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美国的大律所做过公司法律师的人恐怕都做过尽职调查。我曾经到过美国的很多城市,但从来都说不出这些城市的风景名胜,因为我去这些城市多半都是为了为某个公司做尽职调查。这些工作都是在该公司的一间屋子【data room】里完成的,这个房间还通常都没有窗户。这些工作有时候需要一天时间,有时候则可能花上好几天甚至一两周来完成。参与项目的律师有时候只有一位公司法律师,另一些时候则会加上税法、房地产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律师。推开data room的门,遇见的常常是这样一幅景象:一群人淹没在堆成小山的文件中埋头苦干。
记得有一次,我在俄亥俄州一家公司的data room里面用三天的时间看了十几箱子的文件。这并不是为了说明我的工作效率有多高,我想指出的是我并不是逐字逐句地看,而是在这十几箱文件中寻找我想要发现的问题。
前车之鉴
1998年4月16日美国纽约时报刊出一篇报道,将一件因尽职调查严重失误而造成的失败的并购案例公之于众。
“美国最大的连锁经营商和直销商之一森登特公司昨天晚些时候宣布发现公司财务有违法行为,这将导致该公司在1997年度的收入减少1.15亿美元。”
“这个旗下拥有诸如Avis租车公司等众多知名品牌的公司1997年报告的收入在扣除各种支出前为8.72亿美元,按每股计算为每股一美元。经过重新核实以后,森登特公司当年收入应为7.57亿美元,按每股计算为每股87美分。”
“当初为这个公司的快速扩张拍手叫好的投资者们,一时间成了惊弓之鸟。森登特的股票在财务造假的消息宣布以前的收盘价为每股35.625美元,而华尔街一宣布这一消息,该公司股票立即猛跌27个百分点,跌至每股26美元。”
“1997年12月,森登特公司由CUC国际和HFS公司合并而成。CUC国际是一家团购公司,HFS公司则经营着多种业务,旗下公司涉及连锁酒店、房地产及中介公司。HFS吸入CUC的合并案涉及资金110亿美元。在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以前,两家公司的财务都是各自为政互不过问。直到合并以后,原HFS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准备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时才发现原CUC国际公司的账务简直是千疮百孔。据说森登特的高层得知这一消息时无比震惊!该公司CEO拒绝了媒体的采访,并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将尽力弥补损失。”
“‘我们为原CUC国际的一小撮员工的做法感到震惊和羞耻。他们背叛了公司和股东对他们的信任,’森登特公司CEO在声明中说,‘公司将继续【对这一事件】进行独立的内部调查,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在报道当天,新泽西地区法院就收到了原HFS公司的股东们对CUC、森登特以及CUC部分高管人员和董事的起诉。原告诉被告在与HFS的并购中传播错误信息、误导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和15条以及证券交易法第14条【a】款,并要求赔偿。此后,随着越来越多的真相被揭露,原CUC国际公司为了达到华尔街预计而伪造收入高达5亿美元的真相被公之于众。股东们也对原HFS公司的CEO西尔弗曼【Silverman】提起诉讼,要求其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损失。
和许多合并案一样,市场需求的增加使得HFS和CUC国际有了合并的念头。HFS酒店部门的CEO【John Russell】在1997年6月接受一家杂志访问的时候说,要想吸引更多的顾客到我们的酒店来,我们必须投入所有的资金。他们一直在寻求合适的机会扩展酒店业务。另一方面,直投巨头CUC国际公司看上了HFS已经过亿的客户数据库。它通过推销酒店、房地产和租赁业务的会员资格吸引更多的直投会员,这些会员可以享受购物、旅游和餐饮的折扣。在合并之前,两家公司共同做了一个调查,向HFS预定酒店的客户打电话询问是否对旅游折扣感兴趣。如果客户回答感兴趣,电话就会转给一个CUC国际公司的销售人员。调查表明,仅仅在第一年,就有100万人回答感兴趣,并加入了CUC国际公司的会员名册。看上去情况比较???观,这坚定了两家公司合并的愿望。
而在此前很长的一段时间HFS的CEO 西尔弗曼一直是华尔街的宠儿。他通过持续不断的收购建立了一个连锁加盟的企业帝国,而每一次的收购和壮大,都会带来年收入的增长和股价的上浮。西尔弗曼本人也因其独到的商业眼光和对财务的谨慎态度而著称。财务丑闻曝光以后,尽管多数的大股东并没有直接批评西尔弗曼,但一向对财务紧盯不放的西尔弗曼何以犯下如此荒谬的错误?投资者们普遍怀疑是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出了纰漏。因为,如果进行了严肃的尽职调查,CUC国际公司虚报收入等严重造假行为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森登特公司及其股东因此也对代理此次并购案会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指该事务所工作失误、违反合同、违反信托义务,并要求赔偿。经过调查和取证,法院最终判决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森登特的股东共计3.35亿美元。
