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四大政治要闻之一
帝国宪法的诞生
——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年前(1905年),载沣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目睹西方国家的现代文明和政治民主制度,眼界为之大开,从内心发出感叹: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失败,“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清廷始“仿行宪政”。
要闻报道
1908年,全国“请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一浪高过一浪,外省部分封疆大吏也具奏附和。8月16日,宪政编查馆资政院王大臣奕匡、溥伦等拟定《宪法大纲》。前列申明:
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谨本斯义拟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君上大权”十四条,为“正文”;“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为“附录”。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总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统率陆海军;亲自裁决对外宣战、媾和、签订条约等,议院不得议决或参预。法律议案须经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
与之同时,又奏“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清单”。清单分九年,逐年有“筹办地方自治”、“编定法律”、“普及教育”、“化除满汉畛域”、“调查户口”、“试办财政预、决算”等。于第九年颁布宪法,举行上、下议院选举,开国会。
8月27日奏上,当日清廷允准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懿旨称:该王大臣所拟宪法暨议院选举各纲要,条理详密,权限分明,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要不外乎前次迭降明谕“人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之宗旨。
晓谕臣民在宪法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核准“九年为期,逐年筹备宪政,期满召开国会”的立宪《筹备事宜清单》,称:“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将此谕旨和清单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限举办,每六个月将筹办成绩胪列奏闻。督抚交接时,应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必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称:“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
要闻内幕
1905年7月,清廷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载泽、徐世昌、绍英前往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戴鸿慈、端方前往美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俄国。
9月24日上午,考察政治五大臣率参赞、随员从正阳门车站登上火车。
京师大小官员、绅商界人士、各学堂师生及驻京各国公使均前往送行。11时,火车正要开动,忽然一声巨响,革命党人吴樾制造了炸弹爆炸事件,炸死炸伤十余人,吴樾亦当场被炸死,五大臣中绍英重伤,载泽轻伤,出洋考察被迫推迟。
革命党人的暗杀行动遭到立宪派和当时许多人的激烈反对,促使清廷内部改革派更加坚定了立宪决心。端方致上海报界电称:“炸药爆发,奸徒反对宪政,意甚险恶,然益征立宪不可缓也。”一些督抚、将军、出使大臣亦致电清廷:
此事必是革命党人中所为,盖恐政府力行新政,实行变法立宪,则彼革命伎俩渐渐暗消,所以行此狂悖之举,以为阻止之计。当此更宜考求各国政治,实行变法立宪,不可为之阻止。
10月8日,清廷设巡警部,加强对革命党的防范与镇压。因徐世昌任巡警部尚书,绍英重伤未愈,同月,清廷改派山东布政使尚其亨和顺天府丞、新任出使比利时国大臣李盛铎代为出洋考察。鉴于上次车站爆炸事件的教训,考察政治大臣分别出京,一律免送。12月7日,戴鸿慈、端方乘车出京,19日由上海出洋。载泽、尚其亨、李盛铎11日出京,1906年1月14日由上海出洋。湖北、奉天、广东、湖南、江西等省派官绅随同考察。
载泽一行于1906年1月16日抵达日本,后经美国赴英国,再赴法国,最后到比利时,6月6日考察完毕,李盛铎留任比利时出使大臣,载泽、尚其亨7月12日回到上海。
戴鸿慈一行先至日本,1906年1月23日抵美,再取道英、法抵德国,继之考察奥、俄、意,并经丹麦、瑞典、挪威、荷兰、瑞士,其间于6月初在布鲁塞尔与载泽等会晤,商定回国后应行各事。7月21日回到上海,与张謇、汤寿潜、赵凤昌等先后四次讨论立宪问题。8月6日到达天津,同袁世凯讨论筹备立宪及改革官制等事。10日回京复命。
考察政治大臣出访约半年,考察了十四个国家。其间参观议院、行政机关、学校、监狱、工厂、农场、银行、商会、邮局乃至博物馆、戏院、浴池、教会、动植物园等;拜会政治家、学者听讲宪政原理;调查各项政治制度;搜集各类图书和参考资料等(后载泽等派人编辑书籍六十七种,其中三十种分别撰写提要,进呈慈禧、光绪,另将四百余种外文书籍送交考察政治馆参考)。
五大臣目睹西方国家的现代文明和政治民主制度,眼界为之大开,从内心发出感叹:
概观各国之土地人民,殆无一能及我国者,甚或土地小于我数十倍,人民少于我数十倍,而其兵之强,国之富乃转有过于我数十倍数百倍者……不当于其外交之敏捷求之,而当于其内政之整理观之。夫世固未有政治不修,而其国能富,其兵能强者,亦未有内政不修,而外交能制胜者。欲判其内政之能修与不能修,此不必问也,但问其政体之为何而可以判之矣。
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失败,“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
他们得出结论: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
回国后,五大臣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有三大利: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政策,为平和之邦交,大利二。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水消瓦解,大利三。
并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慈禧太后颇为赏识,立即召开御前会议,决定“仿行宪政”。并于翌年正式颁布《宣示预备仿行宪政》上谕。
1907年底,清廷再派考察政治大臣达寿、于式枚分别考察日本、德国宪政。半年后,1908年8月7日,达寿复奏,赞同立宪。
一曰政体之急宜立宪。谓君主、民主,是为国体;专制、立宪,是为政体。国体根于历史而固定,政体随乎时势而流动。有虑政体变更而致国体摇动者,大误也。
二曰宪法之必当钦定。谓宪法制定形式,大略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三种。政治运行,亦相应分大权政治、议院政治、分权政治三种。
大权政治以君主为权力中心,其机关虽分为三,而大权则统于君主。
