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外债原理
有了上述较宽广的背景,现在转回来看梁对外债的论点。这么强大的外债压力,当然会引起朝野的各种反应。某些人士视外债如蛇蝎,排外债论者“意气横决,欲以暴力排异论”;另有一派人视外债为救命丹,屡倡借款论。梁写《外债平议》(1910,22:41-94)这篇长文用意,是要析其衷以作平议,明其学理,解说史实,辩明外债之利与弊。这是一篇说理性的文字,在架构上和学理解说上都很稳当,大概是梁根据日本财政学的相关著作,综述财政学理诸说,佐以中外史实,再加上他个人的观点而成。将近一个世纪之后重读,仍可感受到此文的体系精密,是外债学理与问题综述的佳作;此外也旁及欧美俄诸国与日本的外债史实,持论平稳,可读性很高。
这篇55页的长文分13节,前两节论公债的作用与用途。在一篇论外债的文章内先谈公债,对当时的读者而言似乎唐突,但现在回顾梁的论述,可以看出有两项原因。一是他在1910年前后,大力提倡中国应仿日本与欧美诸国发行公债,以减缓内外债的压力,这篇《外债平议》正好是在那时写的,所以把论公债的事放在首两节是可以理解的。二是,如前所述,他在1904年写《中国国债史》时,提到公债之利以及中国公债制度仍不够发达,但那时只是顺便一提,到了1910年再论外债时,他旧话重提,把公债之说放在论外债文章的头两节,用以彰显他提倡发行公债来缓解外债的论点。这两节论公债的内容浅明,多重复《中国国债史》内已说过的道理,只是文字更有条理,语气更平缓,但也几乎无新论点可言。梁亦自知此弊,所以在第二节末加了一句附言:“以上两段本在本题范围以外,徒以吾国人于财政上常识多未具备,并此至浅近之原则而犹不解者甚多,故不惮词费,述之以为立论之基础。”(22:46)
第3节论外债的性质与功用,在这3页之内可述的要点不多,其实应视之为此文之导论,因为上两节是论公债,与本章的主旨不直接相干,所以正文的导论实始于此节。第4节分述欧美日诸国举外债之利弊,以及造成各种利弊的因素。第5节从财政与国计民生这两个角度,分析中国宜借外债的原因。第6节从同样角度但不同的观点,论中国不宜借外债的理由。第7节列举16项要借外债必须先解决的问题。第8节是最具体的建议,解说当今中国可以利用,以及不宜利用外债的项目。第9至13节是较技术性的解说:应如何选择债权者,应如何拟定募集的条件,旧债与新债之间应如何衔接,国债与地方债和公司债三种应各持哪些原则办理,等等。在这些庞杂的主题内,较有论证力量的是第4至6节以及第8节,因为第7节论举外债应先具备的16项要点,是各国皆适用的通则,很可能是梁从日文专著内摘要出来的,但全文内他都未提及所参考的著作或相关的作者。同样地, 第9到11节所谈的,也都是各国都适用的普遍性原则,而非他的独特见解,在此可以不论。梁并非专业财经学者,在短期间内能写出这么具有完整性与笼罩性的观点,大概需要根据他人的研究成果与体系性的论著才有可能。以下把焦点放在第4、5、6、8、12等五节上,来看他对外债问题的独特意见。
第4节论各国利用外债的利弊状况与原因。在9页(22:49-57)的篇幅里,梁的论点可以分成两条对立性的主轴。第一是欧、美、俄与日本等先进国家,一般说来甚受外债之助:“若意人(意大利)则谓之纯食外债之赐焉可也,盖彼以外债之故,将全国铁路开通,国中增设无数之工艺厂,又改良土壤使农业大进于昔,……苟非藉外债之力,……决无术能致也。”(22:50)实情或许如此,但以经济史的常识看来,这未免过于神奇,意大利在19世纪中叶受外债之助的真正效果,需另参考专业性的研究才能作公允的判断。梁对俄、日两国受外债之助,也有很正面的看法:“然使非藉外债,则俄国各种政治机关、生计机关安得有今日之整备,……故俄国之外债,利余于弊,不可诬也。……则日本受赐于外债,抑已多矣。”(22:51-52)
