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活动时存在的伦理问题
(1)审计造假。审计造假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职业不规范,对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故意造假的行为予以忽视,甚至于在利益的诱导下主动参与会计报表的伪造,出具虚假的验资和审计报告等行为。审计造假是一种典型的会计舞弊行为,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准则。
(2)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签订合同,但某些缺少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往往会不顾审计的风险性和复杂性,随意采取降低收费标准、行业垄断、回扣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竞争,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3)承接不能胜任的任务。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之前,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素质,并且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量力而行,承接自己能够胜任的业务。目前部分注册会计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自己的能力,随意承接自己不能完成的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无法预见和发现一些异常的情况和联系,导致审计任务的失败,不仅造成了对客户的欺诈,而且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专业胜任力和职业谨慎的规定。
(4)审计造假。会计行为的保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保密信息,以避免为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不得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不道德的利益。在目前的审计工作中,极少数注册会计师会利用自己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买卖客户的股票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此举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活动时存在的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企业关系定位存在问题。目前在民间审计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是由客户自行聘用,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企业关系定位就由原本的监督与被监督转化为雇佣与被雇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的独立性受到破坏,导致注册会计师不得不迎合雇主的需要,帮其进行造假。
(2)注册会计师受利益驱动影响。每个注册会计师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其处理事情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个认为金钱最有价值的注册会计师,就会在工作中尽可能地追逐金钱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在企业负责人出现不道德经济行为时,也往往会与其同流合污,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结论。
(3)注册会计师从业环境存在缺陷。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拔高地方业绩,往往会暗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如有些公司本不具备上市条件,但为了增加政绩,某些政府机构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造假并出具审计报告,从而形成“形象工程”等。此外,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违纪行为的处罚尚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被查出造假后,大多数只是被吊销执照,很少被起诉。在利益与风险的选择中,部分注册会计师往往忽视道德方面的缺失与风险,为了追逐利益而铤而走险。
(4)注册会计师整体水平良莠不齐。我国从1991年才开始正式实行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在此之前,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检验主要是通过考核进行的。因此,部分会计师缺乏最新的会计从业知识和能力,不能跟上不断变化的新型、复杂的经济业务变化趋势,导致在承接业务时出现自身能力不足以完成任务的现象。加之部分注册会计师忽视自身能力,眼高手低,随意承办超出自己能力的业务,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为客户负责”的相关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业务时产生的伦理问题
在本节开头,我们已经了解到咨询活动是指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化、多元化的背景下,专业的会计服务工作者为企业所提供的有关资本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的优化、投资融资策略、会计规范内部强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审计市场的竞争,世界各国现在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凭借其能力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税务服务、资产评估、会计咨询等服务,扩展市场,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源,降低其从业风险。由此,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服务就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后,此举逐渐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势头。数据表明,20世纪80年代咨询业务的收入仅占“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安永、德勤、普华永道和安达信)大宗收入的13%,而到1999年,此比例已攀升至51%。2000年安然事件爆发后,人们发现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向安然公司收取了520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2700万美元使用于咨询费用,比例高达52%。
面对咨询业务无与伦比的发展势头,我们不禁喜忧参半。对于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咨询业务的企业来说,由于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时必须要了解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以提供正确的建议,因此让注册会计师在承担咨询业务的同时也承担企业的审计业务就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从时间和成本上来看都存在优势。但也有专业人士担心同一注册会计师同时承担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会影响其审计独立性,使其在承担监督者责任的同时又起着决策者的作用,实际上是自己在监督自己。此外,作为咨询服务的提供者,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同企业形成了共同利益,为了获得企业的认可,采纳其咨询建议,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同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也影响了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针对以上担忧,加上2001年安然破产后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安达信长期为安然同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事后发现此过程存在巨大的问题),各国都深受启发,开始寻找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大多是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咨询业务的限制。美国政府痛定思痛,于2002年7月25日在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7月30日经布什总统签署生效,成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重要法律,在法案中也明确列举了一些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提供的非审计服务。
此外,美国咨询服务委员会在其制定的《咨询服务准则》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向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时一定要满足独立性准则,避免审计业务与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冲突。注册会计师要对在咨询服务中获得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在第三章第十六条提出“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同时提出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只能被视为一种智力支持,不得强迫或诱导企业采纳其建议。
五、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服务工作者受多元化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影响,加上自身的职业道德未达到理想的境界,从而导致了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造假泛滥、会计服务工作者在提供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时出现问题的不良状况,会计伦理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根据会计的职业特点对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会计行为所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
(一)国外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相关研究及规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2004年10月制定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其中提出一名合格的职业会计师应具备诚信、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保密性、合法和有信誉的职业行为等五条原则。
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ccountants)则在2005年发布的《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Standards of Ethical Conduct for Practioners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中对会计财务人员提出了专业胜任力、保密、诚信、客观性四条要求。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职业行为原则》(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认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责任、公众利益、诚信、客观性与独立性、应有的谨慎等五方面达到标准并严格遵守。
(二)我国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相关研究及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陈刚教授在《会计伦理概要》一书中,较为完整地介绍了会计伦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提出了会计道德规范系统应该由会计道德原则、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范畴三部分组成,并把‘会计集体主义原则、为人民理财原则、诚信为本原则和廉洁奉公原则’作为现阶段的会计道德原则;把‘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当好参谋、参与管理,客观反映、正确核算,坚持准则、严格监督,提高技能、勤俭理财,强化服务、讲究效益,保守秘密、内外协调’作为现阶段的会计道德规范,认为会计道德范畴应该包括会计道德义务、会计道德良心、会计道德荣誉、会计道德节操和会计道德品质五部分。”
高级会计师劳秦汉在《会计伦理学概论》一书中把会计道德规范分成会计人格道德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两部分。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他认为应该由“会计职业信念、职业责任、职业能力、职业纪律四大总体要求和敬业爱岗、客观公正、提高技能、搞好服务、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六项基本职业规定”构成。
1996年12月26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以此新准则替代了其199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守则(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涵盖了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附则七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资料卡】
2.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3.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4.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5.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