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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嫁妆与清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4)

清代的“奢嫁”之风,无疑是人们典卖田产的主要原因。那些仅免于饥寒的“中人之家”,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陪嫁,又碍于体面不愿女儿嫁妆俭啬,只得典卖田宅这些基本的生活用品来维护“体面”。典卖产业田宅用以筹办嫁妆,使得许多家庭家道中落,甚至“往往有因嫁一女竟至败产倾家,一蹶而不可复振”⑥(《成安县志》卷一○,《风土》,民国二十年铅印本)。由此,对于不量力而行、典卖田产嫁女的行为,方志撰写者们疾呼宜改变此风气,以维护传统的经济秩序。

婚嫁中的奢靡之风此处姑且不论,看过这些记载,我们往往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与其鬻田嫁女,使得土地流入外姓,为何不直接以田地作为嫁妆赠送给女儿?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嫁妆的习惯及礼法决定。在第一章论述嫁妆的构成时,我们曾经提到,出于习惯做法,直接用金银做嫁妆情况并不多见,土地也是如此。清代各地嫁妆有其习惯构成,只是按照家庭的贫富而决定不同的等次。如天津地区陪送嫁妆,最贫困者“仅备女子常用之物若干件而已”,随轿带至男家,“不遣人送”;稍有余力的家庭,“则十六抬或十二抬”,中等人家“大率为二十四抬或三十二抬”,富家“递加至百余抬不等”①(《天津志略》第一编第十一章,《礼俗》,民国二十年铅印本)。最具有代表性的,仍是杭州的嫁妆:“最简者曰‘四只头’,仅有衣箱四口;现在除清寒人家外,绝无仅有。其进一步者为‘赤脚两裙箱’,所谓‘赤脚两裙箱’者,系无榻床,无圆火炉,仅有裙箱两口而已。其稍进一步者为‘两裙箱’,则有圆火炉,有榻床,有显被矣。其又进一步者,则‘裙箱’ 之外,更有玻璃衣橱,但此种木材,均属椐木。其更进一步者,则为‘红木两裙箱’,是则全用红木所制者矣。显被之增加,从八条至十六条,有银桌面等位陪衬妆奁;其再进一步者,则为‘红木四裙箱’,显被多至二十条,银桌面增至二桌,衣橱亦随增之为四。穷奢极欲,无有止境。至乡间之最简陋者,则仅一桌四杌而已”②(《中国风土志丛刊》第36册,《苏州风俗》,27页)。从一桌四杌到“红木四裙箱”,表现出严格的等级界线,每个家庭可以根据自身的贫富,置办不同等次的嫁妆,但是,金银、土地等并不在陪送范围之内。就是说,许多地方嫁妆的习惯构成为衣物首饰、家具器皿等,没有陪送土地的惯例。如《合水县志》中即明确指出:“力有者之妆奁,亦颇备具,特无以人畜、房田资送者”③(《合水县志》卷下,《风俗》,乾隆二十六年抄本)。彭定求的儿子彭正乾在分家时也说,家族中从无以土地给女儿做嫁妆的先例。④(参见《彭氏宗谱》卷一一)

