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董事会成员应该说是在公司现有董事会的权力范围之内的。但是,扩大董事会一定要遵守程序,这个程序一般会有相关法律或公司的章程和细则来规定。因为董事会的组成会影响对公司各种决策投票的结果,所以如果现任董事会企图在这个环节上耍小心眼儿,当然会有人紧盯不放的。
本章所讲的案例中,面临恶意收购威胁的目标公司Atlas公司为了不让收购者控制自己的董事会,抢在对方收集股东的书面许可函之前将现有的七名董事会成员增加到九名,新入选的两名董事自然都是“自己人”,而Atlas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最多由15名董事组成。这样,该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就掌握了董事会的多数投票权。收购者布莱修斯公司当然不干了,于是一场诉讼战开始了。
董事会对股东投票权的限制
布莱修斯【Blasius】公司是由迈克尔·卢宾【Michael Lubin】和沃伦·德拉诺【Warren Delano】成立的,这两位都曾是商业银行家。他们成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垃圾债券【junk bond】融资,从事金融性收购【financially motivated takeovers】。而Atlas公司是一个实业公司,主要从事各种矿产开采。
1987年7月,布莱修斯开始收购Atlas的股票。在此之前,布莱修斯已经通过垃圾债券要约筹集了6000万美元的资金,但它的公开文件表明它无法通过自己的运作来偿还此债务。1987年10月29日,它提交了一份13D表,公开布莱修斯及其分公司持有Atlas9.1%的股份。布莱修斯同时公开了重组Atals管理层以提高股东价值的意图,还公开了它正在研究通过要约收购或争夺代理权来获得Atlas的控制权的可能性。
而此时Atlas的新任CEO韦弗【Weaver】,正在重组公司的运作,以重点发展金矿开采业务。公司刚刚宣布停止开采铀矿,韦弗认为在考虑进一步的重组之前应当先实施目前的重组。他在1987年10月30日的日记中写道:
德拉诺和卢宾今天提交了13D表。对此问题,我与W·马【W/MAH】和马克·戈尔登【Mark Golden】进行了长时间的会谈。我们一致认为必须通过W/stock公司的收购,合并或其他手段来稀释他们的股权。
1987年12月2日,双方代表举行了会谈。布莱修斯的负责人建议Atlas进行杠杆重组【leveraged restructuring】,包括转让资产和向股东分发现金和公司债券,卢宾在会后向Atlas递交了一份书面建议。而Atlas的代表一致认为这一重组是不可行的。尽管韦弗和Atlas的管理层对此建议已经抱持否定态度,他们还是将此建议送交他们的投资银行顾问高盛进行评估。
1987年12月30日,布莱修斯向Atlas提交了一份由其签署的书面许可函,其内容包括建议董事会启动一项重组计划;建议修改公司细则,选举8名新董事,将董事会成员由7名增加到15名,而15名就是Atlas公司章程中所允许的最高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Atlas迅速做出了反应。韦弗与公司法律顾问马约特,以及一位董事商议了对策。尽管再过一周,在1988年1月6日就可以举行定期的董事会议,他们还是决定在1987年12月31日提前召开董事会的紧急电话会议,会议的目的是使董事会同意在董事会中增加至少一名,最好两名董事。会上,董事会投票通过了对公司细则的修改,将董事会人数从7人增至9人,并当即任命约翰·M·德瓦尼【John M.Devaney】和哈里·J·温特斯【Harry J.Winters】为两名新董事。Atlas的公司登记执照规定董事分类任职,依此规定,Messrs.Devaney和Winters的任期将分别在1988年和1990年结束。
这样,Atlas现任董事会实际上控制了最多15名董事中的大半,因此,即使有大股东通过布莱修斯许可函中的请求在董事会中加入新董事,也不能控制多数了。而证据也表明,这正是Atlas现任董事会这一举动的主要动机。
这一结论对于分析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如此明确地证明董事会的动机,换句话说如果证明了他们采取这一行动与布莱修斯发出的股东书面许可函无关,那么他们的这一举动仅仅会偶然地影响到须经股东授权的任何行动的完成。董事会的行动很可能就不会被判决无效。因为一般来讲,即使在许可函请求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董事会的信托义务也要求它继续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管理。
原告认为Atlas董事会12月31日的行动是出于一个自私的动机,即保护现任董事会免于被替换的威胁。法院还认为Atlas董事会12月31日的行动是草率行为的结果。因为更改董事会成员人数是用来预防资本结构的改变的,但当时董事会并无任何根据来判断这个提议明智与否,当时也没有任何紧急情况迫使它在未经深思熟虑之前就通过这个提议。
董事会紧急增选新董事的主要动机已经被证据十分有力地证明了。尚存疑问的是一个更为微妙的关于动机的问题:董事会的现有成员这样做是否基于诚信地希望保护股东的利益,即使是股东自己造成的伤害也应当避免。
法官无法认定董事会在12月31日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毫无利己的动机。准确地说董事会是看到了布莱修斯的资本结构改变计划在它自己和布莱修斯之间出现了重要的政策分歧。因此,法官判定,它的行为并非完全利己,而是同时为了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它所担忧的资本结构的改变,而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在法官看来,本案提出的真正问题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董事会是基于诚信的,它能否为了防止股东增选出新董事从而占据董事会的多数而采取合法正当的行动。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关于一个故意的违法行为【甚至只是疏忽】,而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授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采取特定措施,例如回购自己的股票来阻止可能出现的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也同时要求董事会的行为是基于诚信地追求公司利益,在仔细思考之后采取了措施,而且具体措施较之于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公司合法利益的威胁必须是合理的。即使实施的行为具有侵犯性,只要是基于诚信和适当的注意就可以使得这种行为合法化。
