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2062400000020

第20章 行政活动(4)

-在履行公务之外犯下单一过错的情况:其原则与非并存过错的原则一样。但即使在最高行政法院在并存理论方面 有了很大的进步的情况下,它承认在履行公务之外所犯过错不能完全排除与公务的联系时,就存在责任并存(如,最 高行政法院:Demoiselle Mimeur判例,1949年11月18日,第492页:这是一个军人因军车超出正常行驶路线而引起的 意外事故;宪兵在公务之外做了大量坏事,甚至有谋杀企图,最高行政法院:1989年3月1日,Min.Defensec/Poire, req.74589;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11月18日,Min.Defense c/epoux Rasewski判例,第416页;最高行政法院: Sadoudi判例,1973年IO月26日,第603页:引起事故的工具(武器是由公务部门交给公务人员的));但当武器的使 用是因个人的敌意而引起时,情况便相反(最高行政法院:Dame veuve Lltzler,1954年6月23日,第376页)。

解决方法与最高法院目前认可的方法相似。

B.并存的效果

-备受垂怜的受害者可要求司法官处罚公务员,要求行政法官处罚行政机关,而且每一方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但没有并合赔偿。如受害者已由行政机关赔偿且他同时在普通法庭追究公务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因此代替公务员 赔偿受害者。

-这项规则只是为了避免对受害者的合并赔偿。但该规则一般不允许行政机关向其工作人员收回它被判罚的钱。这 就提出了最终分担责任的问题。

最终分担责任

两种假定:

-行政机关被判罚款之后,还要追究公务员的责任(或公务员导致对行政机关的直接损害;同样的法律解决)。

-被处罚的公务员想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A.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1)长期以来,存在着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无责任原则(行政法庭:Poursi‘ne判例,1924年3月28日, D.1924.3.49)除了几部法律(部长的责任或其他长官的责任)或判例之外(市长对非法开支或工程的责任)。人们认 为纪律处罚制度足矣,且害怕挫伤公务员的首创精神。

无责任原则显示了许多弊端,因为随着有关责任并存(见上文)的司法判例的发展,受害者可以在大部分情况下 直接要求更有支付能力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务员进行赔偿,这实际上导致了公务员完全的无责任。

(2)Laruelle判决放弃了无责任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51年7月28日,第464页),认可了个人过错肇事者对公 共法人的责任,这种过错对公共法人造成的损害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因为根据并存原则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赔偿。

在这件著名的Laruelle案中,一名士官因私事使用军车引起事故。受害者因“公务过错”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行 政机关要求Laruelle偿还行政机关被罚的钱。法官认可了国家将责任归咎于Laruelle先生的行为。

(3)最终分担各自的份额问题:如有两种可区分的具体过错,将根据各自过错的重要性分担责任。在单~过错或 公务过错是由公务人员(如Larue lle)引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要求公务员承担一切责任。这项司法判例已有些被 削弱(最高行政法院:1966年5月6日,(hedru判例,第310页)。——但在有多个肇事者的情况下,每个人仅对自己 相应的责任负责(最高行政法院:Jeannler判例,1957年3月22日,第196页)。实际上,确立起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 责任与其说是为了对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不如说是为了建立一种对公务员的经济性纪律处罚。

(4)行政机关可直接对公务员签发有执行力的决定。其争议受行政审判法庭管辖(权限争议法庭:1954年5月26 日,Moritz判例,第708页)。

B.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责任

在工作人员因个人过错被普通法庭处罚时,他可反过来追究行政机关吗?

(1)如公务员因个人过错被处罚,而同时也存在行政机关的过错,他可将责任归咎于行政机关(最高行政法院: 1951年28日,Delvi‘1le判例,第464页。在此案例中,司机醉酒,但刹车亦不灵),这种责任的分担是可能的。这属 于行政法庭的权限范围。

但如没有公务过错,他不能归咎于行政机关(最高行政法院:1990年7月4日,Le Sou medi-cal案,req.63030. ,纯粹因医生延误实施外科手术而导致的死亡)。

(2)此外,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II条中规定的极个别情况:公务员因个人过错被普通法庭判罚而事实上是行政 机关的过错,但并未提起争议。——在此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是可能的(这种情况非常棘手,有时可以实现) 。

