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八旗公债
在此要评论的是他的另一项建议:发行八旗生计公债,以解决八旗满人的生计问题。这个题材虽以公债为名,但具有浓厚的财政色彩,所以在此析论。
这是一项巧妙的提议,基本的构想来自日本。明治之前,日本的藩侯各有封地,其藩士各有常禄。明治维新之后废藩,但藩侯与藩士的权利已有数百年,一旦强夺恐生大乱,而政府又无财力供养这些冗员。应对之策是在明治初年,发行秩禄公债券1.7亿元。当时日本政府基础未固,信用甚薄,人民不知公债为何物,政府的策略是:公布法令准许人民设立银行,得以秩禄公债券为发行钞票之准备金,所发行的钞票总值与所抵押的公债券值相同。也就是说,在政府的保证下,秩禄公债在法律上与各银行所发行的钞票等值。于是人民争购此公债券,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市场上也逐渐被接受,这是一石二鸟的良策。
梁得此案例之启发,屡次建议中国也发行公债,作为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之准备金,现在他又想把公债作为改善八旗生计的基金。这项建议是仿照秩禄公债给养藩侯、藩士的做法,梁提议“先办八旗生计公债五千万圆,同时颁布银行条例,凡以公债抵押于政府者,许出钞票。一面运动旗人之受此债券者,组织一有限公司以开银行,以此券抵押出钞票,政府立许可之。一面又运动旗人以外之人,组织一公司向旗人购买此债券抵之于政府,以求开银行出钞票,而政府又立许可之。此两银行必获大利,于是人人向风争欲效之,而购买诸债券者必日多矣。……此项八旗生计债券,其价必逐日飞涨,可断言也”(8:30)。
日本的秩禄公债并不如梁所说的那么成功,其过程、细节与诸项障碍梁皆未提及;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国力大增,才能解决藩侯与藩士问题。相对地,旗人问题复杂,中国国力正在衰退,甲午之战又败于日本,内忧外患急迫,外债赔款沉重,政府债信财力薄弱,向强盛者所引借的富裕之策,未必能有效地施用于衰弱者身上。
现在来看八旗问题的性质:“八旗生计问题起于康熙中叶,相沿二百余年未能解决。直至今日,时势变迁,国家不藉旗兵以为用,徒岁糜巨饷以养窳惰之民,财政愈加竭蹶。而旗人亦以久隶兵籍之故,不能独立营生,穷无所告,公私交困。加以近年革命邪说蔓延国内,非消融旗汉之名目,使天下一体,不足以靖民心而固国本。”(8:53)
他建议的事项有:(1)调查各级将官兵丁人数,以及所领之俸饷。(2)仿日本给予蕃士秩禄公债之法,按照各人应领俸饷之总额发以公债券,每80两给1百元之债券1张。(3)仿日本模式,政府同意银行可以用此公债作为发行钞票的准备金,持公债者可用这些公债投资银行生息;再如日本之例,也可持此公债投资铁道开发,获利应当丰盛。(4)银行、铁路两者交相为用,则旗民得此债券应有长远利益;况且开发铁路需要大量各种人员,旗民既可投资又可就业,一举解决就业与生计问题。“故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无更善于此者矣。”(8:54-57)
若从国家财政负担的角度来看,原先每年支付八旗的饷额约在1000万两;依梁的算法,国家发行八旗公债虽需支付利息,但裁旗之后可省去巨额俸饷,又可以把旗人的田庄收回国有,旗民还可取得免费公债,用以投资或另寻生计,这是一举数得之策。
当时朝野也有“募债裁旗”和“改债为饷”之议,在理念上和梁的建议相通。但问题在于:国家财政早已困窘,如何筹出所需之资金来发行这5000万元的公债?况且当时民众对公债素无概念,旗人是否乐于接受这些公债亦难预测。若要举外债来发行公债,则要支付沉重的利息给外国贷款者和国内公债购买者,政府有此实力否?梁说发行此项公债可助银行业务发达,铁路也可因而广为建设,“此策一利国家,二利旗人,三利全体国民,所谓一举而三善备也”(8:59)。
此文原作于1909年,但在1927年才刊登,所以旗人未必在1909年时就知晓此议。1927年发表此文时,民国早已成立,时空环境已转换到北伐问题。此时已无旗人生计的政策问题,也未闻梁对八旗公债之议有进一步的论说。
