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讲述的是三个媒体巨头派拉蒙、维亚康姆【Viacom】和QVC之间的角逐。派拉蒙原本是打算与维亚康姆进行友好合并,未曾想QVC偏偏在这个时候横插一杠子,对派拉蒙提出要约收购,而且出价比维亚康姆要高。而派拉蒙此时已经与维亚康姆达成了合并协议,并且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对维亚康姆十分有利的阻止其他收购者的条款。这一点与露华浓案例有些相似,但是因为具体情节的不同,使得这两个案例有本质上的不同。应该说,派拉蒙与维亚康姆协议中的反收购条款本身并不一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竞争收购者QVC的出现却让事情变得不再一样了。派拉蒙究竟应该如何定夺?
三足鼎立
派拉蒙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主要营业地在纽约,拥有和经营多种娱乐业务,包括电影和电视演播室,出版社,职业体育队和游乐园。该公司公开发行了约118000000股普通股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中,大部分股份是由大量独立的投资者持有。
维亚康姆公司也是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总部设在马萨诸塞州。该公司由其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萨姆纳·雷石东【Sumner M.Redstone】控制,他通过占有全国娱乐公司National Amusements,Inc.91.7%的资产,间接拥有维亚康姆大约85.2%的有表决权的A股和大约69.2%的无表决权的B股。维亚康姆经营广泛的娱乐业务,包括很多众所周知的有线电视频道例如MTV,Nickelodeon儿童频道,Showtime,和电影频道。与维亚康姆共同参与和派拉蒙的交易的共同参资人包括NYNEX公司和Blockbuster娱乐公司。
同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QVC公司,总部位于宾夕法尼亚州。该公司的大股东包括自由媒体公司【Liberty Media Corporation】,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 Corporation】,Advance Publications,Inc.和考克斯企业【Cox Enterprises Inc.】。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巴里·迪勒【Barry Diller】也是一个重要的股东。QVC通过一个电视购物频道销售很多商品。几家投资者都参与了QVC提出的与派拉蒙公司的合并计划,其中包括南方贝尔公司【BellSouth Corporation】和康卡斯特公司。
派拉蒙公司的董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四人是公司的管理人员:自1983年起就担任派拉蒙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马丁·S·戴维斯【Martin S.Davis】、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唐纳德·奥伦斯曼【Donald Oresman】;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斯坦斯·R·贾菲【Stanley R.Jaffe】;副总裁兼首席财务主管罗纳德·L·纳尔逊【Ronald L.Nelson】。其余11名外部董事都是资深商业人士,曾任或现任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1980年代末开始,派拉蒙公司开始研究收购或合并其他娱乐、媒体或通信产业公司的可能性。派拉蒙认为为了在迅速发展的娱乐和通信领域与竞争者并驾齐驱,这样的交易是有利的,也可能是必须的。为了实现战略性扩张,派拉蒙曾在1989年对时代公司进行过要约收购,但以失败告终。
派拉蒙和维亚康姆:永不分离的联姻?
派拉蒙公司早在1990年就考虑过与维亚康姆公司的合并,但一直到1993年4月这个项目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4月20日雷石东和戴维斯举行了一次晚餐会谈。财务顾问公司史密斯·巴尼·希尔森【Smith Barney Shearson】的董事长罗伯特·格林希尔【Robert Greenhill】帮助促成并出席了这次会谈。经过几次会面以后,双方在7月初开始进行严肃的协商。
协商的结果,双方暂时达成一致,由戴维斯【Davis】担任首席执行官,而雷石东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合并双方尚未就合并价格和给予维亚康姆优先认股权的条款达成一致。关于价格,维亚康姆提供了现金和股票【主要是维亚康姆的无表决权的B股】的组合,市场价值约为每股61美元,但派拉蒙希望至少每股70美元。
