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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行政活动(1)

行政警察

行政警察是为了维护法律范围内的公共秩序而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行政警察构成行政活动主要任务之 一。

这种公共秩序的概念主要是根据其物质特点定义的:以避免可感知的混乱。精神和道德范畴与警察无关。但不道 德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警察的目标,尤其是“鉴于当地的情况”(最高行政法院:1959年2月8日, Stedesfims Lutetia判例,第693页),它会引起一些麻烦时。在最高行政法院最近的两项判决中,就将“人的尊严 ”纳入公共秩序的概念(最高行政法院:1995年10月28日,Communede Morsang-sur-Orge,VilleD‘A1x-en- Pro vence判例,A.J.D.A.,1995,第942页)。

一、概念

A.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

-行政警察以预防的方式极力避免发生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危害。

-司法警察具有惩戒作用:它追查已经犯法者。

在实践中,这种区别是很微妙的,因为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经常是相同的;省长曾既是行政警察的权力机关又是 司法警察的权力机关;一位司法警察官员可同时行使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职能。然而,该区别又十分重要,因为司法 警察组织属于共和国检察官,行政警察组织属于行政权力机关。此外,它们的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在两种情况下也有 区别,司法警察不受行政法官的监督。

有关报纸的查封,见最高行政法院:1960年6月24日,第412页,Frampar判例(省长不能为行政警察的目的使用他 的司法警察权)。

B.一般行政警察和专门行政警察

-般行政警察对个体的任何活动以不加区分的方式行使权力。这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一般警察。

专门行政警察涉及这样或那样的特殊行为:如,铁路治安、有害健康的机构、危房、狩猎治安。

C.警察和公共服务

警察管理外部活动,而公共服务则是由行政机构管理的(通常情况下)一项活动。

警察发布命令,公共服务提供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两者的区别仍很微妙。何况,不管是从组织的角度还是从物质的角度上看,警察本身就构成了一种 公共服务。

二、警察当局和警察

区别:警察当局做出法律决定,警察只是实施既定措施。

A.警察权力

(l)总理对全国领土行使一般警察权力。关于第三共和国总统权力转交给总理的原则是通过拉伯讷法案(最高行 政法院:1919年8月8日,第737页)确定的。

部长没有一般警察权力,他们仅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专门警察权(如,公共工程部部长有铁路治安权)。

(2)省长根据地方行政机构法典行使一般警察权力,他或者采取一致措施维持省内所有市镇或市镇集团的公共秩 序,或者在命令无效后取代市镇的市长,或者在治安权力已二“国家化”的市镇直接行使公共安宁权。

在省级范围内,他实施某些专门的警察权力(渔业、森林)。

警察局长可在某些省被任命为副省长(1972年9月29日政令)。他们的权限既包括狭义的警察权,也包括对警察机 构的权力。

这样的省长(负责治安的副省长)首先在罗讷河省、诺尔省、罗讷河口省被任命,然后在其他省也被任命。

(3)自1982年3月2日的法律以来,省议会议长在省级范围内行使交通警察权。

(4)市长在市镇范围内行使一般警察权力。这种警察权又被分为城市警察和乡村警察。这是市长单独行使的无需 市议会参与的一项主要权力(见上文)。

B.警察

有多种多样的警察,有穿便衣的,也有穿制服的,他们隶属于不同的部长(内政部、国防部)。

C.国家警察的问题

警察通常由国家掌握,无论是从警察权力(省长在大居民点行使一般警察权力)的观点还是从其人员是国家工作 人员的观点看都是如此。但市长,即使在这些市镇,也保留有其他警察权力,国家警察工作人员也受其管辖。

1983年1月7日的法律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市镇实施国家警察制度。省长因此可以对扰乱公共安宁的行为进行镇压 ,维持大型集会的秩序。

这样,市长维持公共秩序的权力就十分有限了(最高行政法院:1989年4月28日,Commune de MongeroN判例) 。

三、不同警察权之间的协作

1.-般警察权之间的协作

如,市长的一般警察权力和总理的一般警察权力。高一级的一般警察权力占主导地位,但市长可补充它(如行车 速度定为50公里,市长可定为40公里,但不能定为60公里)。

2.一般警察权和专门警察权的协作

-般警察权可补充专门警察权,但不能与其背道而驰(如,在市镇可禁止播放部长许可的电影,反之则不行)。

3.两种专门警察权之间的协作

原则相同。

四、对警察权的限制

如果说,国家行政警察采取的某些措施仅处于已被削弱的法官的监督下,那么在市政治安方面则相反。行政法官 经常试图调解维持秩序必需的警察条例与尊重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当被指控触犯警察条例的个人就其违法提出抗辩 时,司法法官将介入。

