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对种子生产有什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律师提示
农民从事种子生产的,应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我国法律对种子经营有什么要求?
我国法律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对种子的经营有严格的制度,但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是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或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另外,农民在购买种子的时候应当多加注意,应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资金雄厚、信誉好的大型种子经营商处购买种子,并注意核实经营者的证照,查看其经营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
3.我国法律对经营销售的种子有何规定?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但应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对经营销售的种子做出严格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而农民在购买种子时也应加以注意,对于散装、打开包装的、无证包装的种子,标识模糊不清、标注不全、来路不明的种子都不要购买,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到不合格的种子,影响自己的耕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4.农民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怎么办?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不论该损失是由谁造成的,种子使用者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该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一)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价款;(二)有关费用,即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费用和农田闲置的浪费以及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等;(三)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律师提示
为了预防因购买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引发纠纷,农民在购买种子时,应主动向种子经营者索要购买种子的发票和凭证,并妥善保存好。日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将其作为维权的证据,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纠纷:(一)与种子经营者进行协商,(二)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5.个人可以经营农药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目前,我国经营农药的单位主要包括:(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由此可见,农药虽然也是商品,但农药属于国家专营物资,经营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诸多特定的规定,才有可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有资格经营农药。实际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而无论从哪方面看,农民个人是根本不具备农药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所以个人不可以经营农药。
律师提示
个人不可以经营农药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允许经销农药,现实生活中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是违法的,只是未被查处而已,提醒农民朋友一定要从正规的供货渠道购买农药才能用得放心、保证收成。同时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应当保证质量,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农药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等。
相关法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7.我国法律对销售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什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示
以上所说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而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种植、饲养的蔬菜、家禽等,销售时是不在包装之列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哪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律师提示
农民生产、销售农产品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禁止销售的,不得销售。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9.什么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供需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将农副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农副产品的一方,称为需方。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水果、药材、肉、禽、蛋、鱼等农、林、牧、副、渔各种产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一)统购合同,以国家计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由国营商业组织与各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二)派购合同,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另一种合同形式。以上两种合同是农村实行统购派购制度的法律形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决定改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三)预购合同,商业企业以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承包队、组、户)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就收购某种农副产品和给付价款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的实际可能订立,一般要在农业产品生产以前订立。它以给付定金或预付款形式为特征,以便保证合同能认真履行。(四)议购合同,商业企业对生产零星分散、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合同。价格可按国家牌价,也可由双方另议价格。(五)购销结合合同,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主要是供销社),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有时还有信用社。
律师提示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交易的标的为农副产品。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农副产品的丰、歉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农民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这一特征,注意保护好自身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10.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产品名称;(二)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三)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四)产品的包装;(五)产品的价格;(六)交、提货期限和地点;(七)交、提货方式;(八)交、提货日期的计算;(九)货款的结算;(十)产品的验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律师提示
农民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农副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并应确切到品种为宜。如粮食,不能简单写粮食,应具体写明是小麦、玉米还是大豆、高粱,并注意方言,如南瓜,南方一般称“南瓜”,而北方一些地区则称“倭瓜”、“北瓜”。如粳米就标明是粳米,中籼米就标明是中籼米,杂交稻米就标明是杂交稻米,不能统称为大米。产品使用地区习惯名称的,购销双方要意见一致。(二)在合同中应将质量验收方式明确下来,验收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①全面验收。即对货物逐个进行检验。②抽样验收。即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产品验收,以抽取货物的质量作为全部产品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抽验的准确度,抽验量一般应不低于货物总量的10%。③样品验收。即以双方认可的样品来作为验收标准。对鲜活产品一般不用这种验收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样品,共同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样品。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双方应规定处理方法,如降价出售或卖方自行处理等。(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钱货两清者外,各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11.农产品收购时,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律师提示
我国非常重视对农产品收购中农民权益的保障,尤其在农产品收购价格方面有专门的规定。但实践中,农民依然会碰到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面对这些,农民可以向价格有关部门反映。价格主管部门会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经典案
购买的农药导致庄稼死亡,怎么办?
[案情介绍]
陈某到某农药供销店购买除草剂,店主张某向其推荐了一种农药,并向其说明了喷洒方法。陈某回家后按张某说的方法将农药喷洒在自家种植的4亩水稻田里。没过几天,陈某发现田里的水稻出现枯黄,怀疑是张某销售的农药有质量问题,马上找到张某,问其原因。张某辩称,自己卖的除草剂是完全符合标准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导致水稻枯黄的原因是陈某自己使用不当,不关自己的事。又过了几天,水稻全部枯死。于是,陈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拒绝赔偿。陈某一气之下,将农药供销店诉至法院。
[本案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农药经营属于特殊的行业,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陈某购买的农药不同与一般的农药,不适用常规的喷洒方法,而张某在卖农药给陈某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给陈某除草剂的使用说明书,只是把常规的喷洒方法告诉陈某,造成陈某的损失。据此,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认定该农药供销店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