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仅应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理论,而且还应具备较高的心理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等,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为学生提供指导,成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家。稳定的辅导员队伍是确保学生工作具有连续性,向职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据梁金霞、徐丽丽对全国103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的调研结果显示,有62.2%的人任职时间为2.5年,任职5年以上的只占总数的16.5%。可见,辅导员的流动性很大,辅导员队伍不稳定,已成为影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二,具有独立的辅导员专门理论知识的支持,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支持。这是辅导员工作职业化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如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最早的理论基础是英国传统的“替代父母制”(in locoparents),美国高校专职辅导员产生于20世纪初期,早期被称为“学生人事工作者”(student personnel service)。1964年学生人事协会颁布了“高等教育学生人事工作者硕士培养指导大纲”。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动荡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学生发展理论(student developmental theory)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生事务的含义(Student Learning Imperative,简称SLI)理论,逐渐成为目前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三,辅导员队伍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上享有专业声誉。2006年7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这一规定明确了辅导员的身份,具有自身不可替代的职业要求和特点。因此,高校辅导员工作职业化要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职业培养机构和职业保障制度,保障辅导员队伍拥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在社会上享有专业声誉。
第四,辅导员有系统的法规、政策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和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国家决定在高等学校对学生实施政治辅导员制度。1952年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在高等学校有重点地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指示》,规定要在高等学校设立政治工作机构——政治辅导员,指导教职工及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随后,在1958年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文件中对辅导员制度都做了相关规定。1965年《关于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颁布,对辅导员的地位、作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形成。进入21世纪,我国辅导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对新时期辅导员的地位、角色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再一次明确了辅导员的身份、具体配置及晋升途径。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为辅导员职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还亟待完善,需要我们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完善、细化辅导员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辅导员对自己的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权威性,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论研究。这是推动辅导员职业化的持久动力,它要求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学历,一般来说,学历越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越高。高学历有利于提高辅导员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使辅导员更有信心地面对工作、面对学生,创新学生管理模式等。同时,高学历的辅导员具有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的能力,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既能有效的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又为自己的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开展理论研究,从而对辅导员这一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权威性。
5.高校辅导员职业化的实现条件
高校辅导员职业化的条件,是辅导员职业化中一个比较深层次的问题。辅导员职业化从普遍意义上来讲,应该考察辅导员职业是否具备专业的成熟度和分化度、专业的社会吸引力两个方面的条件。前者反映高校辅导员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是否可以独立从相关职业中分化出来,拥有自身独立的职业地位;后者考察辅导员职业是否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并能够为社会提供不可替代的专业性服务,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第一,专业的成熟度和分化度。这是指高校辅导员作为一种专业性的职业已经成熟并独立地从相关职业中分化出来,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技能的成熟度。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或专业,其重要标志就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成熟,并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系统。从职业的特征分析可知,专业知识技能的成熟度,是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条件。对于辅导员这一专业职业而言,就是形成系统的、成熟的大学生教育与辅导以及进行班级建设、管理的专业理论和技能系统。二是专业组织、制度的成熟度。作为专门性的职业,要形成自律与管理的专业性组织,这既是一个交流的平台、管理的平台、促进专业发展的平台,也是辅导员权益维护的平台。同时,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还必须有一套相应的、稳定的,并被辅导员广泛认同的制度规范体系。三是专业精神水平。辅导员在长期的专业实践中共同创造的特有的专业文化,包括职业态度、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核心是职业价值观。这种良好的职业价值观,能够激励辅导员以献身的精神投入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化的水准,从而优化专业服务工作。