这次协商失败后不久,发生了两个重大事件。第一,戴维斯得知QVC可能对派拉蒙公司感兴趣,并在1993年7月21日午餐时告诉Diller,派拉蒙不是待售品。第二,维亚康姆的无表决权的B股的市场价值从7月6日的每股46.875美元增加到8月20日的每股57.25美元。QVC称价格上涨是由于雷石东或他控制的资产对这种股票的公开购买造成的,而维亚康姆对此表示质疑。
1993年8月20日,格林希尔【Greenhill】为雷石东和戴维斯安排了另一次会面,维亚康姆和派拉蒙之间的会谈继续进行。九月初双方积极协商,在他们各自的财务顾问史密斯·巴尼【Smith Barney】和拉扎德公司【Lazard Freres & Co.】的协助下进行了尽职调查。9月9日,协商的进展被汇报给了派拉蒙的董事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拉扎德【Lazard】向其提供了包括对计划交易分析在内的各种信息。
1993年9月12日,派拉蒙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一致通过了派拉蒙与维亚康姆合并的原始合并协议。合并条款规定派拉蒙的每股普通股都要转换成维亚康姆的0.1股有表决权的A股,0.9股无表决权的B股和9.1美元的现金。此外,派拉蒙的董事会同意修改它的“毒丸”权利计划,以使合并顺利进行。原始合并协议也包括几条意图加大除维亚康姆以外的竞争者收购难度的条款。其中有三条反收购措施比较引人注目,也是后来诉讼中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关注的争议点,即:独家谈判条款【a “No-Shop” provision】,单方终止协议费用【the Termination Fee】和股票购买权协议【the Stock Option Agreement】。
首先,依据独家谈判条款,派拉蒙的董事会同意派拉蒙不主动寻求、鼓励、讨论、协商或核准任何竞争性交易,除非:【1】第三方主动提出一个书面的、真诚的要约,而且合并所需资金已经到位;且【2】派拉蒙的董事会认定为了履行信托义务有必要与第三方进行讨论。
第二,依据单方终止协议费用条款,如果派拉蒙最终选择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终止了与维亚康姆的原始合并协议,或者派拉蒙的股东不同意合并,又或者派拉蒙的董事会没有向股东推荐维亚康姆而是推荐了另一个竞争收购者,维亚康姆就能得到1亿美元作为单方终止协议费用。
第三个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就是股票购买权协议。在单方终止协议费用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一旦发生,维亚康姆就有权以每股69.14美元的价格购买派拉蒙的普通股的19.9%,即23699000股。除了与股票购买权相关的一般规定,这个协议还包括两个很特别的规定:【1】允许维亚康姆用一种可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优先附属性票据来代替现金支付股价,从而不必筹集16亿美元的收购资金;【2】维亚康姆有权选择要求派拉蒙用现金向维亚康姆支付派拉蒙股票的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由于该股票购买权协议没有限制最高价格,因此它的价格可能达到一个不合理的程度,而后来的进展也证明它确实达到了一个令人瞠目的高价。很明显,以上两点特别规定对于维亚康姆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
在1993年9月12日签署了原始合并协议和股票购买权协议后,派拉蒙和维亚康姆宣布他们即将合并。在一系列的公开文件中,双方都表示即将来临的交易已经几乎是铁板钉钉了。雷石东甚至将此次交易称做一次永不分离的联姻,且声称只有原子弹袭击才有可能破坏这个交易。雷石东还致电QVC的迪勒【Diller】及其大股东Tel-Communications公司的约翰·马隆【John Malone】,劝他们不要进行竞争性收购。
QVC的“插足”
尽管如此,1993年9月20日,迪勒致信戴维斯,表明QVC愿以每股80美元的价格收购派拉蒙,其中包括0.893股QVC的普通股和30美元现金。QVC还表示希望尽快与派拉蒙公司协商交易的细节问题。
9月27日派拉蒙董事会召开会议,戴维斯提醒他们原始合并计划禁止派拉蒙与QVC或者其他任何人商讨合并的事宜,如果派拉蒙董事会坚持,是要付出代价的。另外,QVC还必须特别证明它的要约收购资金已经到位。财务顾问拉扎德也向派拉蒙董事会提供了关于QVC及其提出的收购要约的相关信息。
1993年10月5日,QVC向派拉蒙出具了收购资金到位的证明。派拉蒙董事会在10月11日再次召开会议,并决定授权管理层与QVC会面。而戴维斯告诉董事会,已经雇佣了一家名为Booz-Allen&Hamilton的管理咨询公司,该公司负责就派拉蒙与维亚康姆或与QVC合并而可能增加收入的潜力分别进行评估。由于派拉蒙拖延了一个保密协议的签署,讨论进行的极为缓慢。应派拉蒙的要求,10月20日,QVC向其提供了一些有关收购的文件。
