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监督机制。重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更为严格的公务员监督制度并有组织的进行检查和突击检查。
(3)完善制度建设。规章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之外的对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补充和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务员廉洁奉公依然要求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违法、贪污受贿进行处罚。将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纳入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中,进行岗位考核。
(4)重视组织文化建设。组织文化建设可以为培育公务员道德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2.在个体自身的自律方面,公务员应该培养自己积极的工作态度、养成职业习惯、完善职业良心、明确职业目标。
(1)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务员来说,态度是决定工作好坏的一个标准,诚实、公正、团结和正直是工作的核心价值体现所在。一个公务员的职业态度消极就会产生很多的诸如拖延工作,不思进取、敷衍了事、不讲贡献等等问题。职业能力低下导致业务不强,处理问题的水平不高。而一旦出现职业操守缺失就会使公务员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藐视规范、弄虚作假等情况。
(2)良好的职业习惯受到环境和人自身的影响。作为公务员本身来说,养成自身好习惯是需要明确基本机制导向的,要有坚持和自控能力。要学会尊重他人,淡泊名利。
(3)要有职业良心。黑格尔说过“即使在一个法律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有良心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职业良心是看不到的,但却是真实存在的。它是对职业职责的内化,是公务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职业情感、意志和判断力的总和。
(4)明确职业目标。工作目标的设定是衡量被考核人员工作范围内的一些相对长期性、过程性、辅助性的关键任务的考核方法。公务员自身应该为自己的工作目标进行设定,促进自身积极努力的完成工作任务。
(五)公共服务伦理的实践案例
案例1
广东一税局局长公开做生意竟敢闹上法庭
广州8月18日电(记者梁钢华)广东湛江吴川市商人梁观寿怎么也没有料到,他与一国税局局长合伙做生意,不仅血本无归,还被局长告上了法庭。18日下午,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将梁观寿告上法庭的是吴川市国税局黄坡分局局长董锡。据梁观寿介绍,他与董锡交往多年,从2005年开始,董锡多次与梁观寿商谈做生意。由于二人同是老乡,又加上董锡有着国税局局长的背景,梁听从了董的建议。2007年,梁观寿与董锡合伙投资收购贵州省修文县润达工贸有限公司股份,梁先后将281万元汇入董指定的账户。此后,双方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并约定由梁观寿与润达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事后,梁观寿怀疑其中有蹊跷,便派律师到润达公司调查情况,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仅有50万,与董之前声称的1500万注册资本相差甚远,并且签订转让协议的六人中有四人不是注册股东,上述转让协议根本无法履行。
随后,梁观寿找到董锡商量还款事宜,双方于2008年4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约定董锡分3次于2009年1月31日前返还这笔款项。
令梁观寿意想不到的是,董锡在还完首期的50万元之后,却以自己因顾虑是公务员不得经商而遭到梁的恶意胁迫为由,将梁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书无效。一审吴川市法院支持了董锡的诉讼请求,认为《还款协议》是董在出于顾虑是公务员的情况下签的,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还款协议》。梁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2009年7月23日,湛江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证据显示梁观寿使用任何违法行为胁迫董锡违背其本人意志签订《协议书》,判决认定《还款协议》有效,并责令董锡将231万元本金及利息一并返还。
案例2
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落马检察官多是一把手
日前,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被******立案审查,成为中国第一个被立案审查的在位的省级检察长。
几个月来不断传出有中高级检察官被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消息:因成功查清沈阳“马向东”案而被******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的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建林因涉嫌违纪被免职并立案审查;曾查处“哈尔滨国贸城案”而声名卓著的“反腐英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房久林,因在“宝马案”中接受吃请等问题而被审查;重庆市检察院原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被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贾军英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送上法庭受审。这些以查处贪官为己任的检察官们为何也沦为贪官?有关人士向记者指出背后的三大原因。
首先是在查处反贪案件时,心理逐渐失衡,难以抵御巨大的物质诱惑。落马的检察官中有两个都曾经在反贪领域功勋卓著。韩建林曾经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副局长,几年前成功地查清了马向东腐败案。原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房久林,也查处过哈尔滨国贸城案、朱胜文案。没人想到他们自己也被揪出腐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查别人的过程中,接触了大量阴暗的东西,看到了这些腐败分子易如反掌地获得极大的物质利益,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反差。而他们本身也是握有重权的人,查案时免不了有人相求的时候。当利益诱惑不是一万、两万,而是十万、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时候,他们心理的防线就被摧垮了。
其次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产生更强的侥幸心理。在我国,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的自侦范围,而检察院还承担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北京大学******教授认为,检察院、检察官握有很大的权力,它不仅仅是一个检控刑事犯罪的机关,同时也是一个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其他机关的机关。如果权力变得越来越大,而相应的监督机制跟不上,这种权力会走向腐败。虽然我国有宪法、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条例等分门别类的条文,但许多规范没有办法落实到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中去。比如:检察机关在反贪案件上有立案查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样几个权力。从目前来看,这些权力就很难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很多,犯罪分子搞定一把手就可以了。那些落马贪官不少就是以此为条件换回巨大非法利益。