A.对目的的监督

治安的目的只能是维持秩序、安宁、卫生(如,一项治安措施不能仅以保护市镇财政为唯一目的)。

B.对动机和手段的监督

-项治安措施只是在真正的骚乱威胁存在时才合法。

-警察不应当完全阻止自由的行使(如:不能普遍禁止行车和停车)。

-警察权力的范围根据它所涉及的自由而不同:有法律条文承认的自由(如,集会自由)或简单的容许。

-措施的重要性应与骚乱威胁的严重性相符。法官同样重视行政机关面对骚乱威胁而采取的措施。

-在这方面存在着大量重要的判决:最高行政法院:AbbEOli vier判例,1909年2月19日;本杰明(Benjamin)判 例,1933年5月19日,第541页;“法兰西行动”判例,1935年4月8日,第1226页;吕特西亚公司(Ste Lutetia)判 例,1959年12月18日,第583页;法兰帕尔(Frampar)判例,1960年6月24日,第412页。

在本杰明案中,勒内·本杰明本应在纳韦尔市做两场有关萨沙·居易特的文学报告。小学教师联合会的教师告知 市长,他们反对由一个在其著作中污蔑教师的人举办这样的报告会。几经交涉之后,纳韦尔市的市长禁止了这次集会 。本杰明先生提起诉讼,最高行政法院撤销了市长的决定。根据这个最高行政司法机构的观点,市长应当将维持公共 秩序的必要手段与尊重集会的自由协调一致。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本杰明先生的到来会扰乱公共秩序,但这种扰乱 并未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以致于不禁止报告会就不能采取别的措施维持公共秩序。

在“法兰西行动”案中,巴黎警察局局长于1934年2月7日查封了塞讷省的《法兰西行动》报。该公司将此事诉诸 司法法庭。警察局长提起争议裁决。权限争议法庭拒绝做出权限争议的裁决,认为警察局长的违法行为是如此严重以 致使人们面对一种必须诉诸司法管辖权的“粗暴行为”。

法兰帕尔案涉及到阿尔及尔省的省长。他在1956年和1957年的几天中查封了《法兰西晚报》、《世界报》和《巴 黎新闻》的所有出版物。法兰帕尔公司在最高行政法院起诉了这次查封。部长指出,省长是根据旧刑事诉讼法第30条 赋予他的司法警察权而实施查封的。与法律所允许的司法查封相反,该查封是对整个出版物的查封,然而没有受到任 何司法追究。在最高行政法院看来,存在着对程序的规避,普通司法程序被用来达到行政警察的目的。

此事属于行政法官管辖,而他认为省长已越权。

在最近的“扔侏儒”事件中,最高行政法院大大扩展了公共秩序的概念,加强了市长的权力(最高行政法院: 1995年10月27日,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Villed‘Aix-en-Provence判例,A.J.D.A.,1995,第492页)。 这些市镇的市长曾禁止演出“扔侏儒”的节目。该节目中观众可扔一个矮子。被请求撤销这项禁令的最高行政法院认 为,当局享有警察权来采取所有措施防止对公共秩序的危害;尊重人的尊严构成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即使没有当地的 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将一个身体残疾的人当作投掷物的节目,其本身就给人的尊严带来了损害。因此市长 可以合法地禁止这种节目。——这项决定只能得到赞同。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的概念和其作用

(见《公共服务:同一性和不同性》,A.J.D.A.,1997年6月,特刊)。

一、公共服务的概念

公共服务的概念肯定是法国公法中最难分析的概念之一。我们知道所有有关公共服务的流派都一致引用这个概念 。对狄骥而言,行政法就是公共服务的法律,国家本身就构成公共服务的整体。

-般来说,我们可以将公共服务定义为一公共团体为了满足普遍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

A.物质定义和组织定义

-公共服务的用语可以有组织的含义和物质的含义。在组织含义上,公共服务意味着一个组织,一个行政机构。在 物质含义上,公共服务指的是某项活动,某项具有普遍利益特点的使命。

这两个概念经常相互重合,但并不总是如此:事实上,我们越来越多地发现私人组织管理着物质含义上的一些公 共服务(最高行政法院:1938年5月13日,Caisse Primaire:《Alde etPro tection》判例,第417页)。