礼法规定也对嫁妆的构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按照《周礼》规定:“嫁子娶妇,入币纯帛,无过五两”。这里的五两,并非金银,而是缁帛,“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共十端也”①(《周礼注疏》卷一四,36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即嫁妆和聘礼皆不得超过五两缁帛。清代对于嫁妆的陪送虽无明确限制,但是规定:“汉人婚娶,纳采及成婚礼四品官以上,绸缎不得过八匹,金银首饰不得过八件,食品不得过十。五品以下官各减二,八品官以下有顶戴人员以上又各减二。军民人等,绸绢不得过四,果盒不得过四。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至庶民妇女,有僭用冠帔补服大轿者禁,违者罪坐夫男。”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五,《礼部》,9439页) 此法令虽然是针对男家纳采而言,其中的“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对于女家陪嫁也同样具有约束力,直接证明婚嫁中用金银属于违法行为。礼法的规定,一方面是为抑制婚娶中的奢靡浪费,另一方面表达出聘礼和嫁妆的意义在于,男女两家缔结姻亲时互送礼物给对方,以示尊敬和友好,达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③(《礼记正义》卷六十一,《昏义》,16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的目的。若在婚姻缔结中使用金银,无疑亵渎了这一圣洁的使命。从这一角度来看,土地与金银同样违背礼法的规定和婚姻的大义,思想家陈确即明确指出:“聘之用黄白,非礼也”,“质产,尤非礼也”④(《陈确集》,5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反对在婚姻缔结中使用金银和田产。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对于家庭来说比金银更为重要,它意味着人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之本:人们通过耕种土地获得粮食、维持生计;有盈余的家庭便设法买进土地,以置产业,即使城居的官员也往往积蓄钱财俸禄,在家乡置卖土地,以为养老之需和留传后世子孙的财产⑤(如彭玉麟之父“宦二十余年,节廉俸,托亲党为购田庐,以为归老资”,见《彭玉麟集》中册,241页,长沙,岳麓书社,2003)。拥有土地的多少成为判定家庭贫富的主要标准,只要家有土地,就是有产业,家庭就不会贫乏。因此,家庭和宗族对于土地的重视大大超过金银,陪送土地尤其属于“非礼”行为。如曲阜衍圣公孔府的田产转移中,“没有看到把田产作为女儿嫁奁的材料”,只有“婆媳之间的田产相互授受”。就是说,外姓女子嫁入孔府可以带来奁田,而孔氏宗族的女子出嫁绝不可陪送以奁田,带入孔府的奁田也只传媳妇,不传女儿。“这种在女性中,田产传媳不传女的作法,同封建族谱上规定祭田不能卖与别家他姓具有同样功效,目的是使田产不致分散,维护其贵族封建门第。”①( 转引自何龄修等: 《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160~1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第二,奁田容易引发家庭或家族纠纷。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权属问题十分复杂,土地交易或转移程序也十分繁琐。如果一个家庭想要出卖一块土地,首先要受到亲族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买”②(张研:《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以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乡规”、“乡例”为中心》,载《安徽史学》,2005(1))。如果没有征得亲族的同意擅自将土地卖出,亲族有权出面阻止或干涉。事实上,即使在征求过族人意见的前提下,往往也会有族人干涉、挑衅。如以下案例:

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河南登封县陈刘氏,丈夫已故,“因贫难度”,只得出卖土地。陈刘氏首先在陈姓本家本族之内征询买主,包括其夫的侄子陈雅,都说“无银置买”。按照乡规,在这种情况下陈刘氏可以卖与外姓,于是托中人陈兆凝寻到买主王仁,议定每亩价银三两三钱,共出卖约七八亩土地,双方当即写定“觅买文约”,王仁向陈刘氏交纳买地定钱一两二钱六分银子、九百钱,言定其余银两在丈明地亩之后交嫁妆与清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85 齐。然而买卖双方及中人在丈地之时,侄子陈雅却跑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知道“乡规”,表示: “这地既有口舌,我就让你买罢”,便欲回家取文约还陈刘氏,并索回定钱。陈雅仍追上来混骂扑打,王仁失手将陈雅打死。①(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3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

案例中,尽管陈刘氏在卖地之前已经按照惯例征求过亲族的意见,但是仍然引起纠纷,发生命案。从案例中王仁见陈雅“跑来阻挡”立即表示退让可以看出,他对于土地买卖中的宗族优先权十分明了。而土地交易中的这种权利极易引发家庭、家族的矛盾和纠纷。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阐述土地交易中的亲族优先权,是由于用土地做嫁妆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奁田虽然是由母家赠送给女儿,不涉及金钱交易,但是像其他嫁妆一样,其权属或收益要由女儿从娘家带到婆家。对于其他的家庭和宗族成员来讲,此举无疑使得土地旁落,会引起不满或纠纷,即使在婚嫁当时没有阻挠干涉,也难保日后不寻到女儿夫家挑事。有关此方面内容,我们将在下文奁田引发的纠纷中详细论述。

