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经验基础上,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通过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体现了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减轻了国家和企业负担。
个人缴费制度的建立,为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创造了条件。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了贯彻这一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于1995年3月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同时,为每一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提出了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199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初步建立。
2.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医疗保险体制
为了改革旧的医疗制度中存在的国家与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医患双方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医疗费用互济程度低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探索了不少改革办法。1993年,政府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先后在40多个城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行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1)改革的原则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制度。低水平就是要使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广覆盖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双方负担是指医疗费用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统账结合就是要分别建立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使用。
(2)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是在省市一级制定具体制度,有些省的不同地区也可以实行不同的办法。
(3)针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国家还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并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
(4)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注意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新招收的工人中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为了配合这一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扩大保险范围。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由原来的四种职工扩大到七类九种职工,基本上覆盖了国有企业中由于非自愿性原因失去工作的绝大部分人员。
(2)改进待业救济金的计发办法,提高待业保险待遇。
(3)进一步明确待业职工应享受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项待遇,并规定对特殊困难的待业职工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强调待业保险工作是以救济为手段,以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为目的的一项工作。
1994年,“待业保险”一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始改为“失业保险”,以求符合国际惯例。
1995年,国务院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开始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了长期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
4.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
1983年4月,民政部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可以办,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各地民政部门开始拓展依靠社会力量解决孤老残幼安置问题的新途径。
(1)经过10多年的实践,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包办体制转向社会办福利。现在,既有国有形式,也有不同部门、企业合办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和股份合作形式,有些地方还出现了个体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二是由只重视社会效益转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注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进行多种形式的经营创收,走以实业养事业的路子,有效地改善福利设施和收养人员的生活。三是由封闭式办院转向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从服务对象看,由只为优抚对象和三无对象实施的救济服务,改变为既为传统的民政对象服务,同时也为社会服务。
(2)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已从初时的零散、自发和无序状态发展到服务形式多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由大中城市向小城镇扩延并且初具产业规模的局面。它拓宽了原有的服务范围和领域,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产业的结合,加快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产业化进程。
(3)以住房制度改革为核心的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在传统的社会福利体制中,城镇职工的住房补贴占有相当比重。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改革。90年代以来,住房改革全面展开。1995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体制,包括:改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品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从而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大改革力度,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6月30日起,取消福利分房制度。
5.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1)灾害救助。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灾害频繁,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因此,单靠国家拨款救灾已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灾民生活。
1980年10月,民政部、外经部、外交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接受联合国救灾署援助的请示》,获得国务院批准,自此开始建立在遭受特大灾害袭击时接受外国援助和向联合国救灾署申请援助的制度。
1983年4月,民政部在第八届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方针,并确定了试行自然灾害救灾款包干体制、救灾款可适当用于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以及有些救灾款可实行“有借有还”的办法等救灾工作改革的原则。
1993年1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救灾救济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灾分级管理新体制。
199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发展损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
(2)城市贫困救助。1993年6月,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出台,是城市贫困救助制度改革的开端。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截至1997年9月,已有206个城市正式实施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对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完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农村贫困救助。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许多地区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模式不复存在,靠农村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生活也成了问题。1982年1月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记要》,提出采用“包干到户”形式,保证一定的公共积累,统一安排五保户的生活。另外,民政部还实施了大力发展社区办的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通过承包合同落实对五保户的生活照料,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发动社会力量关心五保工作以及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传统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发放救济款物,容易助长“等靠要”
的惰性,使贫困者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改革后,新的扶贫政策应运而生,它是以国家通过资金技术输入等方式扶持农村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来改变其贫困面貌并脱贫致富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民政部门和整个政府的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