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应贯彻平等公开、客观公正原则。评价公务员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考核者对被考核者不能带有个人成见进行评定。
考核结果要公开,考核方法、程序、机构要充分体现民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组织,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接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2)奖惩。奖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奖励或惩戒。
对公务员的奖惩,必须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功过分明、赏罚得当等原则。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获奖者由授奖机关颁发证书或证章,同时发给适当的奖品、奖金或提高工资等级。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者除外)。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督机关决定。其中受开除处分的,应报上级机关备案。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5.培训
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规范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训练。
对公务员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四种类型。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机构是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各级党校、干校和一些综合性大学。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培训制度法律化;领导机构专门化;培训机构多元化;公务员培训的终身化;培训内容实用化;培训、任用、晋升的一致化。
6.职务升降、任免、辞退
(1)职务升降。职务升降是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和降职。
职务升降的依据: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公务员本人情况对其担任职务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二是根据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有突出工作能力的予以职务晋升,对不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职务升降是人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它与人才成长、使用和积极性的调动,有着密切联系。
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并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公务员降职,主要由以下情况所致: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机构变动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而改任较低职务的。
(2)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指公务员职务的任命及免除,包括任职和免职两个方面。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予以任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3)辞退。公务员辞退是指其所在单位按照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对不适宜在本单位工作的公务员解除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关系。辞退的条件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被辞退者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不服时可提出申诉。
7.交流与回避
(1)交流。公务员交流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或从一个职位转换到另一个职位任职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个方面。调任包括调进和调出。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须经过严格考核。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转任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转换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挂职锻炼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2)回避。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任职回避指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或在同一系统担任具有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的职务。地区回避指不允许公务员在其家乡所在地担任某一级别以上的领导职务。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遇到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本人不得参加,也不得施加任何影响。
8.工资福利
(1)工资。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为酬劳公务员,保障其生活,维持其地位,按一定标准定期付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数量。其来源是国家财政。公务员工资制度要求体现下列原则:
平衡原则,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和社会上其他行业,主要是工商企业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平等原则,即不论什么行政机关,凡工作性质相同和等级相同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应平等。与物价相适应原则,即国家应根据社会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动,定期对公务员的工资做出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
定期提薪原则,即国家应根据公务员年资的增加而定期提高其工资。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职务、责任、工作性质、教育程度、工作熟练程度、地区差别、工作时间等,其中职务是确定工资的最主要依据。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2)福利。公务员福利待遇是指国家为改善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公共服务性设施和各种补贴制度。福利待遇内容繁多,主要有:保险性福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集体福利待遇,即为满足机关公务员共同需要而建立的福利设施;工作性和生活性福利补贴;生活困难补贴;假期待遇。
9.退职和退休
公务员退职和退休制度指公务员年老或丧失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国家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制度。公务员退职是指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达到规定的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要求其离开工作岗位,并发给一定数额的退职金,以维持其生活。
公务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者因公致残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公务员离开工作岗位,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以维持其生活。我国规定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提前退休。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也可提前退休。
10.申诉和控告
(1)申诉。公务员的申诉制度是指公务员在受到涉及个人事务处理时,如对处理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进行复议的一种制度。
(2)控告。公务员控告制度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