结论

总之,我们可将个人过错和公务过错都分为两种。

将个人过错分为两种,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受害者的个人过错——典型的民事赔偿——与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所犯 下的纪律过错完全不同。

将公务过错分为两种,是因为对受害者犯下的公务过错与本来意义上的公务过错不同:前一种过错对受害者获得 赔偿构成了一种保证;而后一种过错则可被公务人员引用以减轻他对行政机关或受害者应负的责任。

行政权力机关的责任

普通法上的责任

一、损害事实

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将得到赔偿,它应表现出某些明确的法律特点。责任可建立在公务过错的基础上,但作为补充 也存在着某些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A.公务过错

(1)公务过错的种类是难以穷尽的:它可涉及某项具体操作或某项法律决定;可涉及公务的不良运作,不执行公 务或公务的实施延迟,非法行为或愚蠢行为(如,国家对义务教育项目的错误认识的责任,行政法庭:1988年1月27日 ,教育部与吉罗的诉讼案;例如,没有践诺,最高行政法院:1989年3月3日,SteSagatom判例,req.80749;如,某位 劳动稽查员做出的一项解雇决定是非法的,最高行政法院:1995年6月9日,社会事务部和M.Lesprit之间的诉讼, A.J.D.A.,1995年,第745页);准许在有可能泛滥的小河边露营,见Grand Bornand事件,第50页)。——但公务过 错的概念本质上有相对性特点,法官很大程度上考虑各案当时的情况。

此外,无论有过错的人可以被鉴别出来,还是不知过错人姓名的公务过错在这里都无关紧要。

(2)不是所有的过错都使国家承担责任:法官区分简单过错和严重过错。如果原则上一项简单过错就已足够引起 国家责任,那么这种过错还应具有某些特性,如:

-当某项公务特别难以执行时:如治安部门、财政部门、消防部门的某些行动。然而1990年7月27日对布尔乔亚① 案的判决并未要求将财务部门所犯的某些过错认定为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对一些信息的查封错误)(最高 行政法院:1997年12月29日,Cned‘Arcueil判例,A.J.D.A.,1998年,第180页)。

-当一项职能的履行显得特别棘手时(如,监管权的实施,行政法庭:1946年3月29日,Caisse departementale ②判例,S.,1947.3.73;省长拘禁或释放一些精神错乱者),进行技术评估时(医院的医疗行为),至少到近些时候 时还是如此(见下文)。

此外,对简单过错或具有特性的过错的要求可根据当时情况而变化,司法判例并不总是十分清晰。

(3)过错举证原则上由受害者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过错推定使举证责任倒置(如,在公共工程方面,当用户 遭到损害时,由行政机关证明它很好地保养了该工程:缺乏正常保养观点)。

如:树倒在了汽车上。

这对安置由公共救济事业局收养的孤儿也一样。最高行政法院认可由这些孤儿造成的损害的受害者享有“过错推 定”权(最高行政法院:1990年10月19日,Ingremeau判例,第284页)。

结论

这里我们给出两个与法律判例有细微差别的例子。

(1)治安机构的责任;直至1905年,警察的活动没有导致任何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从Tomaso-Grecco案的判决 (1905年2月10日,第139页)以来,这种责任只在严重过错情况下被涉及。

接着,由一般规范性措施引起的简单过错责任也被认可,但不包括在行动中开枪的责任。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放 弃了对有关市长冒失地同意开放滑雪道的过错是(最高行政法院:1967年4月28日,Lafont判例,第182页)严重过错 的要求;相反,它认为鉴于交通警在巴黎遇到的困难,行政机关仅承担严重过错的责任。

这既适用于规范性措施,也适用于执行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972年10月20日,Ville Paris c/Marabout判 例,第664页)。

市镇的责任有时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发生(如,泳池缺乏安全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983年5月13日,Lefebvre判例 ,第194页)。

当存在严重骚乱危险时,国家的不作为会导致它承担责任(如警察局没有采取行动以避免在一个港口形成堵塞, 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6月15日,Chargeurs Delmas-Vieljeux判例,R.F.D.A.,1988年,第511页)。在某些情况下 ,行政机关将为治安部门的活动承担“风险”责任。