第二条主轴,是论开发中国家未受外债之利反受其大害。“埃(及)民生计能力缺乏,其所借外债悉以供挥霍,而不能为社会殖分毫之利,……挥霍既罄而偿还无着,埃及国命自兹遂绝。……使全国土地什九归欧人手,前后仅二十年间,以区区金钱细故,遂至君俘社屋,举国之人泰半宛转就死,惨酷之状,有史以来未之闻也。”(25:53-54)相对于意大利和日本的例子,梁对埃及的状况描述是另一种极端。此外,他举波斯、阿根廷等国之例,说明外债对这些贫弱国家所带来的深切病害。举了这些实例之后,梁整理出七项外债有害于国民生计的原因(22:55-57,在此不拟重述),他的综合结论是:
“故平心论之,外债之本质非有病也,即有之,其病亦微,而非不可治。天下事弊恒与利相缘,岂惟外债;而外债之特以病闻者,则政治上之病而已。”(22:57)
这项外债有利有弊的观点,可视为第5、6两节论述中国宜借与不宜借外债之说的基础。从财政的观点来看,近来中国每年的国计岁入与岁出额约差一亿,“苟得外债始苏此困,此财政上宜借外债者一也”。
现以财政窘困,“官俸兵饷动致延欠,……非得外债则无以救死亡,此财政上宜借外债者二也”。“现在入不敷出之数,政府固终不得不取盈于民,……则恶租恶税……必纷起,……资外债为挹注,……或稍可减杀,此财政上宜借外债者三也。”(22:57-58)在这段简短的论述里,梁所说的三项论点其实是一体的三面: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外债可以用来缓解诸多恶果。他在第6节中另举三点相反意见,说明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不宜借外债的原因:若以岁入不足而仰债度日,易养成“恃举债以为弥补之道”;其次,“乃若现政府者,则愈借债愈以益其浪费,而政务之腐败及愈甚……”;复次,“今若赞成政府借债之议,则所借得之债必以泰半投诸军事,……为外国枪炮厂增无量数之大宗生意,使经手周旋人多一可沾之余沥而已”。(22:60-62)这三点反对意见,其实都在论说一点:外债易得,必然浪费,对国家无益。
从国民生计的观点来看,宜借外债的原因很简单:中国地大物博、人力丰沛,但缺乏开发资金,若能得外债而地尽其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则地租收入必增(土地开发利用之结果)、工资收入提高(减少失业,增加就业人口)、赢利增高(开发经营产业获利),“由此言之,生今日之中国而侈言拒外债,虽谓之病狂焉可也”(22:60)。此外,借来的外债可以用来整理旧债、改革行政、建设交通、确立金融,“于拒款之俗说不敢贸然附和者,盖以此也”(22:60)。
但若从弊病的角度来看,中国即使有外债之助,但是否有足够的企业能力来运用?有无健全的企业体制与金融体系可配合?有无进步的法律环境来监督?这些条件中国都尚难提供,徒有外(债)资涌入,恐怕投入实业界者少,转入投机事业者多,如此将造成奢靡之风、物价高涨、外货侵入的恶果,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析述了这些应考虑的因素之后,梁在第8节提出几项业务,说明它们何以“决不宜”或“最宜”利用外债。决不宜利用者有两项:用以补现在行政费用之不足者,用以扩张军备者。最宜利用外债的项目有六项:用以为银行准备金,以确立兑换制度;用以设立大清银行支店于外国,而实行虚金本位之币制;用以整理旧债;用以改正田赋及整理他种税法;用以开移民银行及农业银行;用以大筑铁路。(22:72-79)
最后一项议题,是论应否借外债以纾国困,或是以发行不兑换纸币来替代外债较佳(第12节,22:90-91)。梁说明他的立场是:“吾既为欢迎外债论者之一人,同时亦为反对外债论者之一人,而欢迎与反对,要以政治组织能否改革为断。以现政府而举外债,吾所认为百害而无一利者也。即使政治组织能改革,而当财政基础未定,人民企业能力未充之时,则巨额之外债吾犹不敢漫然遽赞。”(22:90)
梁既反对外债,而国用窘困,他有何对策?“则吾以为与其借外债,毋宁发行不(兑)换纸币之为祸较浅也。”(22:90)读者必疑:梁明知国用不足、外债与赔款压身、镑亏之害犹如雪上加霜、民间企业能力不足、政府效率难倚,在这些客观障碍未除之前,在一个沿用金属货币两三千年的经济体系内,骤然发行不兑换纸币,民间何以会对此新币有信心?政府如何担保纸币价值稳定?梁有四项要点答辩。(22:91)
