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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爱的末路(2)

办案人立刻寻找孙大力,却发现,自从案发后,孙大力就没再出现过,这更加大了对他的怀疑。于是办案人再一次传唤了李雪,可当问到她与孙大力的关系时,她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八年前,我俩确实好过,可后来被我丈夫发现后,他就离开这儿了。从那之后,我们根本不联系。”“可据我们了解,不久前,你们还刚刚见过面。”办案人问道。片刻紧张过后,李雪便对答如流道:“是这样,三个月前,同学聚会,他才又回来了。我们只是见了两面。再说,他又结婚了并且有孩子了,这次我们见面完全是普通朋友,没有其他交往。”李雪虽然回答得很流利,可办案人凭借丰富的经验,感觉到李雪并没说实话,还保留了很多,而且回答的内容都像是准备好的。

当然不能放过这个重要线索,办案人开始重点调查孙大力。先是查出了孙大力在外地的家庭住处,并很快来到他的家中。开门的是一个瘦小的女人,旁边还有一个四五岁的小女孩。这个女人正是孙大力的妻子,她反映的情况与李雪回答的完全不同。据她反映,孙大力在半年前就和她离婚了,是为了一个比他大的女人抛弃她们母女的。而且,从半年前离开之后,音讯全无,一次也没回来看过女儿。

从时间上看,孙大力离婚的时间与李雪再次见面的时间完全一致,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看来,孙大力为之离婚的那个女人极有可能就是李雪,如果真是这样,孙大力不会不和李雪联系。于是,办案人通过全面布控,果然发现了一个没登记姓名的电话一直和李雪保持密切联系,而且通话时间都是在晚上十点以后。于是办案人顺藤摸瓜,三天后,在南方一个小城的旅馆里,将孙大力抓获。随后又将李雪刑事拘留,事情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

孙大力虽然归案了,可他是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而李雪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终于道出了实情……八年前,李雪刚30岁。由于和丈夫始终没孩子,又总吵架,在家中已经找不到快乐了。加之丈夫经常出差,一个月也就能在家待个七八天,所以李雪感到很空虚、寂寞。正是这个时候,李雪认识了附近工厂上班的孙大力。孙大力小李雪四岁,那时还是单身。他长得高高大大,平时总是一副乐乐呵呵的样子。再加上两个人都爱唱歌,因歌结缘,两个人成为了好朋友。李雪的丈夫经常出差,家里有什么重活孙大力都热情地帮忙。一次李雪的丈夫不在家,那天正好是李雪的生日,孙大力买了礼物给李雪庆祝生日。李雪已经好多年没过生日了,她很感动,做了一大桌好吃的,就在那晚,李雪投入了孙大力的怀抱。两个人过分亲密的来往,被朋友和邻居传得沸沸扬扬,免不了传到李雪丈夫的耳中。尽管他没抓到真凭实据,但还是对李雪一顿毒打。

后来迫于家庭和众人的压力,也为了不给李雪带来麻烦,孙大力只身一人离开了这座令他伤心的城市。之后,两个人的确很多年没联系,可是这些年李雪的遭遇——先是挨丈夫的打,丈夫死后又被张健霸占着,令她常常会想起孙大力对自己的温柔体贴。

就在半年前的一天,李雪在家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你好,是李雪吗?”电话的另一端传来了一个男人的声音,这声音让李雪觉得特别亲切,可一时又想不起来在哪听到过。“我是李雪,你是谁啊?”“你不会把我忘了吧?我是孙大力啊。”一听是孙大力,李雪激动得哽咽了:“大力,你回来了?”孙大力说,他走后去了南方一个城市,在那里找了一份工作,也结了婚,还有一个女儿。但是婚后和妻子没有共同语言,妻子就像是领结婚证的仆人,除了会做家务,没什么值得称赞的。尤其是妻子五音不全,一首歌都不会唱,让他非常怀念和李雪在一起甜蜜对唱的情景。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遇见了原来厂里的同事,听说李雪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多年,而李雪至今还是单身,才会又和李雪联系。两个人很快见了面,八年后的再次相聚,在彼此心中都点燃了一把火,似乎又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希望与激情,共同憧憬着两个人未来能携手共度。尤其是李雪,现如今,既没名分,还得守着张健。这让她急于摆脱张健,而孙大力就是她的救命稻草。她不愿意再失去这个机会,对孙大力百般温柔,满怀期盼地问:“你能离婚吗?你能带我走吗?你能不再抛下我吗?”开始孙大力还有些犹豫,可最终他无法抵挡李雪的柔情万种,下定决心,抛妻弃女来到李雪身边。但是两个人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张健!