第三,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嫁妆中的衣物首饰、家具器皿、金银都属于易于搬运迁移的物品,无论缔姻双方家庭距离远近,都没有太大的影响,比如前文钟俊妻的嫁妆,运送时“雇群艘,由水路行。运奁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络绎不绝于道者,翌日始毕”②(吴炽昌撰:《客窗闲话》卷三,93页)。可见陪嫁多、路途远,对于富裕之家而言并不是大问题。但是土地则不同,属于“不动产”,不能随着女子的出嫁而迁移。男女双方家庭距离较近自不待言,如果缔姻两家相距较远,则婚后对于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都极为不便,一些家庭不得不因此将奁田变卖。如下例:

二十七年都立批遗祖父朱廷鹏,因次男世学早丧无嗣,只有一女名酉英,身今年老,将土名坑底租一十砠零十斤,批与酉英,以为遗念,永远收用。立此批遗存照。

崇祯五年五月 日 立批遗祖父朱廷鹏 押

同男 室宝 押

侄 世杰 押

世芳 押

侄孙 宗良 押

宗礼 押

代书侄 世传 押

乾隆八年八月,其田因路途遥远,收租不便,原(愿)转与本家朱□名下为业,当得价银四两整。

陈晋升批 押①(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75页)

以上是徽州一份地契上的两项“批遗”,即在土地更换新主人时,不另写立契约,而是直接在老契上进行批注。两项“批遗”分别加于崇祯五年(1632)和乾隆八年(1743),百余年间,土地由朱家划拨陈家,再由陈家转归朱家。事情的缘由是,崇祯五年(1632),徽州朱廷鹏因孙女酉英远嫁陈氏,将一块收益为“租一十砠零十斤”的土地批给酉英作为奁田。但是,由于朱陈两家“路途遥远,收租不便”,乾隆八年(1743),酉英的子孙陈晋升将这块土地以四两银子的价格,又转卖给朱氏本家。②(参见上书,75页) 此个案中,土地由陈家经管112年(酉英出嫁后亦算陈家之人),虽然没有言明土地几亩几分,但从其租额为“一十砠零十斤”和转卖的价格为四两白银来看,土地并不多,按照清代的土地价格推算,可能只有很少的几亩。陈家百余年来为几亩土地的管理和收租所经历的辛苦麻烦,可想而知。最终由于距离遥远,收租困难,按照土地交易的乡规乡例,将其转卖给朱氏本家。

总之,由于陪送土地属于“非习惯性”或“非礼”行为、管理不便并容易引起纠纷等方面的原因,嫁妆中较少陪送奁田。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有时宁可典卖土地置办其他类型的嫁妆。

但是,尽管奁田可能带来不便和纠纷,清代还是有一些家庭在女儿出嫁时陪送土地。对于富者而言,他们陪送的嫁妆无所不包,几乎将女儿生前死后可能用到的一切物品全部予以陪送(比如台湾一些地方的嫁妆中包含棺木),土地也不例外。而对于中下层家庭而言,“鬻产嫁女”不仅使家庭丧失生存之本、家道衰落,而且使许多土地流入外姓,与陪嫁奁田“非礼”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些士人疾呼应力挽此风①(这一点可以从地方志的记载中反映出来,如《续修永定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八年刻本):“惟妆奁竞尚华靡,力足者动费千金,即力不足者亦转相效尤,至鬻田以偿所费,此则风之宜革者也”;《古田县志》(卷二一,《礼俗》,民国三十一年古田县志委员会铅印本):“奁值累千金,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较。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今后此俗或可渐革欤”; 《上杭县志》(卷二○,《礼俗》,民国二十八年上杭启文书局铅印本):“女家以嫁奁不丰恐失体面,于是多索聘金、猪酒;男家亦以争体面,故事事必求其丰,致有鬻田宅以行之者卒之。婚嫁两难,此俗之所宜亟正者也”;《万载县志》(卷一,《防御·风俗》,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至奁具,则糜费已甚,始而富家稍炫其妆,继而迭出求胜,渐至贫窭效尤,典卖以从,此则侈靡之宜变者也”;等等),譬如一向持“质田非礼”论的陈确又提出: 陪送田产虽属“非礼”,若在无钱办妆的情况下,与其典卖田产嫁女,不如直接将土地作为嫁妆。他还举出自己家的例子来证实其说法:

