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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人身权维护(3)

18.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某乡政府副乡长蒋某带了治安队员4人下村检查工作,发现某村村民邓某与邻居王某因用水矛盾发生打架斗殴,副乡长蒋某立即令乡治安队员给邓某以脚镣手铐带到乡政府禁闭室关押7天7夜,并采取吊、跪、踢、打等刑讯逼供,将邓某打成重伤。村民问: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否受法律保护?公民怎样依法维护人身自由权?

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依法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拘束。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终身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核心,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公民能够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如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就根本谈不上行使他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由此取得利益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予以最严格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包括以下内容:

(1)不受非法逮捕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3)不受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我国为了使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完全、充分地保障,我国公民依法可采取三种措施予以保护:

(1)请求司法保护,即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司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民当自己的或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遭到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体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或控告。

(2)请求行政保护。即凡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和党政机关控告,给予治安处罚和党政纪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请求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予以保护。即凡是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19.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1998年12月5日,某村妇女刘某在自家与周某通奸,被收工回家的丈夫吉某发现。吉某打了刘某几个耳光,拿着农药逼妻子自杀。刘某服农药后身亡。吉某以妻子之死是周某的行为所致,遂组织100多人将死者抬到周家堂屋里停尸闹事3天3夜。周某多次要求吉某抬出死者,吉某变本加厉,将死者从堂屋抬到周某住房床上,并指挥亲友将周家的电视机、冰箱、手扶拖拉机、家具等砸毁、损坏,将房屋上的瓦片全部捣毁。使周某全家大小5人不能回家居住和正常生活,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周某问: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住宅、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依法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周某与刘某的通奸问题,吉某完全可以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刘某之死是吉某逼其服毒自杀,应由吉某和刘某自负责任,与周某无法律上的关系。吉某扛尸到周家停尸闹事、毁坏私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财产权,应依法严惩。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谓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以及保存财产的固定场所,即我们所说的“家”。住宅包括公有住宅、私有住宅、长期住宅、临时居住的旅店、租房、居住的工棚、居住的船只、帐篷式的住宅。这个“家”是公民的人身栖息之地,是公民家庭生活的基地。在住宅这个空间里,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提供了自然的保卫屏障。

所谓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闯入;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查封、破坏他人的住宅的权利。

所谓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住宅但无故仍不退出,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或强行闯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是公民私人生活的领域,无论是熟人或者陌生人,都应当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或者受到主人的邀请方可进入,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非法闯入或强行闯入,无论是正当进入还是非法进入公民住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都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

我国法律规定,有依法搜查公民住宅职权的只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搜查公民住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查获罪犯或收集犯罪证据,才可以依法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隐藏犯罪证据的公民住宅。

(2)侦查人员执行搜查时,除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到紧急情况,不另出示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外,必须向被搜查的住宅的主人出示搜查证,否则,住宅主人有权拒绝进入住宅搜查。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完毕,应当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由此可见,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如果不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公民依法有权控告。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一权利予以严格的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作了严格制裁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周某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予以控告,并依法有权要求吉某赔偿损失,依法维护自己的住宅和财产不受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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