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部门澄清了市场上流传的郑百文已获准在重组后增发新股的传言,同时也明确了重组方案中一些规定不适当。2月6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郑百文董事会提出的重组方案中,有关股权过户的内容规定不适当,它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明明是股权转让,却称过户;明明是已经抵押的风险资产,却成了优质资产;作为股东,不同意公司的重组方案,股权就会被注销。可见郑百文的重组并不规范,可管理部门从本质上还是希望郑百文重组,而不是破产退市。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已经亏损到破产,这对投资者来说是十分可怕的;如果实际已资不抵债的公司还不能退出市场,那么就不仅仅是可怕了。对于敲而不响的退市警钟,投资者是什么感觉呢?
对于造假负直接责任的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自然要受点儿惩罚。2002年11月14日,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李福乾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说在上法院前,那位梁山好汉张继升带着十多位公司的高管来拜访李福乾,对他进行了一番鼓励,鼓励他恢复信心,重新做人。不知李福乾对此有何感受。“他显得比以前苍老多了。”李福乾的律师王登巍怜惜地说,“特别是在宣判前夕,他因不知道自己到底会落得怎样一个结果而焦躁不安,一个企业家竟然在一夜之间变得六神无主了。”
何止李福乾六神无主,郑百文弄得中国股民都有些六神无主了。到底是绩优好,还是垃圾好呢?不怕你不眼红,垃圾股一只只飞上天,比如ST钛白,3年亏损后变成PT钛白,但股价却从4块多,飙升到近14元。背着几亿元的债务,飞得那么高,这就是“榜样”的力量。
证监会当被告
2000年2月21日,海南凯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未予受理。2000年7月17日,海南凯立公司以撤销上诉为前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证监会,8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海南凯立公司此举顿时激起证券界的轩然大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最高监督执法机构,海南凯立到底是怎样的公司,居然如此大胆,这不等于“自绝”其今后上市之路嘛。市场议论之声顿起。
说起凯立,不能说没有来头。因为海南岛中部地区没有一条像样的公路,使得海南省中部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最落后的地区。为了修建一条穿越海南岛中部,长度为172公里的高速公路,才诞生了海南凯立公司。公司1994年3月开始筹建,当年12月31日,在履行了法定评估和验资程序之后,经海南省证管办批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股东单位有:海南长江旅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海口卫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其中长江旅业公司持凯立公司77.62%的股份,成为凯立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5年,凯立公司与海南省政府签订了总长度为172公里的海南中部高速公路的建设合同,并开始进行航测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1996年,凯立公司进行了高速公路分段设计,并与施工方签订了高速公路第一期海口至永发段、长度为28.258公里的施工合同。1997年2月,第一期高速公路工程正式开工。海南中部高速公路工程的总造价为54亿元,单靠企业的自有资金投入是不可能完成的,在对高速公路先期投入7000多万元的自有资金之后,凯立公司把目光投向了资本市场,希望通过上市为高速公路的建设融到资金。
1996年10月14日,海南凯立向国家民委报送了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国家民委推荐海南凯立,是因为海南中部为多民族地区,海南凯立的基本目标是修建海南中部高等级公路,占用国家民委的上市指标是理所当然的。1997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厅、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三个单位正式发文,向国家民委推荐,请求国家民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海南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7年4月2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中国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996年计划内A股股票发行上市企业。”1998年2月24日,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来自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的电话,称“海南凯立的上市问题,经研究同意可上报材料。材料内容及程序按13号文件要求做,并要有收购兼并内容,在上报材料时,注明列入1997年计划内,指标问题可不考虑。”海南证管办把这个消息通知了凯立公司。1998年6月29日,凯立公司经海南省证管办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一路过来,走得很顺,看来上市之路修通了。
1998年7月,证监会发行部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了上市资格核查。1999年6月,证监会稽查局再次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核查,查阅了相关材料和文件。据凯立公司总裁廖斌说:“稽查局的同志了解情况后,当面告诉我们收入和利润都是真实的,没有问题。”但到1999年9月,凯立公司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调查证实,凯立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收入作为收益,造成97%收益不真实,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137条的有关规定,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根据上述事实,经我会(证监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于凯立公司申报材料虚假,取消凯立公司的股票发行资格。”2000年6月10日凯立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公函。公函中写道,“我会对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群众举报该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证实该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咋回事?谁在背后捅了刀子?从1996年10月14日,凯立公司向国家民委报送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算起,一直到2000年6月10日收到证监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为止,将近四年了,做了将近四年上市梦的凯立公司自然十分委屈。委屈的不仅是长达近四年的等待,更是“97%虚假利润”的结论。
四年的努力付之东流,“但茫茫暮霭,目断上市路,往事难追。”2000年2月21日,证监会退回其申报材料之前,凯立公司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时,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起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凯立公司转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就在此时,证监会作出了退回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前后所作的决定都是针对凯立公司申请上市的,凯立公司为了便于法院对证监会的决定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查,撤回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并于2000年7月17日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这次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凯立公司的起诉。