然吾王父为吾父婚,仓猝不成一币,质田八亩附聘书。他日,外王父以归,吾父藉此起家。吾父为季确聘于王,亦不成一币,质田六亩,季亦藉此以起家。则质产虽非礼,犹胜废产,故附记于此,以明产不可废之意,非欲我子孙以质产为礼也。②(《陈确集》,515页)

陈确的祖父、父亲由于没有余资,都用土地作为聘礼,而其外祖父、岳父再将此土地作为嫁妆返还给陈家,陈确父子凭借这些土地得以立业。陈确引用自己经历告诫人们,不要轻易出卖田产,如果没有足够的资财置办聘礼或嫁妆,陪送土地也不失为一种对策。陈确的观点肯定了我们前文所提出的疑问,说明清代士人对于陪送土地的观念已经开始转变。

至于奁田所导致的不便和纠纷,人们也相应采取一些措施予以避免。

首先许多家庭在陪送土地时,都会预先考虑男方家庭的距离问题。如前文提到的吴三桂,清初他受封“平西王”,驻云南,而女婿王永康是苏州人,两家相距甚远。吴三桂在为女儿置办嫁妆时,“檄江苏巡抚”,在苏州“买田三千亩,大宅一区”作为给女儿的陪嫁。①(参见《清稗类钞·婚姻类》,2033页) 吴三桂的在苏州置买土地,避免了日后管理和使用的不便,不失为一种明智的举动。清代不少官员都效仿这种做法。雍正年间,年羹尧之女嫁入曲阜衍圣公孔府,“年羹尧在济宁州汶上县地方置买田庄四处,计十九顷有零”,作为女儿的奁田;乾隆年间,大学士于敏中之女嫁孔府第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于敏中斥资于附近置买“吴寺、泉头、石井”三处庄田,共计五百多亩随嫁田。②(参见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160~161页)

其次,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多数家庭在陪送奁田时还会写立契约文书,明确土地的权属问题,以杜绝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如以下奁田契约:

立永远妆奁字父□□□,窃谓男女原为一体,父母固无二心,余有长女名□□,性质纯良,善事父母,未字之时代理家政,克勤克俭,余颇积囊资,半藉助焉!兹当于归在即,托配与西门外家罗□□者,余夫妇妥议,愿将买过□□□□庄刘□□水田一宗,址在打猫好收庄拔仔林洋,又买过□□庄何□□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充吉庄后,此二宗界址具载上手契内明白。保此二宗之田永远归长女及女婿□□□掌管,子子孙孙世守勿替,后日兄弟不得争较生端滋事。合给永远妆奁字一纸,连二宗田契共十纸,付交媒人送执炤。

光绪十一年六月廿三日

代笔人□□□

婚配媒人□□□

立永远妆奁字父□□□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台湾私法人事编》,382~384页)

此契约中,父亲将两宗土地陪送给女儿,他首先将土地来源、土名界址等情况交代清楚,然后明确两宗土地的所有权永远转归女儿女婿,“子子孙孙世守勿替,后日兄弟不得争较生端滋事”,契约开头的“立永远妆奁字”也表达了这个意思,两宗土地从此与女家无干,在法律上属于女儿女婿的财产。有了这样的契约和土地的地契,应当说可以有效地防止女家族人的纠纷了。

二、奁田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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