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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对校园暴力犯罪少年的教育改造(1)

一、我国对犯罪少年改造的原则

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对违法犯罪少年的教育和改造工作,坚持在改造中教育人、挽救人,使违法犯罪少年早日回到正常人的生活中来。《第八届全国劳改会议纪要》指出:“对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4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违法犯罪的少年的改造工作做了专门性规定。这些规定为犯罪少年的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的指南。根据我们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改造的一贯方针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犯罪少年的生理与心理特点,我们认为在对违法犯罪少年的改造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是贯穿我国少年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指导我国少年司法的一项基本的方针。在犯罪少年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有其深刻的道理。

首先,违法犯罪少年既有害人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是在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和他人的诱惑之下,盲目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而且在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大都有悔改之意,有改造成为新人的要求和希望。

其次,少年期是一个人成长发育变化的高峰期,处在这一时期的少年,思想尚未定型,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此时,如果能掌握犯罪少年的身心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教育、感化他们,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同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帮助他们分析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将会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每一个失足者家庭的殷切期望。尽管有些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自幼溺爱、放纵所造成的,但从这些家庭的亲友来看,他们都希望国家和社会教育、挽救这些违法犯罪少年。

(二)严格管理与耐心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少年犯罪者同成年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他们毕竟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律,同时,在未得到改造之前,总是对社会和人民怀有一定的对立情绪,有的不认罪服法,总是对社会和人民怀有一定的对立情绪,有的伺机逃跑,有的哄监闹事,制造事端、抗拒改造。因此,在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的同时,须通过各种措施严格管理,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用道德规范、纪律规范、法律规范去约束他们,绝不可迁就、放纵、宽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恶习,这样做对于教育、挽救、改造他们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少年犯罪者属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大,他们犯罪大多是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致,在他们被投入教育、改造之后,往往又具有盲目自尊、逆反、自暴自弃等相互交织的、复杂心理。因而又必须以极大的热情对其做好教育工作,通过与他们的反复接触与谈话,把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从而根据每一个少年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做好教育和挽救工作。可以说,严格管理是促使犯罪少年反省自己,从而导致思想转化的前提,耐心教育是少年真诚悔罪,接受改造的关键。

(三)思想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

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要根据违法犯罪少年的无法纪、无理想、无知识、无道德的特点,对他们加强政治思想的教育和文化技能教育。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认罪改过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等。在搞好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对犯罪少年进行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教育。文化教育是基础性教育,可按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进行,在安排课程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的青少年要进行扫盲教育,对有的可安排中学课程,对少数具备条件的可安排高中课程。此外,还要根据客观条件进行必要的生产技术教育。

(四)分类管理和个别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少年进行改造和挽救,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应贯彻和执行分类管理和个别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狱法》第三十九条对此做了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在对犯罪少年者的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罪行轻重、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情况,将他们关押在不同类型的改造场所,或者在同一改造场所内分别编队,实行分别管理。按分类管理的要求,首先要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然后,再根据犯罪少年的不同身心特点和犯罪性质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别编队,分别管理,如根据犯罪种类的不同可将暴力犯罪者、性犯罪者、财产犯罪者等分别编队,根据每一类犯罪者的不同特点施以不同的管教办法,以促使他们早日悔罪。对犯罪少年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少年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可以防止不同类型的犯罪者之间的交叉感染,从而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最终达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个别化教育是指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每个犯罪少年的案件性质、犯罪原因、家庭状况、年龄经历、文化水平、思想特点、认罪态度、改造表现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个别化教育是一种针对性强、解决问题更有效的教育方法,它可以使教育改造工作做得更细、更深、更有成效。所以,管教工作干部要普遍重视个别化教育,经常找犯罪少年促膝谈心,根据犯罪少年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因势利导,对症下药,以期取得更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五)奖罚分明,以奖为主的原则

在对少年犯罪者的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监规纪律,并要求被改造的少年严格遵守。对于在改造过程中能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表现较好的少年要及时的给予表扬;对于违反纪律、破坏规章制度的少年,要给予相应的惩处,以维护改造所良好的秩序。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同时,为了鼓励上进,增加少年犯罪者改造的自觉性和自信心,在改造工作中要贯彻以奖为主的原则,只要是少年犯罪者有了进步,即便是微小的进步,也应该给予表扬,以鼓励其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就要求劳改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少年犯罪者的考核工作,在准确掌握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奖励,以表扬奖励为主、批评惩戒为辅。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的少年犯,应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减刑,假释。这样做,会使少年儿童劳教人员看到希望,感到有奔头,会使他们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从而由被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化。

二、我国对犯罪少年进行改造的设施和手段

在过去长期的实践中,我国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少年的措施,建立了一套教育和感化犯罪少年的设施和手段。这些设施主要是:工读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改造的手段主要是指社会帮教等。

(一)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配合,对有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帮助教育的半工半读的特殊机构。国务院早在1981年就指出:“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学生的一种好形式,办好工读学校,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较为严重的大中城市,要把工读学校办好。”1985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在城市要继续办好工读学校,并逐步创造条件办成具有中专水平的职业学校,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就业本领。”并指出:“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选派优秀教师、干部去担负学校的领导和班主任工作。”在这些精神指导下,全国陆续创办了一批工读学校,在教育和挽救少年犯罪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近百所工读学校,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经他教育、挽救的少年,绝大多数都成了社会的有用之才。

工读学校一般在大中城市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教育、公安、司法、劳动、财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或委派其他人一起组成管理委员会,并由人民政府一位主管工读教育的负责同志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办好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主要是12~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合留在原来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教”或“少管”条件的中学生,同时也可招收少量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失在社会上的16周岁以下的辍学学生。入学手续凡是在校学生均需由学校提名,征得所在公安派出所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非在校学生由公安派出所直接报教育部门审批。对于那些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应送工读学校学习少年,如果系初犯、从犯或胁从犯的,经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批准,在征得家长同意和配合的条件下,可以确定为工读学校的预备生,规定一定的观察期,在此期间仍留在原学校学习,如果在观察期间内能够改正不良习性,可以取消工读预备的资格;反之,在观察期内仍不思悔过的,则送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半工半读,以学为主的二部教育制。如果在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并有显著进步,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可由本人申请,工读学校批准,教育部门备案,回原普通学校学习。在工读学校学习期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在符合年龄的条件下,可报考上级学校,不能升学的,工读学校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负责介绍就业。对于那些在工读学校学习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视情节轻重,转送劳动教养机关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可见,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教育,主要指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国情教育、社会主义理想教育和革命人生观教育。(2)文化教育,即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的教育,主要开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体育、音乐和职业技术教育课等。(3)劳动技术教育,即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中促使学生改造思想,养成劳动习惯,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4)职业教育,即对学生加强职业培训,帮助学生学到一技之长,为以后谋生打下基础。显而易见,工读学校既不同于未成年犯管教所,也不同于劳动教养机关,进工读学校的少年不是犯人,而是学生。开办工读学校的宗旨就是把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并掌握一定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合格公民。

十几年来的工读教育的事实充分说明,开办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感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的一种好途径,它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而且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风尚意义深远。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怎样进一步完善工读学校的管理,如何加强有关工读教育的立法,尽快使工读教育紧跟时代的节拍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对犯罪少年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专门性机构,是我国教育改造机关的一种,也是我国刑罚的执行机关。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监狱一样是我国刑罚的执行场所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组成部分。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也就是说,把未成年犯监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剥夺其人身自由,强迫犯罪少年服从管教所的各项制度和纪律,使其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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