第二,专业的社会吸引力。职业社会学研究认为,职业化是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朝向较高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及经济利益发展的动态过程。职业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就是说职业是社会需要,能为社会提供不可替代的专业性服务。因此,社会的吸引力也是衡量一项活动是否职业化的条件。一是社会地位。有为才能有位,专门性的职业具有专门性的职责,能够满足社会专门性的需要,从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因此,社会地位应是职业“合法性”的依据。二是社会声望。社会地位是职业的重要性判断,而社会声望往往是职业的影响力判断。社会声望往往是一个职业群体综合状况的反映,包括知识与技能水平,更包括精神与道德水准。三是经济收入。辅导员职业是辅导员作为一种主要生活来源的活动。经济收入的水平是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的反映,同时也是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节) 专业、专业化与辅导员专业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教师专业化成为一种强劲的思想浪潮,极大地推动了许多国家教师教育新理念和新制度的建立。高校辅导员作为高校教师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迎合教师专业化的潮流。当前伴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和实践的逐步深入,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由此也进入了一个“专业主义”的新阶段。随着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发展壮大,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已成为热门话题,且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把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问题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一、专业
职业生活是当今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生存状态。在当代人类社会的众多纽带中,业缘关系的重要性在所有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取代了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占据人际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专业现象在英、美、法、德等国家已被关注了100多年,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专业社会学在西方国家也已有多年的发展史。现代社会是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社会,在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作用下,教育行业,包括高等教育行业正处于专业不断细化的过程中。
1.专业的含义
从词源和语义学角度看,“专业”一词最早是从拉丁语演化而来,原意是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信仰。
仅从词源和语义学角度不能揭示专业的内涵与本质。《汉语大词典》中关于“专业”的解释是:高等学校的一个系里或中等专业学校里,根据科学分工或生产部门的分工把学业分成的门类;产业部门中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过程而分成的各业务部门;专门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的。可见,专业这个概念跨越了教育学和社会学两大学科领域,对专业概念的理解必然要同时兼顾教育学和社会学的双重视角。教育学范畴中的“专业”,总体是指高等教育根据社会分工需要而设置的学科门类。一个专业的设置就是组织一整套学科以此培养一种专门人才,并使他们以后能够从事相关的专门性工作的特殊活动。显然,教育学意义上的专业概念并非能涵盖本书中所涉及的“专业化发展”中“专业”的完整内涵,如果要精确、完整地理解“专业”,还需要转换到另外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在社会学的范畴下,进一步考察“专业”的本质属性。本书主要从社会学角度对“专业”进行探讨。
社会学语境下的“专业”更对应于英文中的“profession”。因为,“profession”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的解释主要有:需要大量训练和专门学习的职业或者行业;同业,同行,某一职业或领域内有资格的人的整体。同样“profession”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是:尤指涉及先进知识或学科的职业或行业。
在社会学领域中,“专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英、美等国家已经被关注了一个多世纪。较早系统地对“专业”问题进行研究的是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卡尔·桑德斯(A.M.Carrsanders),他认为:“专业是指一群人在从事一种需要专门技术的职业,是一种需要特殊智力来培养和完成的职业,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社会服务。”
目前在社会学领域,引用最频繁的对“专业”的经典定义,来自美国社会学家布朗德士(Brandeis) 1933年对专业概念做出的描述:“专业是一个正式的职业,为了从事这一职业,上岗前的训练是必要的,包括知识和某些扩充的学问,它们不同于纯粹的技能,专业主要供人从事于为他人服务而不是从业者单纯的谋生工具。”
日本学者石村善助则认为,所谓专门职业,是指通过特殊的教育或训练掌握了已经证实的认识(科学的或高深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的特殊技能,从而按照大多数公民自发表达出来的、每个委托者的具体要求,从事具体的服务工作,借以为全社会利益效力的职业。
我国学者刘捷认为专业“是一群人经过专门教育训练、具有较高深和独特的专门知识与技术,按照一定专业标准进行专门化处理活动的专门职业”。周倩认为:“专业是指由高深知能专长的人群所从事的,依托独立行业组织和伦理规范,执业行为受国家特定法律保护的专门性职业。”
综上所述,专业是一个富有历史、文化含义而又变化的概念,学术界对专业的界定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本书中赞同陈奕的观点,认为专业是“指接受了专门培训并掌握了专门技术的人们所从事的具有很高职业道德要求和专业自主权,能为社会提供其他职业无法取代的专门性服务的职业”。该定义在理解上突出强调四点:一是强调专业是一门职业;二是强调了从事专业的人们必须接受专业训练,掌握专门技术,意味着并非人人都能从事专业;三是强调了人们所从事的这一职业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自主权,不受专业外的影响;四是强调了该职业必须能为社会提供其他职业所无法取代的专门性的服务。
2.专业标准
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应该有自己的标准。标准(criteria)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的建立就是为了克服团体生活中无标准的任意性,以此减少冲突,提高效率。关于“专业标准”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都曾有过相关论述,名称不一,有的称“专业标准”,有的称“专业特征”,有的则称“专业层面”。
1948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强调专业应符合以下八点标准要求:属于高度的心智活动;具有特殊的知识领域;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经常不断地在职进修;把工作视为终生从事的事业;行业内部自主制定规范标准;以服务社会为最高目标;设有健全的专业组织。
1956年,李伯曼(M.Liberman)在《教育专业》(Education as a Profession)一书中提出专业工作具有以下特征: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
1968年,班克斯(O.Bawks)在《教育社会学》中认为专业的标准有六项:须有长期的专业训练;有确定的知识领域;具有伦理规范;强调服务重于利益:具有专业资格的限制;具有相当的自主权。
1969年,霍勒(E.Hoyle)在《教师的角色》一书中,也指出专业的标准有六项:履行重要的社会服务;系统的知识;长时间的理论与实际训练;高度的自主性;团体的伦理规范;经常性的在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