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体系”
“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黑格尔认为,一般来讲,需要是孤立的单个人的需要。但是从“需要的满足”的角度来看,需要则具有社会性,正如黑格尔所讲,“既然我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同时我也不得不产生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个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为社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需要的东西很可能同时也是其他人需要或所有的东西。所以说,人是作为社会的存在出现在市民社会上的。这还只是“需要的体系”的一个方面。
其实,不仅仅是“人”和“人”之间存在一个“需要的体系”,“人”和“自然”之间也存在一个“需要的体系”。因为“人”是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自为生存,生活在自然界的人都必须要通过劳动在自然界获得生存的资料。但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这个“需要的体系”最后还是必然要回到“人”和“人”之间的“需要的体系”中去的,因为个人的劳动是不可能满足自己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需求”或者“欲望”的。因此,劳动的最直接的结果并不仅仅是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手段,也不仅仅是提供了丰富的社会财富,更体现在加强了社会上的“人”和“人”之间的互相依赖。也就是说,“人”和“自然”之间存在的“需要的体系”的结果是加强了需要的体系的第一个方面,即“人”和“人”之间的“需要的体系”。
在需要的体系里,黑格尔注重论述出现在市民社会中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把复杂的市民社会最终归结到一个体系——“需要的体系”。
“司法”
“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抽象的法”被具体化,被制订成了约束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或者人与人之间行为的法律。这样,法律如何制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怎样实行法律以及如何惩治触犯法律的人就显得非常重要。“司法”虽然是一个现代意义非常强的提法,但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类似“司法”的人类活动就已经开始了。可以说,“司法”是一个市民社会正常维持并向前发展的“法宝”。“法律”是一个市民社会集体的意志表现。因此,在市民社会里,犯罪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侵犯某一个单独的个体人的利益,而是侵犯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共有的原则,违反了整个市民社会的集体的意志。因此,“违法”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是社会意义上的违法。在黑格尔看来,“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
国家
“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讲都是部分,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最终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完成了精神的自由。国家理念的发展分为国家制度、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三个环节。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讲都是部分,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最终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完成了精神的自由。虽然说,国家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来的,但是这是从国家的产生角度来看的。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当然是一般来讲),国家相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讲是本源性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国家的内部发展而来的。也即: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两个环节。
针对“国家”本身,黑格尔的论述相当详细,黑格尔认为,“由于国家是客体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国家并不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个体的人的结合,也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讲得那样仅仅是坚持个别利益或者特殊利益的人们的集合。关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也即:个人以国家为目的,个人利益的满足及其活动方式必须以国家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个人的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黑格尔认为,国家理念的发展分为国家制度、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三个环节。
国家制度
黑格尔在这里所讲的“国家制度”,指的是国家理念的直接现实,其内部主要是国家的政体及其权力的划分。黑格尔的国家制度主要讲了“立法权”、“行政权”、“王权”、“君主立宪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原则”等内容。
首先是“立法权”,黑格尔认为,“立法权”就是确立和规定普遍性权力的权利。其次是讲“行政权”,黑格尔认为,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再次是讲“王权”,在黑格尔看来,“王权”是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能对国家各种事务进行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很显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王权”的基础和主要内容;而“王权”是实施“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手段。当然,黑格尔在这里讲的“立法权”、“行政权”以及“王权”反映的是黑格尔生活时代的德国资产阶级政治上的要求。
黑格尔所讲的“君主立宪制”指的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三权结合的整体。黑格尔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合理的国家制度,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是现代国家发展的最显著的成就。在“君主立宪制”这个体系中,黑格尔认为,“王权”是“君主立宪制”体系的顶峰和开端。当然,绝对的君主立宪制、没有约束力的君主立宪制是不现实的,是没有可能成为完善的“君主立宪制”的,黑格尔也看到了这一点。黑格尔认为,完善的、合理的、成熟的“君主立宪制”是应该有约束力的。那么,用什么来限制或者约束君主的权力呢?黑格尔认为,“合理的宪法”是约束君主权利的法宝。“合理的宪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民主,要实行“民主制”,自由组建公民各级政府。当然,黑格尔的这些观点在他生活的时代是具有相当时代意义的,但是这其中包含着的却是当时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迫切需求。
国际法