西尔弗曼为了此次的财务丑闻不得不出售了18项非核心业务,以支付30亿美元用于回购股票。另外,股东们对他的起诉结果是,他将要支付28.3亿美元作为赔偿。
所幸,森登特公司在经历了这样大的财务丑闻风波,并支付了巨额赔偿金之后,并没有破产,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个公司正在诸多领域继续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然而,其他的许多公司并没有这么幸运,通常在经历了这样的财务造假、股价暴跌以及随之而来的巨额赔偿之后,公司往往会不堪重击而倒闭。
事实上,缺少或失败的尽职调查是导致合并后财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合并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遭到起诉的主要原因。Mercer管理咨询公司所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半数的合并会减少股东的财富,其首要原因就是“不充分的尽职调查”。
公司并购是一个相当繁复的过程,其中不确定因素颇多。但是,并购实施者仍然可以通过许多程序来最大可能地对并购过程实现控制。尽职调查便是其中之一。
应该说,当一个买家开始意识到潜在的合并可能性时,尽职调查就开始了。首先,当然是要了解目标公司是不是能被出售。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从其公布的资料和呈送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料来获知其目前所处的状态。在获得了初步的信息和进行了意向性的谈判之后,收购方就会开始雇用各方专业人员,展开对目标公司的正式和细致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分为法律和财务两方面。法律尽职调查由律师完成。财务尽职调查则由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另外,有时收购者也会雇用咨询公司进行商业尽职调查【Commercial due diligence】。在收购者决定进行收购时,他首先需要聘用专业律师。
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购买一件物品,你首先得检查和确认它是你要的东西,质量如何,有没有瑕疵,有没有什么你不想要的东西。买一个公司也是如此。只不过对一个公司的检查和确认的过程要复杂得多。而且这个过程如果出了纰漏,后果通常和本章一开始讲的案例是差不多惨重的。所以在一项并购交易中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是全方位的:律师负责法律方面,投行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税务师等负责财务和会计方面,另外有时候战略咨询顾问在这个阶段仍然需要介入进来做进一步的商业尽职调查,尽管在选择目标公司的阶段他们已经协助公司做过了一轮这样的调查。为收购而做的尽职调查同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对被投资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所做的尽职调查很相似。
法律尽职调查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讲,做尽职调查的目的,第一,能够帮助收购者查清目标公司的债务和避免法律风险;第二,为收购方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帮助他做出有充分信息的决定;第三,发现法律和合同上是否存在完成一个交易的障碍,这包括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当然,尽职调查做得好还可以帮助收购方降低交易成本。很多收购方都是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现了目标公司的问题,而最终放弃了收购。比如海尔就是在对美泰的尽职调查期间发现了一些他们无法接受的问题而放弃了收购。
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到底要发现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目标公司的法律结构、公司的章程或细则是否限制公司被收购。律师在尽职调查的时候要发现目标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措施,例如“毒丸”、分期选举董事等,这些都是会直接阻碍收购的。如果目标公司有“毒丸”,就应该与其协商,要求他收回“毒丸”,才能使交易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