1993年10月21日,QVC公开宣布以每股80美元现金的价格要约收购派拉蒙已发行的??通股51%的股份。在接下来的合并阶段,剩余的派拉蒙普通股每股可转换为1.42857股QVC的普通股。但是要约收购的条件之一是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价值2亿美元的股票购买权协议无效。QVC称,由于合并谈判的速度缓慢以及需要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并通过其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审查,它不得不实施要约收购。同时,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协议生效。
由于QVC的恶意收购价格看起来比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原始合并计划价格每股高出10美元,维亚康姆认识到为了保持竞争力它必须提高价格。QVC宣布要约收购后仅仅几小时内,维亚康姆便开始与派拉蒙探讨修改交易内容。这次讨论引发了对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原始合并计划的全面修改。由于QVC的恶意收购为派拉蒙的股东提供了更高的价格,给维亚康姆造成了相当的压力,派拉蒙董事会相对于维亚康姆很有优势,与维亚康姆达成新的合并协议的机会唾手可得。
在1993年10月24日的特别会议上,派拉蒙的董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合并协议和股票购买权协议的修订版本。修改后的合并协议基本与原始协议相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其中一个条款涉及维亚康姆以每股80美元现金收购派拉蒙51%的股份,另一个条款更改了合并的对价,派拉蒙的每股股票可转换为0.20408股维亚康姆的有表决权的A股和1.08317股维亚康姆无表决权的B股以及0.20408股维亚康姆新的可转换优先股。修改后的合并协议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如果第三方提供的要约是更好的替代方案,派拉蒙董事会认为修改“毒丸”使其对维亚康姆失效的做法会违背它的信托义务,派拉蒙有权不修改“毒丸”。最后,如果派拉蒙董事会不再推荐与维亚康姆的合并或者推荐与其他竞争者的类似交易,它有权终止修订后的合并协议。
虽然修订后的合并协议为派拉蒙的董事提供了更高的对价,以及与原始合并协议相比更大的灵活性,但并没有修改加大竞争收购难度的反收购措施。尤其是当修改原始合并计划的契机来临时,没有证据证明派拉蒙曾利用其获得的优势排除或修改“独家谈判”条款、单方终止协议费用条款或者股票购买权协议。
1993年10月25日,维亚康姆开始实施要约收购。10月27日,QVC开始正式进行要约收购。28日,迪勒写信给派拉蒙董事会,请求与派拉蒙进行协商,在第二天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然而11月1日的会谈上,派拉蒙以“拍卖程序”违反了其对维亚康姆的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了QVC提出的“公平收购程序”的要求。会议没有什么结果。
11月6日,维亚康姆单方面将它的要约收购价格增加到每股85美元现金,并相应地增加了第二阶段合并时预期的证券价值。在当天晚些时候的一次电话会议上,派拉蒙董事会同意向派拉蒙的股东推荐维亚康姆这一个较高的价格。
11月12日,不甘示弱的QVC将它的要约收购增加到了每股90美元,同时将第二阶段合并的证券价值增加了相同比例。面对QVC的最新要约,派拉蒙董事会计划在11月15日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之前,奥伦斯曼【Oresman】向董事会成员分发了一份文件,文件中总结了QVC要约的“条件和不确定性”。在后来的诉讼中,该公司的一位董事证明,这一文件使他对QVC的要约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印象。
在11月15日的会议上,派拉蒙董事会认定QVC的新要约不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结论的理由是QVC要约的附加条件太多。派拉蒙董事会并没有与QVC详谈这些附加条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因为它认为在对方还没有准备好收购资金的情况下,“独家谈判”条款就不允许这样的沟通。派拉蒙的几位董事也证明他们认为与QVC的要约相比,与维亚康姆的交易对派拉蒙未来的商业前景更为有利。虽然派拉蒙董事会收到了很多关于维亚康姆的交易和QVC的交易的资料,但是股东唯一收到的对两个对价的定量分析是基于当时的证券市场价格,而非预期价值。
1993年11月16日关于QVC提起的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的听证会正式举行。19日,Diller又写信给派拉蒙董事会,告诉他们QVC已经获得了要约收购所需资金的保证,并且这个要约没有任何反垄断法方面的问题。
11月24日,初审法院发布命令,批准了QVC和股东原告申请的临时禁令。派拉蒙公司对初审判决不服,遂向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目标公司董事的专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