如日本,君主对于内阁,可自由进退大臣;对于议会,君主自为立法之主体,议会不过有参与之权;对于裁判,裁判权虽寄于裁判所,而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事,仍属天皇之自由。
达寿谓中国即应行大权政治,钦定宪法。“政体取于立宪,则国本固而皇室安。宪法由于钦定,则国体存而主权固。此皆有百利而无一害之事。”
达寿之奏,使清廷最后确定选择日本模式,以日本宪法为蓝本,出台《钦定宪法大纲》。
1904年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曾印制日本明治宪法的译本上呈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自1905年至1907年,清廷先后派八名高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宪政。根据各次考察报告,清廷认定英国制度没有成文宪法,且对君权有严格限制,不切中国实际,不能仿效。德国普鲁士宪法虽有典章,但仅帝国议会通过后即付施行,清廷认为系强加于皇帝,无视皇权,不能采纳。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公布时还像皇帝给国民的恩赐;民权较少,专制成分最多,接近中国国情,因此成为清廷拟定宪法大纲的蓝本。
清廷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正是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翻版。
日本宪法确定君主的最高权力,遵循“主权在君”的原则。《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内容为“君上大权”,正是依据这一原则。其十四条除个别条款或文字上不同外,与日本宪法如出一辙。第一、二条几乎直接从日本宪法翻译过来。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议院法要领等,则依据权利来自君主的原则制定,“操纵之法,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予,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
当然另一方面,《钦定宪法大纲》也同日本宪法一样,引进了欧美国家的立宪原则,采取了“立宪制的原理”,体现了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出使德国大臣杨最曾说:“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决于舆论,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
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而《钦定宪法大纲》所反映出清廷对君主权力的扞卫以及唯恐丧失之的恐惧,更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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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仿行宪政》上谕。明确立宪原则是“大权统一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由于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宪政实施程序的首要步骤是“预备立宪”,即从改革官制入手,兴办各项有关事宜,待数年后粗具规模,再定立宪实行期限。
其后清廷具体步骤如下:
1906年,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全面展开对中央官制的改革,按内政外交、财政经济、军事教育、人事司法等统设十二部,同时保留为皇帝和贵族服务的一系列机构。特别是改原主掌审判的刑部为主中央司法的法部;改原主“复核驳正”的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立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独立的审判机构,以司法独立为原则,建置了以司法与行政分立、审判独立、检察与审判职能划分为特色的司法机构体制。1907年颁布《地方官制通则》,对地方省、府、州、县行政机构改革做了新规定。同年,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到1909年秋天全国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陆续设立。1909年颁布《资政院院章》,该院于1910年10月开院议事,奠定设立“议院基础”。清末,从中央到地方,基本设置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机构和政治体制模式。
1907年,在五大臣出使欧、美、日各国考察政治的基础上,再次派考察政治大臣达寿、于式枚分别考察日本、德国宪政,为将要确立的宪政模式和制定公布的宪法大纲做准备。同年,以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负责起草、制定和颁布立宪文件,包括《钦定宪法大纲》、《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以及《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等法律规章,为将来实施立宪政治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君主权力与臣民权利义务。同年,颁布《议院法要领》、《钦定行政纲目》,规定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和议院、政府、法院分别辅助君主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政权体制,确定以九年为期,即1908年到1916年为立宪预备期,从1917年开始正式实施立宪政治。
君上大权:
一、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六、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君上将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唯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十三、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着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后又附《议院法要领》十一条及《选举法要领》六条。前者大致为:
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然君上大权所定,及法律上必需之一切岁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行政大臣如有违法情事,议院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议院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决议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议员言论,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语及诬蔑毁辱他人情事,违者分别惩罚。
后者主要精神是实行限制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