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者的区别角度而言:其一,政策和法律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也由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法律则是由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有关机关所制定,执行则是由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政策的制定相对比较灵活,有些政策的制定不一定经过严格的程序。其二,政策和法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协调一致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政策虽然本质上是阶级意志、利益的集中体现或表达,但也可能是不同政治主体或利益群体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法律对国家的所有人都是有效的和适用的,政策则只对政策对象有效。其三,政策和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有差别。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给予强制性惩处。
法律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政策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比法律要弱,有些政策要靠宣传、教育、说明、劝导等方式贯彻执行,并使人们自觉遵守。政府对违反政策的行为不能像国家司法机关那样用法律手段予以惩处。其四,政策和法律的生命周期长短有所不同。法律相对比较稳定,生命周期较长,而政策则相对灵活多变,生命周期较短。许乡政策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的,往往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政策经常要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终结,而修改法律则须十分慎重。
两者的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有些政策通过实施和检验,条件成熟以后,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稳定化。二是国家和执政党的重大的基本的政策又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法律是保障政策顺利执行的有力工具。三是在现代国家,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
三、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指最能体现其内涵的根本性质,它隐藏在政策之中,通过人们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其特征是指公共政策与别的社会现象比较中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本质和特征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阶级性、手段性、政治性、公共性、资源性、规范性。
1.阶级性
公共政策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与表达。这是政策的核心本质。政策与国家政权和政治统治密不可分,随着国家及政治的产生而产生。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对于统治阶级及其执政党来说,他们代表“国家”制定政策、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时,其出发点总是如何通过问题的解决更加有利于自己的统治,有效地达到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而对于被统治阶级及其政党来说,他们也要针对各种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针对执政者提出的政策采取自己的对策,以达到本阶级生存、发展、推翻统治阶级,最后使自己上升为统治者的目的。
必须说明,政策代表的不是阶级的局部或暂时利益,而是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一个阶级或政党在制定政策(尤其是基本政策或总政策)时,不应仅为某个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某个历史时期的暂短利益所左右,而应着眼于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为了这种利益,甚至可以牺牲局部或眼前利益。同时,一个阶级尤其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时,不能不考虑社会的其他阶级和阶层。他们往往会在局部或暂时的利益上向其他阶级甚至敌对阶级做出某种妥协和让步,以求“公正身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自身统治的巩固。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各阶级力量对比的晴雨表。
2.手段性
公共政策既体现了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控制社会,实现阶级意志、维护阶级利益的手段。
国家要履行两大职能: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政治职能,作为社会管理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调整本阶级内部各成员、各层次、各派别以及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的共同利益,免得因内部矛盾而使其阶级利益受损害;调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纠纷等,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障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组织领导社会生产活动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这项任务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国家里尤其重要,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主要任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
而国家行使政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推行包括制度、法律、路线、方针在内的公共政策来实现的。
3.政治性
政治性指政策主要是由国家政权和政党制定和推行的政治是公共政策的出发点,一切政策的制定都要从政治上加以考虑;政治是公共政策的归宿,一切政策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
什么是政治?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说明。从发生学意义上说,随着“居民第一次划分为两大阶级”和“城市的出现”,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一句话,就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政治是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即国家政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对经济有极大的反作用,对思想文化有极大的制约性。它规定了一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方向。从内容上考察,政治是一个阶级或社会集团为了维护其根本利益,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权的一切活动,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它处理的是阶级、政党、民族、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