此外,在1912年的《莅北京公民会八旗生计会联合欢迎会演说辞》(1912,29:30-32)中,他并未提到这项八旗公债的事。这篇演说辞全文一页不到,但有特殊意义。梁于民国元年9月归国后,各方热烈迎接,“以至一日四度演说”(《年谱长编》,页411),这篇讲辞应是同年11月30日所作。梁曾经批评兴中会是“排满家”团体,以种族革命为号召,主张驱逐满人。他对满人所持的立场,以及八旗生计会何以会邀他演说,在此篇讲辞的编者前言内解说得很清晰:
“梁任公为建设之政治家,主张国中人民对政治上之权利义务一切平等。旗人宿为军人,一切自由尽被束缚,此次革命后还我自由。去年革命以来,旗人死于锋镝冻饿者当复不少,此即我旗人所出之共和代价也。先生爱国爱民,八旗生计问题之解决,先生当必荩谋伟画,此所以欢迎今后之梁任公也云云。”(29:31)为何八旗人士对梁有这么高的期许?除了不主张排满,梁替旗人生计筹划之事也早为人所周知。故民国成立梁归国之后,当时虽尚未任要职,而旗人已把希望寄托在他身上。因为当时“一日四度演说”,所以这篇讲辞几乎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梁对八旗生计的主张,还是应以1909年那篇《私案》为主。
民国成立后不久,发生二次革命、复辟、军阀等政治上的****,经济局势不稳,内外债激增,梁的这项构想当然无法实现。然而八旗俸饷是一件急迫的问题,在有限的财力下政府如何因应?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整体认知与解决方法所知有限,只能列举下列数字当作参考:
民国5年度的中央财政费的经常费是36220618元,其中有“八旗俸饷”6378676元(占17%);以及“八旗米折”2866819元(占7.9%),合计占了25%左右。[参见贾士毅(1917, 第3编页190-191)]同年的蒙藏费是987230元,只有上述八旗两项经费总额的10.68%,可见八旗生计在民初中央经费的负担程度。
3.2.5其他建议
《私案》的第8、9两节论货币政策与银行政策,主要的内容与精神大抵在本书第2章论币制改革时已析述过,不赘。梁所论的这两项议题,精神上和前述的公债政策类似:甚受日本经验之启发,拟议仿效;过度乐观预期施行之后的成效,忽略现实环境的诸多障碍,甚至略而不谈。
另一项议题是财政行政上的具体问题。梁批评中国无预算制度,各部会的经费未相互协调,各拥资源互不支持,且互争盐税、争厘金,国家财政既穷且乱。此外,晚清税务行政紊乱,多采包征包解制,拙劣多弊。梁对这类具体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8:47-53),但这类弊端是人所共见,梁并无新创见。
3.3预算论衡
中国历史上并无现代的政府预算观念,基本上是以量入为出为原则。虽然中央可知各级政府、各地军队、各项固定开支的大略数字,但因天灾人祸等变量难以掌控,再加上皇帝个人英明与否、是否节用爱民等因素,所以实在不容易有现代意义的预算制度。历代岁入岁出确实都有大略的估算,这在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1982-1988)内已有详细解说;赖建诚大致解说宋、明、清三个朝代会计录的大体内容,并析述《万历会计录》(1994)各卷的内容与旨要。以明代为例,在两百多年间只编了三次会计录(洪武、弘治、万历年间),每次间隔半世纪或一世纪以上;清朝也只知道有《光绪会计录》流传,可见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西方意义的常年政府预算。清末民初的政府预算制度,贾士毅(1917, 第5篇第3章页10-33)有简要的综述。
3.3.1简史
从雍正三年(1725)起,规定每年冬季各省督抚预估下年度应支俸饷,造册送户部,称为“冬估”;中央批准后,每年在春秋两季拨款给各省运用,称为“春秋拨”。为了更能掌握全国的财政收支状况,盛宣怀在1899年10月奏请预定一年的国家收支会计,请户部将来年实在进出的各款项额预先筹议,“开缮清单,并刊行各省,使人民周知财政公开,苟有所取,必见谅于民”[11月11日朱批户部折,转引自罗玉东(1932:231注123)]。这是在建议国家试行预算制度,户部于是拟出两张1900年的预算表。一是部库出入款数,内分:
