使得网民同时拥有了无限的权力,只要拥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就可以轻易地收集、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个人的隐私是脆弱的。第三,网络隐私侵权现象的出现还与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密切相关。目前,网络的多功能性使网络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免费会员注册以及一些免费咨询活动等。然而天下无免费的午餐,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优惠的同时,也轻易地将自己的一些个人资料做了交易。在网上,只要你愿意掏腰包,你就可以买到你想要的资料(李伦,2007)。
主观上的原因是本文探讨的主要方面。主观因素是网络隐私问题的原始驱动力,涉及善意与恶意、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等方面。目前各界更多的是关注网络上恶意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如恶意侵占他人信息、传播他人隐私以及其他的网络违规操作。但不难发现,现在网络出现的很多事件都已超出了这个范围,如自由发帖是否违法或者造成何种程度的破坏才算违规?底线何在?网路的自由性是否能包容自由的发帖与自我彰显?又如,“人肉搜索”到底是恶意还是善意?是违法还是遵循道义?正如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教授李强接受人民论坛采访时所说,人们在网络隐私问题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矛盾心理和行为,导致一个人行为的动机是复杂多样的,人有可能同时存在两种相矛盾的需求。如谴责将艺人裸照刊登在杂志封面的道德需要,又同时有对该杂志封面人物的隐私的好奇甚至模仿的需求。这都突显了个体心理和社会心理的复杂性,可以说网民的个人意志、集体氛围和文化道德背景深刻影响了网络隐私问题的发展。
另外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涉及网络的“自曝”行为或“自曝”心理,也即是互联网上个人隐私的自我暴露。这种“自曝”行为对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出现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网络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自曝”现象,其负面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传统中国人比较含蓄,不轻易表现自己或表达自己的感情,对个人隐私也往往隐而不显,对个人私生活更是讳莫如深。然而,这种情况在当下的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改变,网络以其基本精神“自由”、“平等”、“共享”等打破了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模式。在网络上任何个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发布信息,一些在其他地方不敢公开的绝对隐私也可能出现在网络上。正如有人所说“由于网络的隐秘性和易得性,网络媒体似乎特别适合人们用身体甚至器官写作”,“网媒似乎被赋予承载隐秘、情色的使命,网络媒体似乎也成为展示赤裸自我、宣泄隐秘情感的最佳场所。”(郭震旦,2003)如广为人知的“芙蓉姐姐”、“木子美”网络事件,以及刚过去不久的“Kappa女”事件,虽然我们不得而知“Kappa女”的性爱视频是否为本人传到网上,但“Kappa女”在其博客中自曝“火辣”自拍,公开自己的私人生活却是肯定无疑的。越来越多的网络红人大晒自己的私生活,毫无避讳和含蓄。这时,非常个人化的隐私行为已经演化为一种大众娱乐的社会化活动,某种程度上偷窥和被偷窥都成了一种娱乐因素,一种重要的娱乐素材。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无所顾忌的“自曝”,引发了部分网民继续窥探、挖掘隐私的欲望;这些“自曝”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了那种“网络无隐私”的网民心理,从而催化、加速了网络隐私问题的恶化。
在经济迅速发展、信息爆炸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迷失在虚拟与真实之间;同时,当今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而来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大为提高,个人的归属感越来越弱,甚至部分人会产生焦虑、忧郁、恐惧等消极情绪。这种心理上的思考很容易让人将网上“自曝”行为、偷窥行为联系到“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探究网络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时,我们无法不考虑独特的文化心理和集体意志,无论是暴露自己的隐私还是窥探别人的隐私,都与心理因素有关。每天网络上的娱乐资讯都充斥着名人尤其是娱乐圈名人的花边新闻,许多网民对此趋之若鹜。人们喜欢窥探别人的隐私,尤其是负面隐私、敏感的话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通过对别人隐私的了解,满足自己内心不为外人所知的窥探欲,或是目睹别人的隐私和缺陷来肯定自己(王吉,2007)。当人们的偷窥心理、偷窥欲望和媒介的商业利益驱动完美结合时,网络隐私被侵犯的进程将随之加快。
在网络隐私被侵犯的主观因素中,除了前文中的矛盾心理、“自曝”心理和偷窥心理,还包括其他重要的网络心理因素——娱乐心理、从众心理、先入为主心理、网络暴民心理等。
总之,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它的思考和探究应从社会的诸多方面出发。这一问题不仅是一项技术难题、法律难题、道德难题,也是一项心理攻坚战,忽略哪一个方面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网络隐私安全的保护,不仅要根据社会转型现实和社会成员的新需求制定新的行为规范,使社会成员既有行为的自由又有行为该遵循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而且还要加强网民心理建设,增加人文关怀以及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同时,要为满足公众的合理信息需要提供更为通。的网络信息渠道,使信息交流更为通。,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侵犯网络隐私行为的出现。基于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和网民心理尚不够成熟,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多种力量的参与,法律的出台也需要多个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支持。网络隐私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郭震旦(2003年11月18日),“木子美是网络媒体下的‘蛋’”。引自http://women.sohu.com/2003/11/18/75/article215727572.shtml.
[2]李伦(2007),《网络传播伦理》。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30页。
[3]尼古拉·尼葛洛庞蒂(1996),《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
[4]童向骏(2007),“网络隐私及其保护和立法探析”。《前沿》,2007年第12期。
[5]王吉(2997),“为什么人们喜欢窥探名人隐私”。《家庭科技》,2007年第1期。
[6]张晓辉(2004),“互联网传播中的主动型隐私公开化释析——以‘木子美现象’为例”。《现代传播》,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