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核心力量。为了适应国际形势和国内建设的需要,继续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民族工作切实管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民族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高度重视并解决好社会主义的宗教问题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特点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要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宗教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它们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它们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与深刻背景。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和利用众多的信教群众。我们要通过宗教工作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上来。
宗教具有“长期性”。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强调宗教的长期性,是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要把握宗教发展的规律性,按照宗教发展的规律做宗教工作,不能操之过急,不能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也不能放任自流,而要有所作为。
宗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这主要是由背景的复杂性、宗教社会作用具有的两面性等因素决定的,宗教一直同复杂的社会政治斗争和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西方国家则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
(二)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政策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
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要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必须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尤其要把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信教群众集中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抓好。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积极做好侨务工作
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有3000余万,这支力量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源,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力量。
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的任务政策,积极做好侨务工作,充分发挥华侨华人的积极作用和独特优势。要努力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团结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和合作交流。要鼓励华侨华人进一步为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发展对外友好合作作出贡献。
第七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时俱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一、我们怎么理解人权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思想家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美国《独立宣言》中进一步提出了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等人权要求,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指某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的概念。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人权,不仅指个人权利,还有集体人权。前者主要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由;后者包括民族生存权、自决权和发展权。国家主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值得注重的是,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人权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主张。前者强调个人权利,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主张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另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所有国家都应遵循一个适用于任何国家的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标准。后者认为个人权利重要,集体权利也很重要,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只有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获得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要允许一个国家因历史不同、民族传统不同、经济文化条件不同、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对人权有不同的衡量标准。
二、我们坚持什么样的人权
我国既尊重个人人权,也扞卫集体人权,将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获得的人权载入宪法,保障全体公民及整个国家的利益。同时,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活动,同发展中国家一起维护和实施人权公约。
在人权问题上,我们的主张是:
(一)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权和实行民族歧视政策
我们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强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们必须从这个环节入手,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否则,任何意义的人权都无从谈起。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统一起来加以推进。超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将受到限制。我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各项规定,已经发表了几个人权问题的白皮书,将我国人权状况公诸于世,表示了尊重和切实保障维护人权的诚意。但当今世界,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所造成的大规模的粗暴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许多地区依然存在。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制止这些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行径。
(二)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针对“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主权本身,而不能寄希望于任何外部力量的干预。我们反对一切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
(三)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并且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我们在国际社会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主张,为丰富人权理论与实践作出了贡献。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将大力推进国际社会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四)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预示着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部分,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的历史条件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调动更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民拥有更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进而焕发出更加蓬勃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