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兰州裕隆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7日,法人代表林剑辉,主营电器开关、机电产品等,注册资金50万元。2003年10月在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年12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12月22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004年3月,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受托协查兰州裕隆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取得失控发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大肆接受虚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2004年2月29日,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转来的信息,要求协查裕隆公司取得的19份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北京、重庆、南京等国税稽查部门证实上述发票均为当地失控发票。稽查人员接到任务后,根据协查的19份发票来自不同地区、开票时间集中(均在2003年12月24日左右)、且均为失控发票的特点,初步分析,认为受票方裕隆公司有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嫌疑,随即确立了检查的重点和实施方案。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取得的上述19份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7,214.72元,但未向销货方支付任何款项,企业法人代表解释,一是款项不足,二是与对方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因而未能及时支付。对企业的解释,稽查人员顿生疑问:裕隆公司现已无法向走逃的销货企业支付货款,难道能白白得到这200多万元的货物?以朋友关系解释也不通。稽查人员随即联想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利用时间差,虚开专用发票后走逃的违法行为较为猖獗的现象。该公司是否为无货虚开?是否也为“卖票公司”呢?
当稽查人员决定进一步调查时,企业法人林建辉以出差为名出走,与稽查人员只是偶尔的电话联系,陪同稽查人员的刘某也是时隐时现,公司账簿、资料也突然失踪。稽查人员到开户银行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和开票系统调取了认证及开票记录等,经审核比对发现:
1.该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注入注册资金50万元,次日又全额转出,再无进行其他运营资金的注入。无运营资金,该公司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2.截至2004-年3月底,银行账户累计发生收款1,501,453.02元,但所有收款又都在收款的当日或次日全额转出,资金往来明显异常。
3.该公司从2003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至2004年3月底,开具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6,674,429.76元,其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实现的销售额、资金流向等不一致。
4.该公司取得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经审核,其中1份为购买开票子系统计算机取得的专用发票;其余35份专用发票中,19份为受托协查的北京、重庆、南京等地的失控发票,其余16份发票有待发起协查,确认是否也属无货虚开或由走逃失控企业开具。
根据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就是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差、为虚开专用发票而特意成立的公司。稽查人员当即向局领导汇报,市局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订了具体措施:一是提请公安部门核实法人代表林剑辉的真实身份;二是对该公司立案检查,涉及外地的发票立即发起协查,辖区内的发票迅速进行调查取证;三是在检查中既要做到深挖细究,取证口径统一,资料详实、完整,要稳住犯罪嫌疑人,以防走逃。
经协查证实裕隆公司所取得的35份专用发票全部为无货虚开、或走逃失控企业开具;通过对本地受票企业的调查,证实双方业务中的资金流只是走账,其实质发生的只是收取和支付手续费;通过公安部门的协查,确认法人代表林剑辉(真实身份为福建人林某)、嫌疑人刘某(真实身份为林某某)均为假名。
在取得上述证据后,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提请公安部门介入,诱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林某某供述了以犯罪嫌疑人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虚假注册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利用时间差,虚开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的5.5%收取手续费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团伙以裕隆公司为名,采取虚开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期间:
1.为抵扣税款,共取得虚开或失控专用发票35份(其中失控专用发票17份,虚开专用发票18份),金额3,237,684.59元,抵扣税款550,406.38元。
2.共无货虚开专用发票42份,金额2,639,427.22元,税额448,702.63元。
另有44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犯罪嫌疑人林某在逃,暂时无法查证。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裕隆公司的上述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对涉案的外地受票企业,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对本地受票企业,追缴已抵扣税款412,381.33元,罚款163,536.34元。公安部门通过侦查、取证,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在全国范围内通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请检察机关公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与申报、抵扣之间的时间差,成立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大肆虚开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正如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成立的公司存续时间不会太长,时间长了就易被发现,成立、注销(或走逃)、再成立、再注销(或走逃),在这个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很难查处。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销企业的检查,认真了解注销企业的注销缘由,深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细致审核企业的各类资料,严防违法行为随注销而逃脱法律追究的现象发生。税务稽查工作者要及时总结经验,归纳总结偷税手段和涉税违法行为的特点,分析判断本时期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做到预防与打击并举、标本兼治,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案源提供: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