一向霸道专横的张健,听说自己的女人和别的男人又好上了,不仅将李雪打得鼻青脸肿,而且又找来几个人一起将孙大力打得进了医院。

“太过分了,吃着碗里的,还占着锅里的!”孙大力恨得牙直痒痒。见到这种情况,李雪就试探着问:“只要他在,我们俩就没好日子过,除非他死了。”“你说什么?”孙大力吓了一跳。“我说他得死,我俩才能好。”李雪认真地说道。于是两个人开始商量,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将张健杀掉。为了作案,李雪特意买了个没登记的手机号,孙大力买好了匕首和一个锤子。一切准备妥当,在一个下雪的夜里,李雪拨打了张健的电话。“喂,谁呀?”张健带着醉意问道。“是我,你到我家把你的东西拿回去。我不想再见到你。”张健一听,李雪胆敢这么说话,气得直奔李雪家而来。当他刚拐进李雪家附近的胡同时,背后蹿出一个人影。没等张健反应过来,后脑就被重重地击打了一下。张健手捂着头,迷迷糊糊地倒在地上,紧接着又被人捅了几刀。这一切自然是早就准备在那的孙大力所为。李雪怕事后被发现,特意在那天晚上约了几个人打麻将,趁上厕所的工夫给张健打了个电话,约他出来,然后又继续回去玩麻将。而孙大力作案后,就连夜跑了,想躲过这阵风头,两个人再远走高飞,可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获归案了。在得知李雪已经招供后,孙大力显得很激动:“我没揭发她,她反倒把我供出来了,我要揭发,要立功!”孙大力要揭发谁呀,难道他还知道什么秘密吗?是的,孙大力接下来的供述,竟然又引出一场命案,这可真让办案人大吃一惊!原来,孙大力揭发的不是别人,正是曾令他神魂颠倒的情人李雪。孙大力说道:“李雪丈夫不是死于车祸,他是被人害死的。”真的是这样吗?孙大力不会为了立功,瞎编吧?

孙大力说,自从李雪与张健约会被丈夫堵在家中之后,李雪的日子特别难受,每次丈夫出差回家就会折磨她,非打即骂。她常常和张健诉苦,而张健也觉得李雪丈夫碍事,于是两人就开始计划着想要杀了他。经过多番研究,两人决定,用一种杀人方法最好,就是在汽车上做手脚。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可以制造出车祸的假象。于是,李雪偷配了车钥匙,并把丈夫的具体行踪及时告诉给张健,而张健则破坏了车的刹车系统,结果在李雪丈夫出车时,车毁人亡。

所以,在此之后,张健能一直牢牢控制李雪,就是用这件事要挟她。孙大力痛苦地说:“李雪为了彻底摆脱张健,才鼓动我,让我杀了他,我因为被他打伤,也想报复他,所以才鬼迷心窍,听她的,我后悔死了……”

律师说法:立功>>>

立功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有利于揭发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立功呢?

刑法第68条中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被羁押或者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还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本案中孙大力揭发了李雪与张健合谋杀害李雪丈夫的犯罪事实,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属实。那么孙大力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情形,对孙大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到了这种地步,李雪也没法再隐瞒了,承认了与张健合谋害死亲夫的整个过程。

真是没想到,一起杀人案竟又牵出了另一起命案。两起案件被合并审理,很快移送到了公诉机关,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杀害张健的事实,李雪跟孙大力都供认不讳,而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李雪对前夫的死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又该如何承担上。

李雪虽然承认参与合谋杀死丈夫,但她辩称:“当初我的确把配好的车钥匙给了张健,但是好几次都没成,我就提出来不做了,而且我也劝过张健停手。可张健不听我的,所以,我早已经停止犯罪了,我丈夫的死应当是张健一个人造成的。”

她说的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那么在法律上,李雪的辩解能成立吗?她需要对自己丈夫的死负责吗?

律师说法:犯罪中止>>>

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即能做而不做了。3.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并非没有任何损害结果,但至少是没发生原本追求的那个犯罪结果。

本案中,李雪与张健密谋了犯罪方法和实施过程,并各有分工。从他们的分工看,李雪配车钥匙并交给张健,她的犯罪行为就基本完成了。她自称后来不想做了,可她并没有效阻止张健实施杀人行为,也没告诉被害人修复刹车。因此,并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不具备犯罪中止的全部法律要件,因此李雪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在两起案件中,李雪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杀死张健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杀死自己亲夫的案件中,没有认定她有犯罪中止行为,但考虑其是从犯,从轻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同时判决孙大力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但考虑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又有立功表现,因此判决孙大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们看到,两起命案,全都打着爱的旗号。可当相爱的人各自组建了家庭,他和她就应当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夫妻间彼此忠实的义务。可是,李雪置家庭、道德、良知于不顾,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以牺牲他人家庭和谐来掠取自己的幸福。而正是这畸形的爱情观和家庭观,令她走上了先杀亲夫又杀情人的不归路,让自己在人生舞台上过早地谢幕!而张健和孙大力,为了所谓的爱,无视法律约束,无视他人生命,也难逃法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诚然,每个人都有自由去爱,可以爱得深沉,也可以爱得疯狂。但当“爱”失去理智,伤及无辜,法律与道德必会将其斩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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