(2)公共医疗机构的责任;法官将该机构的运作和组织与完成医疗或外科手术任务加以区别。

关于医疗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一项简单过错就足以涉及责任。这已被广泛认同。如:未及时通知外科医生手术后 的病人状况恶化;——其它的例子:进行外科手术时会意外地带来病菌感染(最高行政法院:1989年3月1日,Bailly 判例,)或衣柜的倒塌会引起脑震荡(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1月13日,Cen trehospitalier de la Ciotat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Et.etdoc.,1988年,第63页),不能找到一名麻醉师(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5月6日, Centrehospitalier de Beauvais判例,最高行政法院:Et.etdoc.1988年,第63页)。

关于医疗或外科手术行为,直至最近严重过错都是承担责任所必需的(关于不适当的辅助治疗的严重过错,最高 行政法院:1988年5月6日,Assi‘st.Publ.判例,最高行政法院:Et.etdoc.,1989年,第64页;没有做好的流产手术 ,最高行政法院:1989年7月27日,Mme.k,A.J.D.A.,1989,第808页)。一一法官另一方面也明确地区分了医疗行为 和治疗行为(见上例,其它例子如:静脉注射构成医疗行为;简单过错足矣)。在1992年4月10日由全体会议作出的一 项重要判决中,法官放弃了在医疗行为中只有严重过错才导致责任的产生这一要求;这个案例涉及一桩麻醉剖腹产手 术(最高行政法院:1992年4月10日,M.etMme.V,A.J.D.A.,1992,第363页)。

法官经常要求鉴定并承认过错推定;因为一项小手术住院的病人出院时却落下了残疾,且该残疾与住院的原因没 有关系(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12月9日,M/Cohen;最高行政法院:Et.et doc.1988,第63页)。

(3)在因输血而导致患者血清呈阳性反应一案中,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曾认为,国家仅为在监督医务机构和在制定 有关输血质量的规章制度方面所犯的严重过错而被处罚。而最高行政法院则认可了行政权力机关因没有禁止可能的危 险品的简单过错所承担的责任(最高行政法院:1993年4月9日;N.G.判例,R.F.D.A.,1993,第600页;最高行政法院 :1995年5月26日,ConsortsN.G.判例,A.J.D.A.,1995,第508页)。

B.无过错责任

即使过错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普通法,但是,也存在某些无过错责任的情况。这种理论尽管处于次要地位,但其应 用仍成倍增长。

1.基于风险的责任

a.公共工程:人们将由某项工程的存在造成的长期损害(如:位于高速公路旁边的房屋的贬值)和意外损害(如 :某个工地缺乏信号设备引起的意外事故)予以区分。如果受害者是第三方而非用户、且损害具有异常性(如,由于 一项水电工程的修建使其果树被冻伤的果园主;行人走在公共道路上被法国电力公司的某项工程砸伤,只要这项工程 不是这条公共道路的组成部分),就会产生无过错责任。如果说最终失去其通常客户不导致责任(如,由于修建高速 公路对公路沿线的修车行的损害。),那么仍有相反的例外,如当药剂师的营业额因属于公共工程的低租金住房的关 闭而大幅下跌时(最高行政法院:1995年3月31日,Lavaud判例,R.F.D.A.,1995,第638页)。

b.因危险事物引起的损害:这类判例始于贺诺一戴斯霍兹耶判决(最高行政法院:1919年3月28日,第329页,在 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个手榴弹仓库的爆炸产生的责任)。警察对危险武器的使用大量增加(最高行政法院: Lecomte et Daramy判例,1949年6月24日,第307页);但危险武器的概念被限于射击武器,且无论如何,判例仅适 用于警察行动以外的人(最高行政法院:Dame Auberge et Dumont判例,1951年7月27日,第447页)。

同类推荐
  •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正本)

    第四次修正的律师法,将推进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 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

    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推动了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变革,改变了传统法律部门构成的形态,而且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空前巨大和深远的影响。本书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探讨了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托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外资引进、旅游立法以及物业管理等经济法的理念,并提出了实践的对策、方式,具有新意和可操作性。
  • 零基础法律手册(合同篇)

    零基础法律手册(合同篇)

    这是一本关于法律的基础手册,讲解了与合同相关的基本知识,语言平实,通俗易懂。如果你还不太清楚合同到底如何起作用,不确定如何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签合同和不签合同有多大区别,那么这本书会向你提供最实用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究极神座