匹夫受辱,尚要拔刀而起,何况凯立背后还有国家民委。消息一出,市场人士都瞪起大大小小的眼睛,想看一看执法者在被告席上是怎样一副表情。
算不算“幸事”
“凯立案”的原告代理人有两位,一位是凯立公司的总经理廖斌,他是中国第一批500名注册评估师之一,同时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总经理亲自出马,可见此事对凯立公司事关重大;另一位代理人是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律师。
凯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凯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以及“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错误结论;撤销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取消凯立公司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判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与审批程序。
2000年10月19日,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首先就“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发生争执。证监会认为,他们唯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退回了申报材料,否认曾经作出取消A股发行资格的决定。凯立公司代理人认为,虽然证监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但写给有关领导的报告并不是请示工作,而是一种结论和决定性的报告,已经表明证监会作出了取消海南凯立A股发行资格的行政行为。第一回合,证监会似乎有些脚发软,或许他太师椅坐久了,“使绊子”功夫差了点。
第二回合:中国证监会辩称,在接到海南凯立申报的预选材料后,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派人对海南凯立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公司申报的前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双方在海南凯立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上产生了重大分歧。中国证监会认定,海南凯立成立时,大股东长江旅业以“木棠工程开发权”作价1800余万元出资,并将工程收益转让海南凯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只能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工程开发权不能作为出资的依据,此举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导致会计资料不实。凯立公司认为,有关合同上有利用“工程开发权”出资的字样实际上是对合作方式的误解。根据验资报告,实际的记载是:长江旅业是以1800万元“实物”作为出资凭证的。工程开发权并没有实际上被当做出资凭证。中国证监会认为,在审查预选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海南凯立三年中97%的利润应该属于长江旅业,说明海南凯立将另外一个企业的利润作为自己的收益上报。凯立公司则表示,在该企业成立之初,长江旅业将工程收益权全面转交海南凯立,并得到了工程发包方--木棠管委会的确认。管委会也承诺只与海南凯立发生业务联系。所以,海南凯立的利润报告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问题。
从第二回合开始,双方在法院上舌战激烈。此后双方还在工程结算、利润的认定方面进行激烈争辩。证监会表示对海南凯立进行了非常深入的了解,掌握证据充实、确凿;而凯立认为证监会对工程施工企业的财务结算制度、利润认定方面的基本常识不甚了了,对基本情况也不熟悉,对事情的认定存在偏差。大战三百回合之后,就等着裁判清理点数,决定胜负。
2000年12月18日,世人瞩目的“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达11页的判决书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28日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作出了一个司法决定: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起两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行政行为。判决书同时“驳回海南凯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南凯立公司的起诉请求有三个,“取消证监会退回预选申报上市材料的决定”、“判令中国证监会依法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查与审批”两项获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海南凯立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错误结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律专家认为,后一项请求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所在,被驳回非常自然。也就是说,凯立公司打赢了这场官司。
当审判长林民华宣读完判决书后,证监会和凯立均未当庭发表意见,证监会代理人表示:“回去请示一下,再作出决定。”而凯立方也出言谨慎,表示要“对一些细节考虑研究后再说”。
开庭之前,当记者采访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时,梁先生非常有气度地对媒体道,证监会当被告不是坏事。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梁依然表示,司法机构的介入和判决会优化证券监管水平,相信证监会会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此案,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然而证监会并非如此有气度地吞下这颗苦果,它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月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2001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审理之后,7月5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维持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证监会必须依法审核海南凯立公司的上市请求,并在60天内作出决定。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证监会成为被告是第一次,官司彻底败诉也是第一次。对此海南凯立公司的董事长卫凯征百感交集地说:“判定中国证监会违法,并按照法律规定恢复凯立上市申请的审核,实在是‘法律的幸事’、‘中国证券市场的幸事’。”
市场当然不会希望看到证监会被推上被告席,但证监会败诉的事实却让我们看到,市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识正在形成,这是市场法制建设向前跨出一大步的标志。
第三、“问题少年”留问题
“阿B阿B我爱你”
2001年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这个决定对许多业内人士来说是意料之外的,自1991年底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后,这个市场向境内的股民差不多封闭了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