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是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活动在组织上、制度上的保证。
一、主席团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选举的程序: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的比例等具体方案;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举手表决产生。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为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的多少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主席团的选举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下列原则: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必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必须有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由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或工会主席主持。
三、主席团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主席团职权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