-公共服务的物质成分和使命如今在公共服务的概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最高行政法院:Monpeurt判例,1942年7 月31日;Bouguen判例,1943年4月2日)(前文已引证)。

在Monpeur案中,维希政权设立的一个行业组织委员会,曾对玻璃制品做出过决定。该决定遭到了某一企业的起诉 。

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行业组织委员会不是公共机构,但对这类组织是私立还是公共组织的问题没有表明立场。然而 这无关紧要。

从物质观点来看,它们负责履行一种公共服务;它们享有公共权力的特权;它们在这些权限范围内所作的决定是 可以因越权而被起诉的行政作为。

B.公共服务的标准

当一项活动充分体现普遍利益以致于政府愿意将其变为一种公共服务时,我们所面对的就是一种公共服务。

1.普遍利益

没有无普遍利益的公共服务。但有关普遍利益的概念十分不确定,甚至会与满足合法需求(如并不属于公共服务 活动的面包店、烟囱的清理)混淆。因此,并不是所有普遍利益的活动都构成公共服务。

2.统治者的意愿

只有在普遍利益的行为掌握在决定由自己承担或让他人来承担的政府手中时才存在公共服务,因为不这样的话, 这种行为的原始需求将难以得到满足。

a.人们提出两个论点反对此理论,一个论点是公共服务的本质,另一个是潜在的公共服务。

-应当抛弃这样的理论,即根据某些行动的性质确定其为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本质理论;马特尔, SocletecomerclaledeI‘Ouest africain判例,权限争议法庭:1921年1月22日,第91页)。实际上,一切都取决于政 治概念,取决于时代。

-潜在的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如果一项行动表现出足够清楚的普遍利益的特点,它就可因此构成公共服务,即使它 不是由政府明文规定的公共服务。——确实,行政机关有时将某些公共服务的义务强加给一些并不真正管理政府设立 的公共服务活动的企业(、最高行政法院:Ciemari‘time del‘Afrique Ori‘entale判例,1944年5月5日,第129页 )。但这种对公共自由有危害的理论很少被实施。

b.如何认识政府的意图?政府的意图是决定性的。但其意愿并不总是非常清楚,法官不得不根据某些线索去寻找 。这最终给了他对公共服务进行确定的重要权力。同样,法官将下列事实作为确定公共服务的因素:

-公共权力特权的存在(施以监督的权力,拥有垄断地位的事实,等等)(最高行政法院:1961年1月13日, Magnler判例,第33页)。

-有悖司法的条款和规则;

-服务的设立和对服务运行的监督。因概念不确定和多变,法官将几种因素结合起来考虑。

结论:

公共服务的概念难以确定。问题主要出在旅游、娱乐休闲、演出、体育等方面。法官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开发海 滩、游泳池、露营地,设立滑雪场缆车,组织剧院演出都构成公共服务,但他否定了下列行为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一个市镇组织的赛马(最高行政法院:1953年10月3日,Bossuyt判例,第466页)或在环境领域 为保护大猎物而采取的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971年7月20日,Bolusset判例,第547页),对跑马公司和城市跑马赌 博而采取的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996年9月25日,Bellanger判例,见A.J.D.A.,1997年6月特刊,第30页)。此外, 当管理组织自身是一个公共组织时,可推定其管理的活动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但我们知道,公共组织完全可以管理具 有私人性质的活动,而一个私人组织也可从事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

二、法律制度与概念间的联系

长久以来公共服务就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这个定义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公法的适用。某些作者(热泽)将问题颠 倒过来,认为只有置于公法管辖下的活动才可称之为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不仅是后果,而且是定义的一个成分。谢诺 先生曾在某一段时期走得更远。对他而言,无规则限制的制度不仅是公共服务存在的条件而且制度本身即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一词既不是一种制度,也不是受某种法律制度管辖的活动。公共服务即是规则的整体。我们称这种概念为公 共服务的“存在主义概念”。

事实上,司法判例并没有认可这些理论:今天人们谈到的“公共服务”的概念与法律制度没有联系。正如工业和 商业的公共服务和某些社会公共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受私法管辖一样(权限争议法庭:1955年1月22日,Naliato判例, 第141页)。

三、概念的效用

某些作者断定公共服务的概念没有效用,使用此概念是纯粹的咬文嚼字。实际上,即使此概念没有从前那么重要 ,但今天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效用。司法判例经常援引此概念。

首先,一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公共服务,而无论它是哪一种的服务:如连续性和适应性原则,中立原则,平等对 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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