政策就是政治措施,就是党和国家在各种涉及到全局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上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措施、准则。政策的政治本质对于像外交政策、干部政策等是容易理解的。但对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来说,往往不好理解。虽然此类政策其内容是非政治的,但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推行这些政策时,主要着眼于政治,服务于政治目标,即这些问题本身涉及到了人民群众、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比如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和生育问题不是个人问题、家庭问题,更不是自然规律,而是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影响到国力强弱和民族兴衰的全局性的问题。
所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而且被看作是全党的政治任务。
4.公共性
公共政策的内容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经济活动、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社会进步。政策的公共性与政策的阶级性、政治性是互为表里的。马克思主义虽然强调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并不否认国家管理整个社会的职能。
相反,国家只有通过“公正”全面地履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才能实现其阶级性和政治性的本质。作为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的公共政策必然也就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有些政策看起来是针对某个地区或某部分社会成员的,但都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利益,也是社会公共事务。比如我国西部开发战略,并不仅有利于西部大发展,而是为了缩小地区间差异,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整体协调发展。
公共政策和企业政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即公共政策的内容特征是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关系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企业管理的本质是追求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即利润最大化。而其共同利益并不等于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就在一个“公”字上。即使有些企业也部分地承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责任,即使它们在决策中也要考虑到事关社会全局的国家政策目标,但总体上企业的政策还是属于“私人政策”范畴。是否以赢利为目的,是否以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宗旨是区分企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标准。
5.资源性
公共政策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利益问题,是以提供和调节资源,使人们受益或受损,从而引导、控制、管理人们的行为。
这是公共政策发挥功能的机制。
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实物、资金、技术、知识,还包括机会、权力、荣誉和服务等社会中一切有价值的、可给人们带来利益的东西。资源和价值、利益紧密相关,有时可以互相通用。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私人资源和公共资源。公共政策所提供和调节的资源一般属于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虽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与自然分离鸿沟的日益弥合,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有融合的趋势,譬如在传统社会中,阳光是纯粹的自然资源,政府的政策无法实现对阳光的调节。但在法制完备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公民的住宅采光权,实现对阳光的分配调节。然而,这种分配又是不完全的,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法给阳光清晰地划定产权,使得一部分人拥有阳光,而另一部分人却付之阙如。
同样,公共政策在调节公共资源时,不但影响私人资源的配置,有时甚至直接配置私人资源。这在专制国家和战时政府体制中曾屡见不鲜。不过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私人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应该加以分开。私人资源一般由私人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公共资源由国家通过政策机制来配置。
公共政策对资源的提供和调节包括公共资源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公共资源的生产是资源提供的前提。比如政府通过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造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政策的生产功能在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尤为突出。有人将政策本身就当作一种资源,甚至是“元资源”,认为政府的功能就是生产和提供这种“元资源”的。政府还要遵循比较优势原则,通过谈判和执行政府间的各种协议,互相交换各种资源。如我国加入WTO,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资源的交换和互惠。政策的资源分配机制,人们的感受更加深切。像物价政策、货币政策、工资政策、税收政策、地区倾斜和产业倾斜等政策优惠都是政府通过政策对公共资源的分配调节。政策对资源消费的调节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资源就是直接的,而上述的分配政策就是间接地调节消费。
6.规范性
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从外在表现来看,体现为一系列行为规范。任何一项政策,都规定社会中某一部分或全部成员的行为方向和准则,告诉人们怎样活动、遵循什么路线、达到什么目标,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提倡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有什么利益、受什么惩罚。
政策的规范性不同于道德的规范性、习惯的规范性。道德的规范诉诸人们的良心自省和道德自律。习惯规范诉诸人们的下意识甚至无意识。政策的规范性则依赖于其自身的权威性以至强制性。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是指作为对社会、团体、个人行为的规范和指导,政策必须得到所涉对象的认可、接受,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否则,政策就没有约束力,难以取得所期望的效果。
政策权威性的取得,或是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或是依据一套习惯性程序,或是遵照领袖人物的指示。许多时候,一项政策并不总是符合所有人的利益,有时需要部分对象为了全体的利益做出某种牺牲,付出巨大代价或努力,甚至要求大多数人做出牺牲去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这种政策的实施对于那些非自愿做出牺牲的对象而言,就具有了强制性。政策的强制性往往同一些惩罚性的措施相联系,若缺乏惩罚性措施,有些政策就会失去其权威性,无法贯彻执行。当然,为了维护政策的权威性而使用的强制措施是有限度的,如果政策过分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则可能招致大部分人的抵制而导致政策执行者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或冲突,政策也就失去了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