黑格尔所讲的“国际法”,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黑格尔认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而独立自主的国家之间有时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应该是互相关系的。那么,如何处理独立自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呢?这就是“国际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约定俗成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彼此沟通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又不构成有机整体,各国在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都是以本国的特殊利益作为处理对外关系的最高原则的,因此,撕毁已经约定俗成的国家法,违反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如何处理这种国家之间的毁约的事情呢?黑格尔在这里紧接着论述了“战争”。黑格尔认为,如果各国的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不能用已有的国家法来解决问题,那么,国家之间就肯定会通过战争来解决争端。论述到这里的时候,黑格尔认为,不应该把战争看成是“一种绝对的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只要国家之间的实际利益发生冲突,又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就必然会爆发战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黑格尔的观点是有合理的成分的。但是,黑格尔在这里把战争看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范畴,是有偏颇的。
世界历史
正如黑格尔所讲的那样,在国际法阶段,“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惟一的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惟一能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高法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是普遍精神的一种现实的定在。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它以普遍精神为准则展示形形色色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特殊的现实。同时,世界历史又是普遍精神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把握自己,自己推进自己的进程。一方面,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国家、民族和个人这些特殊的形态最终会在国家制度中实现自己;另一方面,世界历史又在不断扬弃这些特殊的形态的过程中迈向更高级的阶段。也就是说,在“世界历史”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只不过是“理性”(即世界精神)的外壳或者皮囊,都只不过是世界精神自己实现自己的工具。作为世界精神自己实现自己的工具,作为绝对精神的现实表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兴衰成败都取决于世界精神这个最高法官的裁决。例如黑格尔说,“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因此是一种合理的过程”。这一点在黑格尔世界史观中非常重要,这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的核心观点。
世界历史是有阶段性的,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会保持世界精神理念的一个必然的环节,而每一个处于这个必然环节上的民族将是最优越的民族。这个最优越的民族被黑格尔成为“世界历史民族”。“世界历史民族”最直接的自然性就是它在地理学上和人类学上的实存。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民族的发展一共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1)以直接的实体性精神形态为原则;(2)以对于这种实体精神知识为原则;(3)以对这种实体性的认识在自身中更加深入从而达到了抽象的普遍性为原则;(4)以现实的普遍性为原则。同时,与这四个原则相适应,世界历史发展便经历了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和日耳曼王国四种世界历史民族的王国。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黑格尔是如何具体论述“理性”(即世界精神)的。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黑格尔关于“世界精神主宰历史的观点”是非常神秘、隐晦的。黑格尔认为,历史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的。但是,黑格尔并不是从客观历史的发展中引出历史本身的发展规律,而是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独立于人类意识之外的世界精神(即理性)是历史发展遵循的基础规律。同时,黑格尔也认为,历史的发展不完全是绝对的,也是存在偶然性的,但是也绝对不是完全偶然性的堆积。正如黑格尔论述的一样,“精神在本性上不是被偶然事故任意摆布,它是万物的绝对决定者;它全然不被偶然事故所动摇,而且还利用它们、支配它们”。历史的发展是有偶然性的,但最终决定历史发展的仍然是“绝对精神”(即“理性”或者“世界精神”)。
既然历史发展是按一定的发展规律向前发展的,那么,又怎么来解释人的主观活动呢?黑格尔在解释主观活动时又是怎样让人类的主观活动回归到“世界精神”的呢?黑格尔认为,“人类总是带着主观目的去活动的”,这不假,但是,人类活动的结果往往在实现主观目的之后又带来了一系列附加的结果。这些在人类期望之外产生的“附加结果”不是偶然的,而是“世界精神”借助于人类主观活动实现自己的结果。因此,这些在人类期望之外所产生的“附加结果”是高于人类活动的主观目的的。所以,人类活动的最初目的虽然是主观的,但最终仍要受到客观目的的支配。归根结底,历史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客观的,是由“世界精神”所决定的。
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完全否定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肯定历史的发展是受“主观精神”决定的同时,黑格尔也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历史发展的作用。黑格尔认为,人类的主观目的活动最终虽然是由“世界精神”决定的,但不管怎样,“世界精神”是借助人类的主观能动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所以说,如果没有人类的主观能动活动,“世界精神”是不可能实现自己的。这样,不同的主观能动活动,不同的个人兴趣、需要等是人类主观能动活动的“原动力”,同时也是“世界精神”实现自己的“原动力”。黑格尔把不同的主观目的(即需要、兴趣、私利等)都称为人的热情。这样,“世界精神”和“人的热情”就是决定世界历史发展的两条主线。黑格尔形象地把“人的热情”和“世界精神”称为“世界历史发展的经纬线”。亦即对世界历史的发展来讲,“世界精神”和“人的热情”两者缺一不可:“世界精神”是世界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人的热情”是世界历史发展的牵动原因。当然,黑格尔在深入论述“世界精神”和“人的热情”具体如何对世界历史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时候,并没有解释得十分清楚。
黑格尔在论述“人的热情”对世界历史的发展产生影响时,重点论述了“伟大人物”在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黑格尔说,“他们之所以为伟大的人物,正因为他主持和完成了某种伟大的东西;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幻想、一种单纯的意向,而且是对症下药地适应了时代需要的东西”。黑格尔认为,伟大人物并不是什么超时代的人物,只不过是世界精神的代理人。在创造不同的时代的同时,伟大人物本身也是由相应的时代所造就的。“伟大人物”在完成了世界精神所赋予他的伟大的任务以后,就会自然而然地退出历史舞台。当然,黑格尔在论述“伟大人物”的时候,夸大了伟大人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虽然有合理的成分在里面,但仍有“英雄史观”的嫌疑。
总而言之,黑格尔对“世界历史”的论述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存在瑕疵的,例如,他总是逃不出“客观唯心主义的泥淖”,出发点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发展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讲,“黑格尔把历史观从形而上学中解放了出来,使它成为辩证的”。黑格尔的历史观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