第一,“外债非徒须还本也,且须纳息。若收回溢额之不换纸币,则不需息,递年之负担较轻”。这是从成本的观点来看:发行纸钞政府可以不必支付利息。第二,“不换纸币有流弊时,欲整理之,仅收溢额之一部分而已足。其他部分仍可改为兑换券,外债则必须偿金额”。现在我们知道事情不可能如此简易,政府的掌控也不可能这么如意,只要看20世纪40年代所发行的金圆券,就可以知道梁的见解过度乐观。第三,“不换纸币即至无力收回之时,仍可以法律强制改为内债。若外债无力偿还,则救济之法惟有更借新外债,债愈重则危险程度愈甚”。同样地,这也是过度乐观之言:不知世界上有何国何时曾能把无力收回之纸币,以法律强改为内债? 第四点的见解也是过度乐观,无引述与批评的必要。
综观梁此议甚是天真:外债虽毒,但具有国际实际购买力(向英国借得之款在各国皆可购物);而中国在此弱势下所发行的不兑换纸币,除了强迫国民接受外,国际上又有何人肯收受?梁在此长文的前11节内说理清晰,优劣点论说分明,然而在提议新政策时,却见树不见林,以他的才智而出此下策,恐怕是棋局已定,徒作无力回天之举。
这篇《外债平议》在1910年10月13日和11月2日的《国风报》(第25、27期)刊出后,有上海某报馆批评此事,谓梁作此文的目的是在反对向美国借债,说梁是受日本之贿而替日本游说反对此项借款。梁事后对此事写了两页多的附言(22:92-94),激辩此事之谤毁。现在重读,仍可感受到当时对应举外债与否、应向何国借款较适的问题,都显现出多方利益之纠缠,以及各国政治角力的浓厚火药味。
4.2.3外债纠纷
梁在1910-1911年写了三篇批评清廷滥举外债的短文:一是《评一万万圆之新外债》(1910,25上:153-157);二是“新外债之将来”(1910,25上:189-190),这是他在一篇长文《将来百论》(在《国风报》第1、3、5、6、15期刊载)内的1节;三是《论政府违法借债之罪》(1911,25下:31-34),此文原题《论政府违法借债诿过君上之罪》,刊于《国风报》5月9日第10期。
梁在《国风报》发表《外债平议》(1910)后,被上海某报批评是在替日本说话,目的是反对向美借债,此事概要已在前面述及。但此文刊出后不久,“据道路所传言,则契约已彼此尽诺矣”(25上:153)。梁既因写《外债平议》而受批评,心中不满,又闻此项贷款已定,立刻写了这篇《评一万万圆之新外债》,刊在11月12日第28期的《国风报》上。梁未明言此项外债的名称与内容,但在文末有《国风报》的编辑附识:“而此一万万圆之债权,由美、英、德、法四国公同引受,则借款主动之美国人士德列士,在伦敦已经画押,此消息殆必确矣。且闻其约款中尚有将来凡有中国借款,皆须四国均沾等语。呜呼!著者竟不幸言中。”(25上:157)根据这些信息,翻查《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页792-802),在1910年10月前后与美、英、德、法四国相关的贷款事项,应该是清政府与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团谈判币制借款的事。
此事源自1903年10月唐绍仪专使赴美所订的商务条约,其中的第13款是:“中国同意采取必要步骤,以划一全国铸币。中国臣民及美国公民,得在中国全境内,以该法偿铸币缴税及清偿其他债务,惟关税之收缴,仍按关平银两计算。”(页792)中美双方的这项约定,引起欧洲列强的不满。1909年7月6日,英、法、德三国银行在伦敦达成协议,规定缔约一方之银行,在没有缔约他方银行参加或联合签署下,不可与中国单独商洽借款并签押合同。1910年5月24日,英、法、德三国银团在巴黎会商,邀请美国参加对华贷款的四国协议,美国至此已无法与中国单独签订贷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