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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合同管理(1)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即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各类合同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4)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很多种。例如,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不采取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合同将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生效;后者当事人采用任何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依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15种合同即是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三)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并经过合同法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依据法律和合同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是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指订立、履行、解释合同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绳。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是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其经经济实力和所有制形式有何不同.只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他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有地位平等,合同各方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真正做到合同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包含了以下几项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选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自由。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可分为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前者是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后者是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法律后果承担的要求。当事人在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都要贯彻公平原则,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忠诚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守法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所必须的。

(五)合同的作用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进行的,交易活动又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只有善于运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才能同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平等的经济联系,才能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调整市场主体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为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主体资格和过程

(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十分重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周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可以减少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解决。

(2)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首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代理个人独资企业订立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七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第三,以法人和其他组织名义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其他组织名义订立合同,要有企业营业执照,并且要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即权限内。

(3)合同订立的过程。是指订立合同所经过的步骤和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可根据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不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为拒绝要约,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意思表示为一个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在实践中,可能经过一次协商就能达成一致协议,也可能要经过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多次反复协商过程,才能达成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表现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等三种方式订立合同。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应注意,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另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小额购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中采用较多,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

(3)其他形式。包括登记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公告形式等。

(三)合同的结构和一般条款

1.合同的结构。一般分为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订约目的、订约时间和地点;正文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尾部是合同生效条件、文本的效力的规定及当事人签名、盖章。

2.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的有关情况,包括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有关情况。标的和数量是决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要在合同中约定价款或报酬的具体范围、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4)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鉴于合同的示范文本对提示当事人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有积极作用,个人独资企业应注意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口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关系从其发生之时起,就具有约束力。合同效力属法律效力的范畴,是法律效力在合同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有如下特征:(1)违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无效;(4)当然无效。

2.无效合同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因具有某些法定事由,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救。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即为有效。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1)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只有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2)合同履行的内容。原则上,债务人应当依合同的内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全部债务,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履行。对于提前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除非债权人同意或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均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相反,还可能发生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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