    究极神座

    大陆一统万年之后,究极时代降临!一时间风起云涌,天才辈出,强者如云。这是最耀眼的时代,英才似恒河星沙,群星璀璨。锋哥,一个挣扎在西南一隅小家族底层的少年,面对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又是如何脱颖而出,一步步走向大陆中心舞台,最终踏临代表着至高无上的究极神座。带你走进一段爽文之旅。
  • 星际美食女神

    星际美食女神

    星历9102年,人类离开地球已七千年。 星际时代,地球文明失落,人类以营养剂为生。 而这一年,来自21世纪的地球来客,掀起了美食风暴。 …… 涂绒绒穿到了星际时代,成了一个父母双亡,被赶出家门的小可怜……没钱的涂绒绒还有一个两岁的崽需要养,所以只能依靠父母留下的唯一遗产的私人星球发家致富了。搭房子,种菜,种粮食;做美食,开直播,写小说;一不小心,她就复兴了地球历史文明,复兴了地球美食文化……涂绒绒:真的,我一开始只想赚钱养崽崽而已。……辣条,火锅,方便面;面包,火腿,盐焗鸡……你喜欢吃什么?【1、1v1,双初恋,身心干净,苏爽甜;2、美食种田经商+直播+写文+萌娃;3、纯属yy作品,请勿考据。】
  • 人理之光

    人理之光

    这本是历史中不起眼的某一颗沙粒,却打造了一个千年帝国。究竟是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或许,两者皆是吧。当人理渐渐燃烧殆尽,那一抹光,足以改变一切!
  • 花嫁夫人

    花嫁夫人

    一对一对,双处……二十岁的顾萌萌把未来的纯禽姑父给睡了,嗯!睡得好!三十岁的孟毅隽被未来侄女给睡了?嗯!味道好!作为涩女的顾萌萌唯一的志向就是随时扑倒亲亲姑父。不过……白莲花姑姑阴招不断。各路亲戚横加阻拦。小三小四层出不穷。不怕,她有姑父在手,天下我有!只不过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那害羞纯禽的姑父夜夜对她虎视眈眈,难道是终于体会到了睡觉的奥妙?没事,她会好好招待他的,最后生个娃,夫妻双双把家还。
  • 桔梗花盛开的夏季

    桔梗花盛开的夏季

    他在大学时谈了一段刻苦铭心的爱恋,可时间过了5年,对象的离别,对象的到来,到底意味着什么,是爱情的开始,还是命运的终结,请相信,那是爱情啊
  • 曾经那个弱小女孩

    曾经那个弱小女孩

    说曾经的小女孩多么弱,讲她长大以后多么学会坚强独立,也成为一个非常出色的女孩
  • 异世契魔录

    异世契魔录

    这里是一个强者为尊的世界...这里没有是与否、对与错...有的仅仅是生与死、强与弱...想要活下去,只有变强,变得更强,否则也只是那荒野上的一堆枯骨罢了..
  • 庶女翻身计

    庶女翻身计

    她是紫月国首富的十九小姐,地位却最低贱。被嫡姐换成了傻子妃,计来计往,兵来将挡,她一个现代的职业女性,还能被这古人掩埋?看她如何在古代搞个翻天覆地!
  • 国民老公的秘密初恋

    国民老公的秘密初恋

    [这是一本男主从小就开始撩女主,甜蜜无下限的撩妹小说]片段1“哪一道题不会?”陆晟拿着笔指着课本对韩若曦讲;一心着急回家的韩若曦看也没看乱指了一道,陆晟拿笔敲了韩若曦头一下淡淡的说“能不能走点心,那是标题…”片段2求婚时陆晟挽起韩若曦的手,以肯定句的句式“问”她:余生很长,不如我们一起走吧片段3大婚当天被保安拦在外面的记者看见陆晟出来便问陆晟:“其实很多人都很好奇韩小姐究竟有什么魅力迷住了您呢?”陆晟愣在了那里,嘴角勾出一丝弧度说道:“爱一个人的时侯,那个人没有缺点”这是一本霸道总裁爱上青梅竹马,以撩青梅竹马为乐趣,最后在一起的狗血爱情小说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