这一规则能否应用于妨碍股东投票权的行为呢?法律的授权和合理原则【sound principles】表明:规划公司管理的投票权的重要性要求在这一制度设置中不能应用上述规则,应当仔细审查这样的行为。
商业判断法则的无能为力
为什么商业判断法则无法应用于董事会干涉股东选举权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基于诚信且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股东拥有投票权是董事权利合法性的理论基础。通常,股东对其意识到的不适当的商业行为只有两种抵制方法。他们可能出售他们的股份,当抛出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时,可能严重影响此证券的价格从而迫使公司改变其管理行为,或者通过投票选举更换董事会成员。
有很长一段时间,股东投票选举都被看做是一个几乎没有实际作用的仪式,而逐渐遭到遗弃。也许本案的判例能够终止这种趋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股东投票选举到底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过场,还是一个对管理层的重要的约束工具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赋予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对不归其所有的大量财产行使权利的合法性的理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董事会影响股东投票程序完整性的问题不等同于董事会行使代理权的问题。
从另一个观点分析,也可以看出股东投票权的特殊性。董事会防止股东选举权生效的决定不可避免地涉及了一个问题,即委托人和代理人,谁有权来决定公司的内部事务管理。当然,在本案中由谁来组织董事会的问题是没有疑问的。而董事会阻止股东增选并任命新董事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对它的财产行使权利的范围,或者对此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相反,它属于在处于同等地位的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分配公司管理权力的问题。干涉股东投票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董事会和多数股东之间的冲突。对这种行为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对代理人和委托人所负有的法定的公平义务的判决。法官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说只要代理人基于诚信地和适当地行事,他的行为和决定就可以逃脱法律的监督。也就是说,这不是属于代理人进行商业判断的范围。
“本身无效规则”还股东一个完整的投票权
那么什么规则可以用来认定董事会企图阻碍股东投票权有效运用的行为无效呢?
原告认为,一旦确定了董事会实施了阻??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行为,就可认定其行为本身无效。
本身无效规则【per se rule】否定了任何干涉公司投票权效力的行为,它的优点在于比较清楚和具预见性,同时使得公司民主的概念得到了严格执行。但本身无效规则的缺点是它干涉的范围过广。
在最近的两个涉及股东选举权的案子中,法院否定了董事会阻止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行为,但并没有运用本身无效规则。相反,它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董事会应该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12月31日的行为的正当性。
董事会面临的并非一个强大的股东强行损害另一些股东利益的行为,它面临的是一个持有9%股份的股东的建议。而且,董事会也有时间【而且它明白自己有时间】来告知股东它对于这个建议的利弊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动的唯一正当理由是董事会比股东更明白什么是公司的最大利益。当然这个前提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明确的,除非股东愿意盲目地被董事会的建议所左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权组成董事会。也许布莱修斯的重组建议是不切实际的,会给公司和支持这个建议的股东造成损失。法官也倾向于认为这不是一个明智的建议。董事会当然也肯定做了这样的考虑,这种基于诚信的观点使董事会有权采取措施避免它所意识到的风险。但他不必因此提前阻挠股东的投票权。它可以,例如,利用公司资金通知股东或使股东赞成自己的观点。但是利用公司的资金通知投票的股东和运用公司的权力阻止有效的股东行动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股东的意见和董事会的观点可能迥然不同。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股东就有权使用公司法和Atlas公司登记执照所提供的机制来表达这个不同的观点。法官认为,股东也有权限制自己的代理人即董事会实施阻止他们行动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尽管Atlas董事会实施的行为是基于诚信的,但它非故意地违反了董事会负有的对股东的忠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Atlas董事会在12月31日的决定无效,命令该董事会取消他们的决定。
Blasius Industries,Inc.v.Atlas Corp.,564 A.2d 651【Del.Ch.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