中央入款(有6项),总计1876.5万两;各省入款(内有5项),总计7950万两;全国合计约9826.5万两。二是出款部分,内分:中央出款(6项),2303.62万两;各省出款(6项),9200万两;全国合计11503.62万两。两者相抵,赤字约1670余万两。但这项预算的内容,因户部未作具体说明而引起许多质疑,尤其在入款项方面有高估的倾向。
这个预算表除了不够精确外,户部的态度更为可议。其实户部并未尽心筹划,反而显示了勉强的态度:“近时泰西各国,每年由该国度支大臣预将来岁用款开示议政院,以为赋税准则,说者谓其量入为出,颇得《周官·王制》遗意。而实则泰西之法,量出以为入,与中国古先圣王之所谓量入为出者相似,仍属相反。中西政体不能强同,类如是也。”[1899年11月11日朱批户部折,转引自罗玉东(1932:232)]以这种抗拒心态所编制的出入款预算表,完全无法应对盛宣怀的初旨。但反过来说,当时各地的财政状况,中央并无法得知,甚至连户部内的可动用款项也未必能切实掌握。在承平时期所编列的预算尚且有许多可议之处,我们怎能对衰亡之际所制作预算表寄予期望?
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御史赵炳麟奏请制定预算、决算,以整财政而端治本(全文见《光绪政要》卷32末)。此奏奉旨交度支部函告各省,两年内各省皆未置复,在反应不佳的情况下,清理各省财政之议又起。1908年12月,度支部奏拟“清理财政”35条,建议调查全国出入确数为预算、决算之预备。各出入款在1907年底止视为“旧案”,1908-1910年底止为“现行案”,宣统三年(1911)起作为“新案”,同年二月试办全国预算:“……本年正月十四日,已由臣部将暂行章程奏明在案,查各省出入款目,悉于预算报告册内胪列。自本年起各省办理春秋拨册,应行奏明停止,以省文牍。”[度支部奏稿,引自彭雨新(1947:84注2)]
然而真正执行时,又遇到权责不明的老问题,资政院预算股长刘泽熙说:“一切重要政务并非中央政府直接执行,而执行者实为各省督抚。……故言司法经费,法部不能估定之,……资政院审查预算既无商榷督抚之必要,而督抚特派员又无到会发言之时机,……督抚既能确定经费而不能与闻预算,且不须执行职务,故可置之不理,内外隔阂如此其极。……于编制预算时,视为某税应增若干,某税应减若干,一一电督抚,督抚以为可则加之,以为不可减则减之,……或竟无回复明文,而于预算内悬而未决。……至于拨补厘金等款,更属纸上空谈,全部预算必致为此等款项动摇。”[转引自彭雨新(1947:109)]由此可见宣统初年的清理财政和办理预算,仍是一纸空谈,但也不是全无收获:(1)这是中国财政管理观念上的突破;(2)各省清理册的内容虽然素质不一,但总算弄出个基本的面貌。
3.3.2预算评议
用梁的话来说,西方“各国之制预算案也,各部大臣先将其部所属事各一年应需之费列为一表,移交度支部。乃按本岁入之总数而分配之,在各部无不各欲得多款,……其权固经内阁会决定后,向度支部大臣执行之,各部不能自专也。我国不然,部与部不相联属,彼部此部各自请旨拨款,但得俞允,即据为己有。别法能筹得进项者,尤视若私产。……故有十部则不啻成为十国。……今我国无所谓中央财政也,恃各省分其余沥以润中央之涸辙而已”(8:47-48)。“今世诸立宪国,……皆以编制预算案为第一大事,政府与议院之激争恒于是,……实我国大多数人所不了解也。使如我国现在编制中之预算案,仅将本年出入之项目照样腾写一通。”(22:37)
从上述两段简要的解说,大概可以知晓清末政府预算的运作方式。梁对此问题写了四篇简短的评论:《续译列国岁计政要叙》(1897,2:59-61);《亘古未闻之豫算案》(1910,25上:158-161),《读度支部奏定试办豫算大概情形折及册式书后》(1910,25上:70-74),《为筹制宣统四年预算案事敬告部臣及疆吏》(1911,25下:28-31)。以下析述这四篇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