虽然职业要求检察官铁面无私,但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七情六欲和人情往来。如何过好人情关,是检察官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重庆市检察院原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为了宝贝儿子,不惜以身试法,不遗余力地帮儿子挣钱,最终使自己沦为人民的罪人。郭宝云在作最后陈述时也感叹:“亲情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贾军英也是涉嫌帮助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他不仅通风报信,还亲自驾车把他们送到外省,以避开侦查。
如何防止检察长变成贪官?有关专家建议,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学法学院就开设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此外,在检察系统内部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比如侦查权、起诉权不能集中在一个领导手里;反贪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可考虑交给法官去审查,或者把这个交给上级检察机关行使。总之,各种权力之间要形成制约,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同时还要鼓励人大代表、律师等对检察官进行监督。
五、专业伦理探讨之三——旅游业服务伦理
(一)旅游业服务伦理的概念
旅游业组织或服务人员本身为履行社会职责和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在开展各种旅游服务活动时所反映出来的行动上应该遵循的原则规范和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旅游业服务包括旅行社服务和旅游饭店服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旅游业服务伦理的内容
对于旅游行业来说,服务中导游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员是旅游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反映出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素质。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第一印象均从旅游从业人员身上得到。故旅游业服务伦理就显得相当重要。
1.基本服务态度方面
对旅游业而言,服务人才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导游人员要带好团队,为游客进行讲解和生活服务。酒店服务生要服务好游客,给游客家外之家的美好感受,都取决于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
2.团队意识的培养
旅游业是一个高密集服务行业,带团的全陪、领队、地陪、旅行社的计调、外联、客服。以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的共同服务才能做好整个活动的服务工作。这就对团队协同服务意识的要求很高。因此,要注意培养团队服务意识。
3.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业服务伦理进行规范
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对导游服务质量,饭店餐厅卫生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旅游产品的要求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用于规范旅游服务行业的服务伦理。
(三)旅游业服务伦理的实践案例
案例1
南京某旅行社低于成本接待和服务案
【案由】2010年7月18日,南京杨某等12名游客报名参团港澳五日游,在港澳游玩结束返回珠海逗留期间,珠海地接导游擅自将游览百货公司行程变更为珠宝店,并极力向游客推销香烟和珠宝,但游客都不愿意购买,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导游威胁并将所有游客赶下大巴车,双方对峙1小时之后,司机自愿将游客送到广州白云机场,导游一度阻拦。事后,游客将导游骂人的视频上传网络,并向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南京市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以及向深圳地接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处理】在历时40余天的案件查处中,南京质监所与香港旅游业议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密切合作,实地在南京、深圳、珠海、广州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案件的一手证据。
经调查,该旅行社组织“港澳精品五日游”旅游活动,未事先征得游客同意即委托给深圳某旅行社,且没有将旅游目的地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该旅行社与深圳某旅行社的团费确认书标明地接费用为450元/人,同时深圳的旅行社承认南京的旅行社向其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同时期南京的“港澳五日游”地接社费用报价在每人1300—1800元之间,深圳和广州的“港澳4—5天游”的成本价在每人1218—1500元之间,表明该旅行社付给深圳某旅行社的费用低于“港澳五日游”的接待和服务成本。
依据《旅行社条例》,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三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正值旅游报名旺季,该社51家门店,1个月不能营业,经营损失可见一斑。处罚该社后,南京“港澳游”不约而同“涨价”,过去在广告中常见到的“千元港澳游”已经被“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取代。
案例2
香港导游“阿珍”辱骂游客案
【案由】2010年1月,安徽省宣城市某电器公司开展有奖促销活动,获奖顾客可获得港澳双卧六日游大奖。电器公司委托宣城A旅行社承办此项旅游活动,A旅行社与没有出境游资质的宣城B旅行社合作,其后B旅行社又与深圳C旅行社签订了赴港澳游的委托协议。参加港澳双卧六日游的游客与B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2010年3月24日,51人的港澳旅游团从安徽出发,香港接待社为D旅行社。该团在港旅游期间,香港接待社所派导游李巧珍多次胁迫游客购物,并进行人身侮辱。该团游客将导游李巧珍在旅游大巴上谩骂游客的言行暗录下来,回内地后将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友戏称导游为“恶女阿珍”。
【处理】国家旅游局要求安徽省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徽省旅游局指导、支持宣城市旅游局对本案涉及的A旅行社和B旅行社进行了调查处理。A旅行社和B旅行社均无出境游业务经营权,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B旅行社辩称,其与有出境游经营权的C旅行社有委托协议。经查,B旅行社与C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不符合有关出境游委托招徕游客的规定。宣城市旅游局依据此项规定,对A旅行社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并处10万元罚款;对B旅行社处以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国家旅游局发函广东省旅游局,要求其调查C旅行社是否有零负团费、低于成本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省旅游局与深圳文体旅游局通过调查,以该旅行社将旅行社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B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